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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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
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
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提高笔试工作水平,保证笔试工作质量,根据《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考试。
第三条 宜昌市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委托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或者由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笔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笔试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笔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笔试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其他相关知识。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涉及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其它专业知识。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中所占比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公共科目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八条 笔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笔试工作领导小组及考务小组;
(二)制定笔试方案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编制笔试试题及准备相关考务资料;
(四)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做好笔试准备;
(五)组织笔试;
(六)组织阅卷;
(七)核分、登分;
(八)公布笔试成绩。
第三章 方案制定与命题
第九条 笔试方案由人社部门委托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笔试方案主要包括笔试的时间、地点,考场设置、考试规则、考务安排及笔试的组织机构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加强公共基础知识和部分专业基础知识的考试题库建设。
第十一条 笔试命题实行全封闭,命题过程由人社部门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招聘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笔试命题由本级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招聘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组织专家集中命题。
公共基础知识命题由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专业基础知识命题由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负责或委托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笔试命题组卷及印制由人社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命题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二)“为用而考”原则。
(三)以客观题为主原则。
(四)突出选拔性原则。
(五)语言精练明确原则。
(六)题量适度原则。
第十三条 命题人员及要求
(一)成立命题小组,人事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命题组长。
(二)命题人员应为行业领域专家或业务骨干。
(三)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命题应按招聘公告中公布的考试范围编制。
公共基础知识从题库中抽选确定;专业基础知识的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三倍,组卷时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命题组长签名后方可定稿。
命题人员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应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与命题人员到达命题集中地至开考前不得单独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离开封闭场所,不得与外界联系。
手机、室内座机及网线均收交纪检监察人员保管。
(二)同一单位人员不得同居一室。
(三)特殊情况确需要对外联络的,使用纪检监察人员通讯设备,并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
(四)命题人员按现场要求出题,出题完毕,交纪检监察人员,如使用电脑命题的,结束后须全部删除。
(五)由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组卷,组卷完毕,试卷及与试题有关的一切资料均交纪检监察人员现场封袋保管。
第四章 笔试考场
第十五条 笔试考场设置
(一)考场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
(二)考场一般应设立考务办公室、考试室(多考场的应当标明考场序号),有条件的应设医务室。
所有工作室均须张贴醒目标识。
(三)考场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冷暖适宜。
(四)考场按标准设置,一个考场的考试人数一般不多于30人,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在考桌的右上方贴上准考证号。
(五)考场内应张贴《考生须知》、本考场考生名单及准考证号,并在物品存放处贴上标识。
(六)考场实行封闭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入口处应有安全保卫人员全程值守,凭证出入。
(七)有条件的地方应在考场内安装屏蔽仪等考试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笔试考场由人社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选定,并按规定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笔试实施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核发准考证并做好记载。
第十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于考试开始半小时前到岗,在考务办公室接受培训,佩戴标识(如:
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监考员、工作人员等)。
有两个以上考场的,监考人员抽签确定考场,并在《笔试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一)阅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二)客观题必须按标准答案评分,并有专人核分。
主观题至少由两名阅卷人评分,核分时取两名阅卷人平均分。
(三)核分者核对出错处,应当场给评分者纠正,并由评分者在纠错题号处签名确认。
(四)阅卷者、核分者须在评分核分题号处签名确认。
(五)阅卷结束,由统分员、核分员、监督员核对无误后方能拆封登分。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员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五条 登分核对无误后,由人社部门监督人员、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笔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布。
第七章 笔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考务工作人员、巡视员、考生等将笔试试题带出考场。
考试期间,监考、巡视等工作人员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发生联系。
第二十八条 命题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禁考三年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笔试试卷、答题卡等资料,由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一条 如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存在疑问,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查分申请,人社部门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查分小组,将查分结果当面告知考生。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若上级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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