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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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复旦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在保持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学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倡导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西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航空航天、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等国家重点领域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的生涯发展教育、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院系生涯发展办公室体系。
第七条院系就业工作的考评参照《复旦大学院系就业工作考评细则》执行,积极营造创优争优的工作氛围,学校加强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扬和宣传。
第八条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对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就业工作进程
第九条填写毕业生推荐表
凡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直研本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均须在复旦大学URP系统()进行登记并填写毕业生推荐表:
学生本人登录复旦大学URP系统之学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学校审核后生成《复旦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文本,由院(系)班级统一预约校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打印发放到本人;导师和院系签署推荐意见,由分党委(总支)加盖公章后,再由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统一盖章下发。
《毕业生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证明其应届毕业生资格、生源信息和学籍信息的凭证,也是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
原件每人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确定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在URP系统中填写推荐表和就业去向时,需认真核对包括生源在内的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无误,错误信息引起后果需由本人承担。
生源地信息按如下原则确定:
1、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2、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3、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地址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在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第十一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类:
1、签约就业:
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国内升学:
包括专升本、直升读研、考取研究生或攻读博士后;
3、出国(境):
包括去国(境)外读研究生、攻读博士后或工作;
4、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5、隐性就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办理就业报到证。
6、灵活就业:
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7、国家地方项目:
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村官、西部计划等。
8、未就业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
春季毕业研究生3月左右,暑期毕业生6月中下旬左右(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通知执行)。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毕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具体流程详见以下各章。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年12月31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本届毕业生在上海就业的毕业生的改派手续。
第四章签约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参考复旦就业网上的格式)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学校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印制。
领取时中心将根据接收函上的信息在URP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登记备案。
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要妥善保管。
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对象仅限签约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
第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和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再由学生本人登录复旦就业网,填写个人毕业去向登记后,将《就业协议书》全部四联返还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就业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依次各执一、二、三联,第四联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另外,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其他要求、承诺及约定等等,可在协议的“补充条款”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后,《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
《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学生如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
2、《复旦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复旦就业网下载),此表由学生填写,院系审核后签字盖章;
3、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4、如已领取《报到证》,须交还《报到证》原件(含有色联《报到证》和白联《通知书》)。
5、新签约单位的接收函
违约相关材料在交至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后给予批复,并且每名学生只能申请违约一次,同时违约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学生违约:
学生签约时需慎重考虑,违约会有风险,提交违约申请时需要阐述充分的理由;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在当年8月31日后,学校将按“改派”处理,户口退回生源地区;违约毕业生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托管在校;如要求出国(境)留学或考研,须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违约:
毕业生本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学校保护毕业生的权益,将视具体情况对违约的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处理。
第十六条报到证的发放
学校以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统一打印《报到证》并发放给各院系。
毕业生可在院系领取《报到证》。
毕业生离校时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等迁移手续。
《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签约单位就业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章国内升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被推荐为本校读研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不再需要前往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只需在复旦就业网上填写自己的个人毕业去向登记。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持院系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于当年6月10日前办理变更就业去向的手续。
第十八条被推荐至外校读研或考研已取(含硕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6月10日之前,在复旦就业网填写自己的个人毕业去向登记,院系应当将相关学生取录信息统计并上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
第六章申请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科毕业生和已列入毕业答辩计划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办理申请出国(境)的手续,在复旦就业网填写自己的个人毕业去向登记,院系应当将相关学生的信息统计并上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在复旦就业网中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毕业生:
1、当年出国(境)留学成行者,按有关规定,申请打印报到证,将本人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或可自行寻找选择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具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
2、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再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工作的,须在6月10日前按违约程序终止原就业协议,经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同意,再按照出国(境)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灵活与隐性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就业形式,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不含毕业生自己和所创业签协议就业的情形)等,均属灵活或隐性就业。
毕业生应当在复旦就业网中填写自己的个人毕业去向登记,院系应当将相关学生的信息统计并上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
该类毕业生须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二次分配《报到证》,并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八章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希望继续就业但经过各方努力,仍无法在上报就业方案前找到接收单位的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的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续就业手续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章上海市户籍与居住证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口是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包括在上海参加高考的非上海市户口生,读书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迁回上海的学生。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就业可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户口审批手续。
通过审批后,方可在上海落实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申请条件、截止时间和具体评分标准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公布。
具体请及时关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网站.
第二十六条户口申请没有通过和未申请的毕业生,可以通过申领人才类居住证来实现在沪就业,申请居住证前需将档案和户口转往生源地。
第十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
第二十八条国家招生计划外,但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自筹生,若入学时户口档案已转入学校,按统分生对待。
第二十九条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
1、当年的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领取《报到证》(注明结业字样);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的《报到证》(注明结业字样),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
2、肄业或未进入毕业程序的结业生原则上
学校报上海市教委,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1、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恶意违约,遭到用人单位投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就业过程中不守诚信,遭用人单位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4、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5、截止9月30日,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
6、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复旦大学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复旦大学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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