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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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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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的内容,是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的;专用条款涉及的内容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相应内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见通用条款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过程中发包方确认的往来函件;
(4)投标须知;
(5)投标书及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规范;
(9)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幕墙专业深化设计图;
(10)工程量清单;
(11)日工价格
(12)组价明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7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及天津市、塘沽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
采用国家现行最新通用标准、规范。
以上标准、规范由分包人自行配备。
在国家标准或规范或规程与行业的标准或规范或规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抵触或出入时,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或规范或规程为准。
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求。
4、图纸
4.1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6套幕墙设计图纸及电子版图一套,土建施工的建筑及结构电子版图一套。
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四套。
4.2发包人应根据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免费为其提供1份发包人单独发包、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需配合的说明和要求。
4.3分包人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的图纸及文件的内容、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更细化设计施工图纸10套,所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4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4.5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
分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4.6向分包人提供的或由分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分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4.7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张世荣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委托监理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另行提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监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发包人另行提供)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胡经亚 职务:
甲方代表
发包人代表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签发有关文件和指令。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在新任人员到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7、分包方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
项目经理:
姓名:
李作 职务:
项目经理
现场执行项目经理:
姓名:
魏敬华 职务:
幕墙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姓名:
孙绍军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姓名:
陈小奕 职务:
设计总监
项目经理职责:
全权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并协调本工程所需各项材料的进场。
现场项目经理职责:
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并长驻施工现场。
分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必须驻施工现场,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罚款100,000元。
项目经理、现场执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各专业主管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在工程现场或不服从发包人调度指挥的,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如需中途换人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批准,否则罚款10,000元/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2)通用条款的本款内容删除。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现已符合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工程所需所有有关证件、批件(证明分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约定由分包人办理的证件除外。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并现场交验,办理相应手续。
(7)现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收到细化图纸后7日内组织施工图纸现场会审。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8)条。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分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总承包人工作
9.1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9.2对所有材料供应计划的编制及进场物资的清点、外观、质量的检查工作;
9.3负责提供水到立管,临时用电到层箱;
9.4在不防碍总承包商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使用垂直运输机械。
9.5负责提供给分包人每层的轴线和水平线;
9.6负责提供现场道路、临时场地、临时公用设施(如卫生间等)供分包人使用;
9.7负责技术资料的签认、上报;负责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9.8在施工现场指定垃圾堆放场所,分包人负责将施工垃圾运至总包指定堆放场所,总承包商负责所有垃圾的外运和消纳工作,其发生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10、分包人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方应按监理公司的要求提供进场的材料、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2)分包方应做好施工纪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做好报验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并移交总包方。
(3)分包方应负责自身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由分包方责任而引起的第三方伤害的赔偿。
(4)分包方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它现场工程受到损坏。
所受的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5)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分包人开工前3天提交工程进度网络图,开工后每周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总承包人、书面提交本阶段计划表及下周施工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月计划、材料计划各一式四份。
(6)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防碍。
对施工现场地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分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亦由分包人承担。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分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因发包人提前使用而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有需要特殊要求的成品保护费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处理,费用另计。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防护措施,其费用列入结算;因分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
(9)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临时设施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搭设。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各种料具要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堆放整齐。
文明施工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0.1条第6款。
(10)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开工后,分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引起他人阻挠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对在施工现场自身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分包人原因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与其他相关工程的分包配合工作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另计取。
●建筑幕墙在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预设预埋工作由分包人负责埋设,费用包干计入合同总价,日后因埋件数量不足或位置不合理导致的埋件调整及后置埋件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1)按天津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做好现场的管理、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现场管理达到天津市文明工地标准要求。
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且分包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及有关部门。
(12)竣工验收后30天内,分包人单位人员撤离施工现场(质量维护、维修人员除外)。
(13)施工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应由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0.3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的提交内容,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提交时间:
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分包人尽快提供,但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份数:
视发包人的需要而定。
10.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的,分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分包人对上述设备、设施、材料等负有保管责任,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0.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0.6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应保证下述各方不受不必要的干扰。
10.6.1公众的便利。
10.6.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10.7分包人必须与其他承包单位相互配合,并根据需要在施工时负责预留孔洞和预埋配件的工作,并爱惜使用总承包商搭设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等。
分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分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拆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进度计划
11.1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7日内分包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应在收到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2分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
12、开工及延期开工
12.1开工
分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2.2延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在接到分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2天内答复分包人。
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2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经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不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书面报告,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竣工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四、质量与验收
16、工程质量
16.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并达到鲁班奖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分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分包工程质量影响整体工程未取得鲁班奖证书,分包人赔偿发包人质量罚金20万元。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鉴定结果为准。
17、检查与返工
发包人代表提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在检验后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
若这部分工程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发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工程顺延时间,发包人承担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
若属分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或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检验后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该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并重新覆盖,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
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已经具备检查条件时,分包人应在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及发包人代表。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复并重新检验直至验收合格。
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及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对分部分项工程、构件、型材加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分包人应提供方便条件。
五、安全施工
20、分包人应负责自身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由分包人责任而引起的第三方伤害的赔偿;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通用条款23.2.
(1)方式确定为:
固定总价合同。
23.2本合同价款就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及相关内容的总价全部包死,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合同期内的风险费用,除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外,一律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包含外檐工程设计费10万元人民币。
23.3总价金额已包括措施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23.4本工程合同要求进度完成本工程之抢工费及技术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用已包含在此总价合同之内。
23.5分包人且接受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中的所有条款,招标之工程量清单为招标图纸的真实表示,日后分包人不得因清单少算、错算及漏算向发包方索取额外的费用。
23.6工程量清单内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费用将被视为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之内,不论是否发生均不能调整。
23.7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单份洽商同一清单项目变更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时,按实调整,少于5000元的,结算时不予调整,仅作为技术变更,不发生费用。
23.8该总价包括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承包范围内图纸的深化设计、施工、保修、测试、监测及维修等的费用和一切的责任。
若工程未能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分包人须进行补修及相关测试,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分包人负责。
23.9由于合同图纸本身之间的互相矛盾和不交圈而产生的洽商变更,应认为分包人在报价时已经审图,并充分考虑这个因素造成的费用的增加,除非因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外,不会允许对合同造价作任何调整。
23.10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图纸工程量与清单所列工程量的误差部分;
b、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c、措施项目费用;
d、物价上涨或下落(合同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e、税率的变化;
f、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g、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h、在原设计图纸深化后产生的变更,总价不做调整。
23.1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承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分包人不能按期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实际需要,对其承包工程内容进行项目、数量及相应费用的调增和调减,分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发包人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5.2除另有规定外,分包人须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结合施工图纸,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造价,由发包人进行最终认可,发包人应按照第26条的规定付款。
25.2.1分包人按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25.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发包人有权随时核实分包人所报的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分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总承包人总包服务费。
●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同意将500m2办公楼以开盘优惠价作为分包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节点按龙骨和面层分别计算,每10层付款一次,付款额度为已完工程价值的65%;
●全部工程完工经分项验收合格后14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含500m2办公楼的价值);
●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付至结算款的95%;
●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出具相应证书后14天内支付。
26.2因分包人原因本阶段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或推迟付款直至分包人完全履行施工合同并达到合同要求。
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发生承担给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26.3分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单独装表计量,按实际耗用数及市场价进行计算,由总包人向分包人结算价款。
26.4发包人颁发给总承包人任何包括由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完成的任何工作的中期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任何证据用来证明总承包人已经将上个月度的付款单中包含的由该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完成的工作相对应的应付款额(如果有)全部支付给该了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总承包人有权扣留或拒付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的应得价款:
(1)总承包人以书面方式向工程师陈述他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交付该项款额,并且工程师对此理由已书面表示认可或同意。
(2)总承包人向工程师递交合适证据,以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发包人和工程师向总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总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总承包人仍未能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7日后,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总承包人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原则上不采购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但有权随时收回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权。
28、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除第27条规定的材料以外,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其他材料均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必须履行样品报送审批手续,并得到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定,否则不予结算。
分包人必须保证采用正规大型厂家的合格产品;若有备选的多种产品,则择优选择。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分包人、监理公司共同参加,选择材料的供应商和确定品种、规格、价格后,由分包人负责签订供货合同,货款由分包人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如有拖欠货款等特殊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支付。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由分包人负责运输、装卸及保管。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证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认定,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质量文件;如果需要的话,分包人还须按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将材料样品送至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28.2分包人要负责对未安装和已安装完毕尚未交接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工作,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28.5材料代用
28.5.1分包人应为他所申请的代换准备足够的试验数据和其它支持性资料,以便发包人/工程师藉以判断分包人的代换是否与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具有同等的质量和工艺水平等;由非合同文件中的约定的厂家提供的产品,或非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品名或型号或类别或产地,都将被认为属于材料代换;替代材料是否与被代换材料具有同等的质量、工艺、使用效果和经济性将完全由发包人裁定;发包人的裁定将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28.5.2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由有关政府机构或其它有管辖权的组织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证书;发包人对任何材料代换申请的批准不影响分包人须严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规定及所须承担的责任。
28.5.3在分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分包人应同时递交为合理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金额所需的有关文件。
发包人将审核分包人所提出之费用金额是否合理,并于合理期间内确定替代和工程物料/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约定:
(a)如果替代材料和设备的价值高予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涉及额外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b)如果替代材料和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值,则将节省金额全部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分包人。
28.6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变更
合同内任何位置出现之材料设备单价均应为货到工地之价格,如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发生变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分包人申请指定供应商变更的:
变更的确认及价差的计算原则执行28.5材料代用之全部规定;
●发包人变更指定供应商的:
变更后的材料设备单价不论高低均加减于原材料设备单价;
●价差的确定原则:
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应计取价差时,只计取该材料设备的价差及差价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换用。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中分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要求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分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内容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洽商变更中如果出现与工程量清单内相同的项目,则该项目的单价采用合同单价;
2)洽商变更中如果出现与工程量清单内相似的项目,则该项目的单价可参考合同单价执行;
3)不适用以上1)、2)两项的其它项目单价则依据以下计取方式:
●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考2004年天津市相应定额消耗量,补充生项子目及未计价不计取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
●主要材料价格参见洽商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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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 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