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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
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行业技术进步,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制度完善、队伍精良、成效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创新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建筑企业的评价管理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材料研发生产企业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评价,是指依据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其科技创新、成果推广转化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认其等级的一种评价活动。
创新型企业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3A、4A、5A三个等级。
第四条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创新型企业的审批、发布和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创新型企业申报、推荐及对辖地创新型企业的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受理、评价组织和创新成果推广与应用指导等日常工作,接受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和评价
第六条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创新型企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基本建立了创新型企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上年度没有发生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评价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申报书;
(二)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建筑企业情况简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复印件;
(四)企业创新制度与创新队伍建设、创新投入与创新成效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程序:
(一)受理。
申报单位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交相应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二)评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从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等级等。
(三)公示。
评审结束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将评审报告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收到评审报告后,对达到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相关等级标准要求的项目,在市城乡建委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将对异议企业进行复查。
(四)发布。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已解决的申报企业,由市城乡建委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证书》和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信息公示查询平台,及时公开通过评价的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方便建设各方主体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创新型企业资格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未重新提出申报或重新评价不合格的,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创新型企业每年应进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年度技术创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城乡建委审核公布。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其创新型企业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或年度技术创新情况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企业创新制度、创新队伍、创新投入发生重大变化且达不到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要求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中止其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资格的;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支持创新型企业围绕科技创新开展工作,重点从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和标准编制,支持创新型企业组织市级、国家级工程示范建设,将创新型企业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加分项,并在企业、项目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创新型企业。
第十四条引导建设科技推广机构重点推广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支持创新型企业采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应用标准编制,鼓励支持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应用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建设;鼓励创新型企业依托市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申报实施建设领域重大技术应用研究和标准编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
编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
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地址
申报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2018年
填写要求
填写要求如下:
1.指定专人会同企业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
2.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详实、准确。
3.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4.各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5.本表填写内容中涉及到的企业相关情况,如财务报表、重要管理制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评价证书等须提供相关复印件。
6.统计数据的截止日期为上年度12月31日。
7.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承诺书
经核实,本表中所填写的数据和内容真实、可信、有效,所涉及的技术(产品)无成果、权属(专利)争议或纠纷,承诺单位将为违反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一、申报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技术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证号
组织机构
代码
税务登记
证号
企业简介
内容包含: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规模、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税等)2.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一、企业创新制度情况
(创新发展战略与规划、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机制、创新保障机制、创新合作机制制定与实施情况)
(纸不够,可附页)
二、企业创新队伍建设
(创新队伍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纸不够,可附页)
三、企业创新投入
(科技活动经费投入强度,实验条件、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纸不够,可附页)
四、企业创新成效
(1、企业近三年主要创新产出,2、创新效益)
(纸不够,可附页)
附件2
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建筑企业情况简表
(报告年度:
年)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
法人代表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传真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创新发展战略与规划
2
创新管理制度
3
创新激励机制
4
创新保障机制
5
产学研合作机制
6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科技项目比例
≥5%
7
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企业全部工程技术人员比例
≥40%
8
企业拥有的专家及博士人数
人
9
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占企业.全部工程技术人员比例
≥24人
10
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费占员工总收入比例
≥1%
11
工程技术人员国内外技术交流人次与工程技术总人数之比
≥6%
12
引进的专家级人才数
≥1人
13
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人/年
14
人才流入与流出比
≥1
15
当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16
当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8
(T-2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9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20
实验室建设情况
21
实验条件与科研的匹配度
22
与科研院校合作共建实验室
23
企业网站建设完善
24
办公自动化(OA)系统
25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6
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27
近3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或承担市级级科研项目数
28
近3年授权专利数
29
近3年获批国家级、市级工法数
30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31
企业创新产出科技成果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应用
32
近3年组织实施国家级、市级示范工程项目数
33
近3年获得国家级、市级建设科技奖项数
34
研究开发(R&D)经费
注:
“当年”指标准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应提供相应的清单、说明或证明材料,要求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合并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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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建设 领域 创新 企业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