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务处关于征求意见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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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处关于征求意见的函
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处
海师财函〔2016〕6号
关于征求意见的函
各单位:
根据审计组提供的整改意见,我处会商科研处、审计处、国资处共同修订新的《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给各单位,请组织人员讨论,并于2016年4月7日前签名盖章反馈交到办公楼204房综合科。
财务处
2016年3月30日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5稿)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行为,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避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科研人员的经费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综合审计规范管理条例,结合学校科研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和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社科联、海南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是指国际机构、港澳台地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受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研究、科技服务和智力服务等项目经费。
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部门领导和校领导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性,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管理。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审计、国资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审核经费开支的合规性,监督资金用途。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选购固定资产,并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性管理。
三、依据财政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属学校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管理范畴。
四、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配套,并按照财政性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五、科研项目经费立项部门有费用开支细目的执行其规定,没有开支细目的按开支渠道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列支。
间接费用是学校在组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投入的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房屋等支出,及用于组织项目管理中的各项支出,间接费用由学校负责列支。
六、直接费用包含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十一种支出细目。
(一)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专用软件购置,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项目购置的实验材料等,必须办理入库验收、出库签领等手续。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费用开支必须提供委托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协议,以及委托单位资质资料,并在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报告上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作为报账依据。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业务工作中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必须有租用合同及行程记录。
使用私家车外出调研,必须在课题申报书中注明。
火车票报账必须以实名制票据报账,长途汽车票等票据报账必须有与项目开支事项有相关性的说明。
(六)国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交通、食宿、专家评审费等)。
国内合作与交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理工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
是指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研究中发生的涉及资料费采购、数据采集费和印刷费等支出。
(九)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规定要求据实列支,并按国家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奖励费用。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
学校配套经费一律不得列支劳务费。
劳务费支付原则上须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凭据,并由领取人签收。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其他支出: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入具体经济支出细目的其他性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的接待工作用餐等费用支出,须在项目申报书对应类目中注明;若没有对应类目,则必须在“其他支出”中注明。
七、间接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管理费、补偿性支出、税款支出和绩效性支出等内容。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管理费、补偿性支出和绩效性支出等内容。
1、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依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按5%比率编制科研项目管理费。
2、补偿性支出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房屋等支出。
3、绩效性支出主要用于人员绩效性支出,具体执行学校制定的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管理费、补偿性支出、税款支出和绩效性支出等内容。
1、学校在职在编人员按6%比率编制科研项目管理费,非学校在编兼职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横向科研项目,编制10%的科研项目管理费。
2、税款支出按照不低5.6%比率编制。
(若国家税率调整,则实施新税率)
3、补偿性支出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房屋等支出。
4、绩效性支出主要用于人员绩效性支出,具体执行学校制定的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科研项目预算管理
八、科研经费管理实施严格预算管理,执行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九、科研项目预算立项。
(一)科研项目预算依照上级部门的批准立项,没有立项批复文件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立项。
(二)纵向科研项目以政府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作为立项手续,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批复支出预算资料,到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政府部门批复的金额小于项目申报数,且没有提供准确支出经济分类细目,则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编制支出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三)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批复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办理立项,没有支出预算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支出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立项。
(四)校内项目立项由项目负责人依科学研究需要,直接提交支出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五)以学校为依托单位、外单位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各个子项目支出预算,确保支出预算符合经审批的预算内容。
(六)学校研究人员参与以外单位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其子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和外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的支出预算保持一致。
由于支出预算编制不一致导致的项目审计不合格,学校研究人员将承担全部责任。
(七)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期间获得的新增追加收入资金,依原有资金渠道办理追加支出预算立项手续。
(八)配套经费须编制分年度预算,当年申请使用经费当年支出完毕,不结转下年。
十、科研项目预算调整。
(一)科研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部门,履行经费调整审批职能。
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于每年9月办理调整手续。
(二)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向项目委托(立项)单位提出调整支出预算申请,经委托(立项)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若原合同(协议)中标注有“允许学校对经费进行调整”的授权,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四)配套经费不办理预算调整。
(五)预算调整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科研项目报销审批流程
十一、科研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项目负责人严格管理项目支出,对项目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
十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财务“一支笔”事项,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经科研、财务部门同意后办理财务“一支笔”调整手续,项目负责人对调整财务“一支笔”负全部责任。
十三、为加强大额资金控制,学校对资金实行层级管理。
原则上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联合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支出,增加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联合签批;单笔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支出,增加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实施联合签批。
十四、研究人员因项目研究需要出省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只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即可办理外出手续。
项目负责人聘请非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的聘用书作为报销凭据,用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票据管理
十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凭经济技术合同,到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审批书,到财务处开具回单或财政票据。
十六、票据单位名称一律为“海南师范大学”,不得用简称或多加学院名称。
票面单位名称非“海南师范大学”的,一律不能报销。
十七、票据字体一律用黑色字迹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楚规范。
十八、票据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原始票据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否则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十九、每张票据后面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在报销单封面上签字后方能作为报销凭据。
对于金额、尺寸较小,张数较多的票据(如公交车票),可编制一张汇总表,汇总表上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方可作为报账凭据。
二十、票据金额为200元以下的票据,可不附购物清单,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对于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200元以上金额的票据,须附购物清单方可报销。
对于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票面金额1000元以上的金额的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方可报销。
二十一、对于批量购买商品,原则上票据金额为200元以上,要素“单位”填“批”,名目为“办公用品”、“用品”等发票,必须附加销货单位出具的销货明细账或购物清单(加盖销货单位印章),方可报销。
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十二、会议出差报销业务必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及相关费用单据,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二十三、横、纵向科研项目因调研需要出差,凭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作为报销凭证。
校内科研项目出差调研,须附经科研处和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复的调研申请报告,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二十四、科研项目发生的支出涉及固定资产采购业务,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属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的固定资产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凭报增单作为报销凭证。
二十五、遗失的外来原始凭证,应由当事人回原开票单位复印其发票存根联,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做文字说明报“财务一支笔”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二十六、对于国外票据,报销人必须翻译为中文,同时按照交易当天汇率折算人民币。
二十七、对于因公出国项目,必须提交邀请函、出国审批表、因公出国护照复印件和定点购买机票等资料进行报账。
二十八、对于使用公务卡转账,必须持报销审批单、刷卡消费签购单、发票等票据进行报销,资金直接打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二十九、发放劳务费,须使用劳务费发放单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票,作为合法票据。
三十、依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者,须持有关票据办理转账(含公务卡刷卡转帐方式)。
第六章财务审核要求
三十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不真实的票据退回报账人员。
三十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支出的合规性,确保各项支出符合财经纪律,符合支出预算。
三十三、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学生、专家咨询等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必须转入当事人账户,不得领取现金。
三十四、差旅费支出中的机票等交通工具支出,及住宿费支出,须刷公务卡。
三十五、项目研究需要召开的会议,须严格掌握标准,会议支出包括住宿、交通、餐饮、租赁会议室、会议资料等费用。
三十六、科研项目中的办公费、材料费等支出,原则上须刷公务卡。
三十七、科研项目机票支出,须办理机票验真手续,经检验为真实性机票,方可作为报销票据。
第七章财务报销禁止事项
三十八、对于符合资产采购要求,必须办理资产采购手续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没有办理采购手续,直接到市场购买资产所获得的票据,不能作为报销票据。
三十九、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列支个人消费性支出,如用于旅游、劳保、个人福利、娱乐、宴请等消费性支出。
四十、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等违规支出。
四十一、严禁报销不符合预算范畴的其他性支出。
四十二、对于故意提交虚假票据、编造虚假机票验真报告等行为,财务处将没收虚假票据并劝告,经劝告无效者,经提请领导同意,学校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约谈并公布其虚假资料,视情况实施财务报销禁止制,严禁其一切财务报销行为。
第八章项目财务决算
四十三、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于当年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手续,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办理存档。
四十四、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所余经费,按资金来源单位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没有特殊规定的项目,自结题书标明日期起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留用,项目负责人重新办理预算立项手续。
超过2年的,依资金来源渠道返还。
四十五、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所余经费,由课题组留用2年,超过2年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九章附则
四十六、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四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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