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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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相关内容,为加强对佛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满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佛山实际,制定《佛山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目前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还比较窄以及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使部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难以通过市场解决,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迫切需要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因此,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规划期内的努力,使佛山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对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内的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第三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如下: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第162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佛山市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佛山市住房发展情况和居住现状;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情况等。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保障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在大力建设廉租住房的基础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新问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量,形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协调发展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1、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相协调。
2、切实落实“国办发〔2010〕4号文”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从土地供应管理和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调整房地产市场住房供求结构,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
3、立足于佛山市情,依托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积极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及时考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宿和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强化住房保障工作。
4、根据“国发〔2007〕24号文”和“国办发〔2010〕4号文”要求以及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调查结果,继续安排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落实相应的资金、政策保障措施。
5、根据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具体内容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为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住房难提供保障。
6、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保障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区位,均衡佛山各区的保障性住房供应,确保满足需求,同时坚持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节能型住宅。
第五条规划指导原则
1、需求导向原则
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保障。
合理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和结构,确保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长期居住需求和过渡性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2、统筹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投资总额和建设总量;同时结合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居民居住、维持社会和谐为目标,合理调配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和布局。
3、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原则
佛山市正处于经济腾飞发展的阶段,在规划期内,必将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城市,其中包括本市和外市的应届毕业生;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带动城市发展作用的发挥,佛山市已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这些将导致整个佛山市市域范围内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在规划期内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增长。
制定本规划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量要统筹考虑佛山市政府可支撑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常住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以及根据收入水平分层次适度保障为原则,兼顾政府和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
4、政府导向原则
坚持政府导向,深化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化、社会化改革,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政府调控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机制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市场和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5、市级负总责,区、镇(街道)抓落实原则
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同时,市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汇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情况。
6、有效实施原则
坚持有效实施原则,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指标与目标体系,增强保障性住房规划体系条理性与规划目标科学性;注重规划实施,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保障机制与具体措施,保障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注重实施效果评价,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评价机制与体系,激励相关部门实施规划的积极性。
第六条规划的重要意义
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建立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让中低收入者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策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意义更为深远。
1、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是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的构成之
一
基于住房问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住房保障是各国政府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政策目标的重点是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是基本的生存权,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总目标,而保障人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
2、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
大力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在医疗、养老、失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把住宅消费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广大市民的制度建设,是加快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举措。
3、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七大”关于“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战略决策的体现。
针对解决城市化加速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住房问题,逐步建立有效的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现状和阶段性目标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累计至2011年8月底,全市共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6459套(包括部分在建),总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
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5086户。
廉租住房制度得到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断走向规范;2011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设数量达到13657套,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正在建立。
第八条住房保障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是:
大力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大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形成覆盖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多层次的、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第九条住房保障分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
2011-2012年
基本解决我市现有在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开展大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将我市的住房困难标准从目前的12平方米以下扩大到15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常规工作状态,对新增的廉租住房申请户做到当年列入计划,第二年发放租赁补贴或根据实际情况安置住房。
对于双特困户申请廉租住房做到当年申请,当年解决。
随着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及时开展分配工作。
第二阶段:
2013-2015年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及保障性住房覆盖率,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至“十二五”规划期末,力争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10%-15%。
第三阶段:
2016-2020年
形成比较完善的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中低收入家庭户均租住或拥有一套住房,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15%-20%的目标。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目标落实
1、做好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调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深入开展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调查工作,通过调查、统计等手段了解住房困难群体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摸清数量,制订分年度实施建设、保障计划。
2、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租赁、收购等多种渠道筹集。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到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廉租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
(1)加强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制度是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为政府投资建设,套型建筑面积限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区制订。
(2)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可以由企业等投资主体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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