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整流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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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整流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
XK06-008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申请书填写举例
1
普通整流管
额定电流(A),
阻断电压(V),
外壳类型
填写申请书时,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能力填写产品的额定电流(A)、阻断电压(V)围,并根据外壳类型注明是“平板形器件”还是“螺栓形器件”,或二者均有。
例如:
普通整流管10A~300A,电压100V~1600V,螺栓形器件;200A~2000A,100V~3000V,平板形器件。
2
普通晶闸管
3
快速晶闸管
1.3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址:
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
电话:
7685947186859486068594988
传真:
4
电子信箱:
jxcpscb126.cmif-
联系人:
建林燕霞京京洁华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栏按表1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填写:
产品的额定电流(A)和阻断电压(V)围以及外壳类型。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同一产品单元、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将获证企业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1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普通整流管
JB/T8949.1-1999
电流小于100A普通整流管
JB/T8949.2-1999
电流大于100A普通整流管
JB/T5837-1991
ZP系列2000A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JB/T5841-1991
Z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2
普通晶闸管
JB/T8950.1-1999
电流小于100A普通晶闸管
JB/T8950.2-1999
电流大于100A普通晶闸管
JB/T5838-1991
KP系列10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JB/T5839-1991
K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3
快速晶闸管
JB/T4193-1997
快速晶闸管
表2-2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普通整流管
普通晶闸管
快速晶闸管
GB/T4937-1995
半导体器件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2
普通整流管
JB/T7624-1994
整流二极管测试方法
3
普通晶闸管
快速晶闸管
JB/T7626-1994
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测试方法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1普通整流管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型式试验设备
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主要生产设备
出厂检验应具备的
主要检验设备及准确度
型式试验设备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清洗设备
2.扩散炉
3.光刻机
4.涂胶、甩胶设备
5.蒸发或溅射设备
6.表面保护设备
7.烘箱
8.#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9.*管壳封装设备
10.纯水制备设备
注1:
没有焊接工艺的封装型企业,不必具备标有“#”的焊接设备。
注2:
标有“*”的设备为封装型企业的必备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5%)
2.VFM/VTM测试设备(±5%)
3.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2℃,±3kN)
4.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2℃)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2.VFM/VTM测试设备
3.IFSM/ITSM试验设备
4.Rjc测试设备
5.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
6.冲击试验设备
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
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
9.高温阻断试验设备
10.高温贮存试验设备
11.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
表3-2普通晶闸管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型式试验设备
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主要生产设备
出厂检验应具备的
主要检验设备及准确度
型式试验设备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清洗设备
2.扩散炉
3.光刻机
4.涂胶、甩胶设备
5.蒸发或溅射设备
6.表面保护设备
7.烘箱
8.#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9.*管壳封装设备
10.纯水制备设备
注1:
没有焊接工艺的封装型企业,不必具备标有“#”的焊接设备。
注2:
标有“*”的设备为封装型企业的必备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5%)
2.VFM/VTM测试设备(±5%)
3.IGT,VGT测试仪器(±5%)
4.dv/dt测试设备(±10%)
5.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2℃,±3kN)
6.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2℃)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2.VFM/VTM测试设备
3.IGT,VGT测试仪器
4.dv/dt测试设备
5.di/dt试验设备
6.IFSM/ITSM试验设备
7.Rjc测试设备
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
9.冲击试验设备
10.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
11.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
12.高温阻断试验设备
13.高温贮存试验设备
14.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
表3-3快速晶闸管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型式试验设备
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主要生产设备
出厂检验应具备的
主要检验设备及准确度
型式试验设备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清洗设备
2.扩散炉
3.光刻机
4.涂胶、甩胶设备
5.蒸发或溅射设备
6.表面保护设备
7.烘箱
8.#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9.*管壳封装设备
10.纯水制备设备
注1:
没有焊接工艺的封装型企业,不必具备标有“#”的焊接设备。
注2:
标有“*”的设备为封装型企业的必备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5%)
2.VFM/VTM测试设备(±5%)
3.IGT,VGT测试仪器(±5%)
4.dv/dt测试设备(±10%)
5.di/dt试验设备(±10%)
6.tq测试设备(±10%)
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2℃,±3kN)
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2℃)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2.VFM/VTM测试设备
3.IGT,VGT测试仪器
4.dv/dt测试设备
5.di/dt试验设备
6.tq测试设备
7.tgt测试设备
8.IFSM/ITSM试验设备
9.Rjc测试设备
10.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
11.冲击试验设备
12.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形器件要求)
13.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形器件要求)
14.高温阻断试验设备
15.高温贮存试验设备
16.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
5.3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
普通整流管
JB/T8949.1-1999
电流小于100A普通整流管
VFM;
IRRM
JB/T8949.2-1999
电流大于100A普通整流管
JB/T5837-1991
ZP系列2000A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JB/T5841-1991
Z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普通晶闸管
JB/T8950.1-1999
电流小于100A普通晶闸管
VTM;
IDRM,IRRM;
IGT,VGT;
dv/dt
JB/T8950.2-1999
电流大于100A普通晶闸管
JB/T5838-1991
KP系列10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JB/T5839-1991
K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快速晶闸管
JB/T4193-1997
快速晶闸管
VTM;
IDRM,IRRM;
IGT,VGT;
dv/dt;
tq;
di/dt
5.4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样品应附带产品合格证。
2.抽样现场可供抽取的样品应是同单元的同一电流、同一电压等级的主导产品(样品电压一般应不低于该申请取证单元最高电压的二分之一),其数量(抽样基数)应不少于91只。
产品抽样规则和抽样数量见表5、抽样单见表6。
表5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电流
抽样数量(只)
1
普通整流管
<50A
34
≥50A
33
2
普通晶闸管
<50A
38
50A~100A
34
200A~1000A
34
>1000A或>3000V
33
3
快速晶闸管
<50A
40
≥50A
34
注:
按标准要求,样品初次检验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见5.5.2)时,依据相应标准追加检验所需的样品数量已包括在表中。
表6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样品原编号
在抽样单背面填写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封样情况
抽样地点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7-1普通整流管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据
n
r
1.1
VFM
JB/T7624-1994的4.1,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IRRM
JB/T7624-1994的4.4,25℃及150℃。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2
IFSM
JB/T7624-1994的5.4,150℃,浪涌20次,一个周波。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3
[9,6]
2
1.3
温度变化
继之密封
GB/T4937-1995的III1.1(Na),两箱法:
-40℃,Tjm,循环5次,每循环高低温各暴露1h,转移时间3min~4min。
酒精检漏。
试后测量:
同1.2;不漏气。
13
[6]
2
1.4
冲击
GB/T4937-1995的Ⅱ4(Ea):
100g,持续6ms,半正弦波形,三个相互垂直的方向,每方向三次,共十八次。
试后测量:
同1.2。
8
[6]
2
注:
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数量。
表7-2普通晶闸管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据
n
r
2.1
VTM
JB/T7626-1994的2.2.3,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IDRM,IRRM
JB/T7626-1994的2.3和2.6.3,25℃及Tjm。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2
IGT,VGT
JB/T7626-1994的2.7。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2.3
dv/dt
JB/T7626-1994的2.11(线性法)。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0
2
2.4
ITSM
JB/T7626-1994的4.3,Tjm,20次,一个周波,80%VRRM。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8
[11,6]
2
2.5
di/dt
JB/T7626-1994的4.5,IGM≥3IGT,
tr≤1.5ms,tGW≥20ms,50Hz。
试后测量:
同2.4。
18
[11,6]
2
2.6
温度变化
继之密封
同1.3。
试后测量:
同2.4;不漏气。
13[6]
2
2.7
冲击
同1.4。
试后测量:
同2.4。
8[6]
2
注:
1.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数量。
2.di/dt仅对IT(AV)≥50A的实施。
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
表7-3快速晶闸管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据
n
r
3.1
VTM
同2.1。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IDRM,IRRM
3.2
IGT,VGT
同2.2。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3.3
dv/dt
同2.3。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0
2
3.4
tq
JB/T7626的2.10。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3
2
3.5
d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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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整流器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