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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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附件2
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类业务指导
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2、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过境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溢短装货物进行相应处置;经办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过境申报单无修改功能,只能作废。
需联系进境地海关是否同意按实际重量重新申报)
3、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5、过境经营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三、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运手续,同时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2、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3、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可先办理到货核销手续,然后按照上款规定内容办理相应手续。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启运地海关作废转关单,删除报关单,并正式函告出境地隶属海关,由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关手续,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三)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过境经营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过境业务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同时反核销预配舱单。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四、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企业船舶代理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
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
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时使用。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更改提运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即UN+IMO号(七位数字)。
4.上述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所应提交的单证中,增加随附《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三)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转关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制发《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
2、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四)对于未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五、有关说明
(一)转关、过境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加强对转关、过境货物的实际监管,删除原运抵报告,收到删除成功回执后,方可根据《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准予相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运抵报告删除回执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对于改配货物需要变更监管场所的,监管场所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办理货物相关监管手续,《出口货物转船通知单》监管场所须保存三年。
(二)本业务指导中的理货部门,目前是指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三)本业务指导与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2014年第14号)及其他相关公告、规定不符之处,须按本业务指导内容操作。
附件:
1、《理货报告》
2、《舱单变更申请表》
舱单变更申请表
海关编号:
变更舱单类型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装载舱单 □其他
变 变更数据类型
□总提(运)单 □分提(运)单 □旅客舱单 □其他
运输工具情况
运输工具名称(中文)
运输工具名称(英文)
航次
进/出港时间
需变更舱单
总提(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
变更项目
项目
代码
更改前内容
更改后内容
变更原因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数据不准确;
□装载舱单中的出口货物,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退关、变更运输工具;
□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集装箱载运的散装货物,独立箱体内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原因导致传输舱单数据错误;
□已经接受海关处罚,申请变更;
□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或附表说明)
随附
单据
□签发的提(运)单(副本、复印件)
□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印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舱单更改合理性的文件:
①
② ③ ④
批注栏
企业签章栏:
本公司保证以上更正内容真实、正确、有效,否则由此更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及费用由我司承担。
海关批注
初核:
复核:
办理情况: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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