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专题之三股权资产转让瑕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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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专题之三股权资产转让瑕疵
第二章股权、资产转让瑕疵:
程序不可小视
第一节典型案例
一、发起人股权在限售期内发生转让——武汉凡谷
我国20XX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但现实中存在部分公司未遵守或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种规定而发生了发起人股份三年内发生转让并获得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情形,武汉凡谷即是如此。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凡谷电子设立后的股权变化情况”:
20XX年9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方协商同意,张建权先生以1.00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80万股分别转让给公司股东孟庆南先生40万股、王丽丽女士40万股。
20XX年9月15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0XX年9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左世雄先生以1.00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0万股转让给孟凡博先生。
20XX年9月27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张建权先生、左世雄先生在本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权的行为,有违其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公布)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张建权、左世雄在发行人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的行为,不符合其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公布)关于“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但张建权、左世雄均系因工作变动主动要求转让全部股权,并已获得当时发行人全部股东的同意;张建权、左世雄转让股权的价格均为其获得上述股权的原始价格;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完整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及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认可,不存在因上述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现实的、潜在的法律纠纷。
二、公司垫资收购、“没收”股份、设置机动股——海翔药业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1999-20XX年间不规范转让及相关股份处置情况:
1.1999-20XX年间不规范转让情况
1999年至20XX年间,本公司工会中先后有17位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占总股本的4.59%)转让给公司工会,由本公司代垫资金合计1,107,716元,由工会收购。
具体转让情况为:
序
号
转让时间
出让方
转让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转让总价款
(元)
公司代垫付款给出让方的时间
1
1999年6月14日
马宏伟
2,000.00
0.0556
2,000.00
1999年6月15日
2
2000年2月11日
朱鹏
3,697.00
0.1028
12,000.00
2000年2月13日
3
2000年4月6日
潘梅芳
15,559.00
0.4325
100,000.00
2000年4月6日
4
2000年4月17日
周新方
15,195.00
0.4224
56,000.00
2000年4月18日
5
2000年5月12日
凃素芬
9,239.00
0.2568
60,000.00
2000年5月13日
6
2000年5月19日
莫招莲
8,511.00
0.2366
55,000.00
2000年5月18日
7
2000年7月2日
王荷花
16,855.00
0.4685
108,000.00
2000年7月3日
8
2000年8月25日
金则兵
6,350.00
0.1765
43,000.00
2000年8月26日
9
2000年9月25日
许云虎
14,575.00
0.4052
95,000.00
2000年9月25日
10
20XX年4月16日
张仙法
11,775.00
0.3273
94,200.00
20XX年4月17日
11
20XX年5月8日
叶华富
7,215.00
0.2006
57,720.00
20XX年5月8日
12
20XX年5月9日
李仙法
13,435.00
0.3735
107,480.00
20XX年5月10日
13
20XX年5月9日
杨仁杰
12,295.00
0.3418
98,360.00
20XX年5月10日
14
20XX年7月5号
陈刚
5,975.00
0.1661
59,750.00
20XX年7月5日
15
20XX年7月5号
杨琼波
6,595.00
0.1833
65,950.00
20XX年7月5日
16
2000年6月3日
李志刚
10,015.00
0.2784
0.00
-
17
20XX年6月21日
徐志辉
5,995.00
0.1667
93,256.00
20XX年2月26日及20XX年6月13日
合计
165,281.00
4.5945
1,107,716.00
2.不规范转让所形成的股份处置情况
对于上述不规范转让而形成的4.5945%股份,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该部分股份已转让给罗邦鹏:
(1)20XX年8月30日,经本公司工会决议,同意将公司工会代表职工持有的1,163.40万股(占总股本的38.78%)全部转让给罗邦鹏,其中包括1999至20XX年间由于不规范转让形成的股份(占总股本的4.59%)。
该次工会决议已经工会员工表决同意。
(2)20XX年9月16日,经本公司20XX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
(3)20XX年9月22日,罗邦鹏与公司工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罗邦鹏已分次将公司代垫款1,107,716元缴入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999年6月15日缴入2,000.00元,2000年4月18日缴入68,000.00元,20XX年5月28日缴入160,720.00元,20XX年12月30日缴入876,996.00元。
3.对李志刚原持有的公司0.2784%股权的处理情况
李志刚因本人过失,根据浙江台州海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浙台海翔(2000)第19号】《关于对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决定将李志刚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交由工会持有该等股份。
《关于对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已于2000年6月3日发出通知,其本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罗邦鹏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承诺函》:
“如因对李志刚原持有的公司0.2784%股份处置事宜而引起任何纠纷或风险,本人承诺全部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风险。
”
关于李志刚原持有的公司0.2784%股权的处理,发行人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对李志刚股份的处理存有瑕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但发行人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程序,且罗邦鹏已作出相关承诺,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本次股票的发行和上市。
”
(三)关于5.0259%机动股处置情况的说明
1997年,根据经政府批准的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台州市椒江化工二厂改制方案》,设置机动股1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59%。
该等股份是公司机动股的来源,并挂靠在罗邦鹏名下。
在履行了完备的决策程序之后,1997年改制期间挂靠在罗邦鹏名下的1,507,783股(占总股本的5.0259%)的机动股归属罗邦鹏所有:
(1)20XX年9月16日,公司20XX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1997年改制期间5.0259%机动股归属于罗邦鹏;
(2)20XX年9月16日,台州市椒江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椒体改(2003)26号】文《关于浙江海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量化资产不需用红利置换以及机动股处置的请示》和20XX年10月22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椒办(2003)142号】《抄告单》予以确认,同意将1997年改制期间5.0259%机动股“奖励并界定给罗邦鹏”。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罗邦鹏一直期望有效利用该等股份用于建立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用于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和对公司发展有利的股东,以保持公司可持续稳定增长的能力。
150.78万股(占总股本的5.0259%)经增资和改制之后合计股份4,020,755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5.0259%)。
该部分股份的具体处置情况如下:
(1)20XX年12月,罗邦鹏将其持有的30万股(占总股本的1%)无偿转让给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20XX年7月,罗邦鹏将其持有80万股(占总股本的1%)无偿转让给孙剑(为公司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
(3)2006年7月,罗邦鹏将其持有的2,420,755股(占总股本的3.0259%)无偿转让给赵大同(为公司引进的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关于机动股事项的处置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
三、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有效评估——川润股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5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自贡市轻工机械厂(以下简称“轻机厂”)是成立于1958年的自贡市属国有企业,因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于1998年7月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
清算组接管该厂后委托自贡市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自贡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对该企业全部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确认,截止1998年7月20日,企业资产总额5,698.36万元、负债11,085.89万元、资产负债率194.55%。
经清算组申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授权清算组实施资产变现处理方案,1998年10月30日在自贡市经委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购买,拍卖未成交,改由协议转让实现资产变现,自贡市破产财产托管中心出资4,010万元整体收购。
1998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自中法经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轻机厂破产程序。
其后5年,由于机械行业很不景气,一直未能变现资产安置职工,厂区常年处于停业荒芜状态。
为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尽快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盘活资产,20XX年9月17日,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组原轻机厂整体资产的标底价格及重组设限条件》,研究决定整体出让轻机厂扣除非生产性经营资产和另一家公司占有轻机厂的部分资产后的资产。
根据1998年法院破产清算确认的评估数据,企业占地12.4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27万平方米,企业土地资产2,883万元,房屋建筑物1,025万元,机器设备774万元,其他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1,016万元,合计资产总值5,698万元;其中用于转让的资产为5,156万元(扣除非生产性经营资产和另一家企业占有轻机厂的部分资产后的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105,132.80平方米、房屋建筑物45,654.42平方米、机器设备以及钢材、有色金属等存货。
根据20XX年10月9日自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竞标重组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财产须知》,可对该厂破产资产总值进行重新评估确定,但在实际竞标收购时未再重新评估,根据破产五年后的资产现状和可利用价值,自贡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确定标底价格为2,000万元人民币。
《竞标重组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财产须知》对竞标的条件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XX年10月,川润集团董事会决定参与竞标收购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资产,以2,230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价格高于其他竞标企业价格和标底价格。
20XX年11月1日,自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川润集团签定《关于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资产整体出让的协议》,收购上述约定范围资产。
协议签署后,川润集团全额支付了收购款,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过户、更名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机器设备及存货已全部移交。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收购的该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该项资产虽然在1998年破产清算时进行了资产评估,但在20XX年自贡市人民政府授权自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让资产时,原资产评估报告已失效,且资产转让的范围小于原评估范围,转让方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资产转让方履行的程序的合法性和完备性存在瑕疵。
四、转让国有产权未经评估、设立时未申请国有股权管理批复——天邦股份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9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一)余姚天邦出资额转让及增资
(1)1997年出资额转让
1997年4月12日余姚市舜大实业总公司、浙江博联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张邦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9%和12%的出资额作价15.12万元、20.16万元转让于张邦辉。
蒋宝荣与三个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9%的出资额作价15.12万元转让给张邦辉;持有的17%的出资额作价28.56万元转让给吴天星;持有的5%的出资额作价8.4万元转让给郭瑞忠。
该次出资额转让经余姚天邦1997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股权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余姚市舜大实业总公司
67.20
40
张邦辉
50.40
30
吴天星
28.56
17
蒋宝荣
13.44
8
郭瑞忠
8.40
5
合计
168.00
100
舜大公司当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次股权转让未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
对此,余姚市国资办于20XX年11月2日出具了如下专项说明“鉴于截止该次股份转让时,余姚天邦尚未产生效益,公司净资产仍为注册资本168万元。
所以按原始出资价格计算该次股权转让金额,符合当时实际情况,而且股权转让已于1997年4月12日履行完毕。
兹对舜大公司上述股权转让进一步予以确认。
”
保荐人平安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对舜大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核查后均认为:
舜大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时余姚天邦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故其转让价格根据出资额确定客观公允,未损害国有股权的利益,加之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变动的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
(4)2000年出资额转让
2000年12月16日宁波舜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10%的出资额作价150万元转让给吴天星,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10%的出资额作价150万元转让给张邦辉。
周立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9%的出资额作价135万元转让给杨文生。
本次出资额转让业经余姚天邦2000年12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此次股权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0
20
张邦辉
525
35
吴天星
525
35
杨文生
135
9
周立明
15
1
合计
1,500
100
保荐人平安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对宁波舜大股份有限公司该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核查。
保荐人认为:
该次股权转让行为系在宁波舜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的,不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程序,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完全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股份变动的登记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
宁波舜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的股份转让行为系在其国有股退出后进行的,本次转让签订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反映了相关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并办理了相关的股份变动的登记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5)20XX年出资额转让
20XX年2月18日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张邦辉、张炳良、初建成、沈蕊萍、程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吴天星与张邦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杨文生分别与程壮、李吕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截至2000年12月31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1.80元为参考,转让余姚天邦部分股权。
转让方
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文生
吴天星
受让方
张邦辉
张炳良
初建成
沈蕊萍
程壮
程壮
李吕木
张邦辉
转让出资
数(万元)
15
25
25
30
10
42.5
25
30
转让价格
(万元)
30
50
50
60
20
85
50
60
本次出资额转让经余姚天邦20XX年2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此次股权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张邦辉
570
38
吴天星
495
33
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5
13
杨文生
67.5
4.5
程壮
52.5
3.5
沈蕊萍
30
2
初建成
25
1.667
李吕木
25
1.667
张炳良
25
1.667
周立明
15
1
合计
1,500
100
对于杭州中财本次股权转让,其控股股东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于20XX年10月25日出具了专项说明,结论如下:
“该次股权转让行为确保了国有资产增值,股权转让符合杭州中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并及时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备案手续。
为进一步明确该次股份转让结果真实有效,我们对该次转让行为予以认可。
”
保荐人平安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对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核查。
保荐人平安证券及发行人律师均认为:
杭州中财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履行资产评估、确认程序,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杭州中财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余姚天邦账面净资产值,故杭州中财的此次股权转让行为未损害国有股权利益;本次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反映了相关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已履行完毕,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杭州中财的此次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二)余姚天邦变更设立本公司
20XX年3月28日经余姚天邦临时股东会决议,决定以余姚天邦截止20XX年2月28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3,000万元按1:
1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XX年4月20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1]第41号),验证各股东出资真实、到位。
20XX年4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设立宁波天邦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甬政发[2001]64号文)同意余姚天邦依法变更设立为宁波天邦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4月30日公司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30200100434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索加。
股份公司设立后,相关资产均办理了变更或过户手续。
本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万股)
比例(%)
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90
13
张邦辉
1,140
38
吴天星
990
33
杨文生
135
4.5
程壮
105
3.5
沈蕊萍
60
2
初建成
50
1.667
李吕木
50
1.667
张炳良
50
1.667
周立明
30
1
合计
3,000
100
宁波天邦设立时,未办理杭州中财所持有的宁波天邦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批复。
对此,保荐人平安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
宁波天邦设立时未办理杭州中财所持的国有股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核批复,不符合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鉴于杭州中财经杭州市财政局批准,已于20XX年6月将其持有的宁波天邦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宁波天邦现有的股权没有任何国有股权成份,因此,宁波天邦未办理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核批复,对宁波天邦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影响。
五、收购包含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未经评估——高金食品
根据高金食品20XX年7月IPO时公告的《招股意向书》,收购包含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的过程如下:
20XX年9月20日,金翔宇、高达明、高启富、邓江四人现金出资600万元设立泸州市高金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金翔宇、高达明先生各占39.17%股权、高启富、邓江各占10.83%股权。
以上出资经泸州德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泸德安会验[2002]051号《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罐头食品、肉制品的加工销售。
20XX年9月,宜宾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与合江县人民政府、泸州市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
宜宾高金分别以206万元收购合江县人民政府代各债权人(分别为合江县国税局、合江县地税局、合江县社会保县事业管理局、合江县财政局、合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四川省轻工总会、泸州市财政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未入股职工、县人民政府)处置的原泸州罐头食品厂破产财产(涉及国有资产)、以394万元收购泸州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不涉及国有资产)。
上述收购的原泸州罐头食品厂破产财产系1997年原泸州罐头食品厂破产时,根据合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所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财产。
上述资产转让时未予评估,由合江县人民政府与宜宾高金经过多次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
泸州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系原泸州罐头食品厂部分职工以经合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分配给职工的资产投资成立,由于经营困难,经20XX年9月5日泸州市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100%)召开的三届四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资产转让给宜宾高金。
根据上述资产转让协议,在泸州高金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由泸州高金执行。
上述收购资产款项已于20XX年支付,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完成。
根据20XX年4月6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对原国营泸州罐头食品厂资产转让不予评估的函》(合府函[2007]7号),合江县人民政府同意该次资产转让不进行评估。
根据合江县财政局20XX年4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豁免评估的复函》,合江县财政局同意该次资产转让不进行评估。
合江县人民政府在20XX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向高金公司转让原泸州罐头食品厂破产财产后续有关问题的承诺》中承诺:
①泸州高金已完整履行了与合江县人民政府的资产收购协议,合江县人民政府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收回泸州高金已购买的资产;②如果该项资产转让行为存在任何可能的争议和纠纷,由合江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③对任何由于合江县人民政府的过错而使该资产转让行为给泸州高金带来的损失,由合江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保荐人宏源证券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该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国有资产部分虽然未经评估,但是合江县人民政府及合江县财政局同意该次资产转让不进行评估,本次收购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资产评估系国有资产转让方的义务,泸州高金作为受让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所有的义务,相关资产也均已过户,并且转让方已承诺承担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及损失,即使该次转让产生争议,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收购的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手续,相关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六、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后补批复文件——天宝股份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20XX年5月18日-19日,本公司股东大连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省优质稻米开发集团分别与大连新达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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