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gk04附件2管廊a包合资协议 v2zpmyx mark 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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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与
关于
设立公司
之
合资协议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2
1.1定义2
1.2解释3
第二章承诺与保证5
2.1承诺和保证5
2.2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5
第三章项目公司设立6
3.1项目公司的成立6
3.2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6
3.3项目公司组织形式6
3.4项目公司经营范围6
3.5合资期限及延长6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7
4.1投资总额7
4.2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7
4.3出资方式7
4.4股权转让7
第五章股东会9
5.1股东会的组成9
5.2股东会的职权9
第六章董事会10
6.1董事会的组成10
6.2董事会的职权10
6.3董事长的职权12
6.4董事会会议12
第七章监事会15
7.1监事会的宗旨15
7.2监事会的组成15
7.3监事会职权15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16
8.1管理机构16
8.2高级管理人员16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18
9.1财务及会计18
9.2审计18
9.3税务19
9.4利润分配19
9.5统计报表19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20
10.1解散情形20
10.2股东请求解散20
10.3清算组的成立20
10.4清算组的职权20
10.5清算21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23
11.1违约责任的处理原则23
11.2减少损害23
11.3扣减金额23
第十二章保密24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25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及变更26
第十五章其他27
[签署页]28
前言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2月日在乌鲁木齐市共同订立。
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或“各方”。
甲方: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A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授权文件(详见附件1)授权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的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2)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合作伙伴后,甲、乙双方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其中甲方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占项目公司10%的股权;乙方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占项目公司9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下列各术语应有如下之含义;本协议未作特别定义的术语,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术语具有同样的含义:
(1)“项目公司”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中国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采购文件”指甲方于2017年2月***日开始发售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A包)招标文件》。
(3)“特许经营协议”指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和本协议乙方签署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A包)特许经营协议》
(4)“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协议第8.2条所指的管理人员。
(5)“公司章程”指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项目公司章程,包括各方今后对其的修改、补充及调整等。
(6)“合资期限”指本协议第3.4条所规定的项目公司经营期限。
(7)“登记管理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行业主管部门”指根据等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行业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就本协议而言,指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就本协议而言,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工作的费用、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工程监理费等其他费用。
(10)“关联交易”指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买卖、租赁、投资、借款等交易行为。
就本协议而言,是指项目公司和下列任一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1)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同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子公司;3)乙方的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1.2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作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或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7)本协议是指双方共同签署的《*****有限公司合资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对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或附件。
第二章承诺与保证
2.1承诺和保证
(1)乙方承诺其系依据其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公司章程不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
(2)双方为签署本协议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内部行动,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4)双方承诺并确认,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可自行准备本项目监理招标事宜,亦可和乙方共同准备本项目监理招标事宜,待未来项目公司设立后,由项目公司和中选的监理单位签署相应的监理合同;
(5)各方同意,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运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含重置或更新,如有)的关联交易,其单项交易或单项合同超出伍拾万人民币或一个完整年度累计交易金额或累计合同金额超出贰佰万元人民币的,则该等事项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且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它任何协议或安排;
(7)任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除已经向其他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其签署本协议和实施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2.2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
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其他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项目公司设立
3.1项目公司的成立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注册设立项目公司。
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3.2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3.2.1项目公司的名称为:
***(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3.2.2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3.3项目公司组织形式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
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实缴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
3.4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业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3.5合资期限及延长
除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合作期届满。
在不违反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及本协议的前提下,经一方提议,并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合作期。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投资总额
本项目的投资总额约为213,950万元人民币。
4.2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
4.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4,600万元。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向高新区城市建设基金借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乙方自行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股东贷款或补充提供担保等补救或增信担保责任。
4.2.2甲方和乙方认缴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如下:
(1)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肆仟肆佰陆拾万[44,600,000]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十[10%];
(2)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肆亿零壹佰肆拾万[401,400,000]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九十[90%]。
4.3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方承诺将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各双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一年内按照各自认缴的持股比例同步缴纳到位,且必须满足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的要求。
4.4股权转让
双方在此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两
(2)年之内(含),不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自交工验收完成后两
(2)年之后,经区政府事先书面同意,则任一方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应当事先向另外一方股东和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合理叙述拟进行的股权转让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权的数额、受让方拟支付的对价以及受让方基本信息。
另外一方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若另外一方股东不同意转让,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外一方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前述拟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如果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未行使该等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已书面同意前述通知中叙述的股权转让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各方同意,若属甲方对外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范围内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转让,应确保乙方或受让股权的第三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1%。
无论是否有其他相反约定,受让方皆应满足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5.1股东会的组成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拥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经营期限的延长;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
(14)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第
(1)、(4)、(6)~(14)项,需经过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他事项,需经过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生效。
第六章董事会
6.1董事会的组成
6.1.1董事会的成立
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项目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6.1.2董事会构成
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1]名。
四[4]名董事由乙方提名,一[1]名由甲方提名,董事长由乙方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6.1.3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任。
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
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甲方或乙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须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6.2董事会的职权
6.2.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董事长;
(4)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决定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商与运营维护商;
(9)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10)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
(1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5)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
(16)决定项目公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
(17)制订项目公司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
(18)其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董事会表决的,第(4)~(5)、(7)~(9)及(14)~(15)项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
其他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
6.2.2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处置、抵押项目设施的;
(2)停业、歇业计划,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如正常运营阶段擅自开挖等可能给周边居民和公众出行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对城市水、电、气、水源地等具有破坏性的生产经营计划。
(4)可能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做出歇业、停业等严重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3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一[1]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6.3董事长的职权
6.3.1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4)签署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6)经董事会授权,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6.3.2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用合同约束项目公司或代表项目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6.4董事会会议
6.4.1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和监事。
(2)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3]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6.4.2授权代表
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
如董事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
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项目公司。
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
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
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6.4.3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致使项目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项目公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书面催告该董事,经项目公司催告后仍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其他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6.4.4董事会书面决议
除非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及
(2)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6.4.5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书写,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
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七[7]份,其中三[3]份交由项目公司归档保存,其余各两[2]份分发给本协议的双方。
6.4.6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10]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
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项目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其存放于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
6.4.7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七章监事会
7.1监事会的宗旨
监事会是项目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
7.2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应由三[3]名监事组成,由甲方委派一[1]名,由乙方委派一[1]名,另设一[1]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3]年。
监事会主席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2]名监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有效召开的人数为两[2]名监事。
监事会的所有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或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召开监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7.3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应拥有如下职权:
(1)检查项目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或者项目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利益时,要求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席董事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或办法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管理机构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8.2高级管理人员
8.2.1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甲乙双方各委派1名)。
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提名,报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
甲方有权提名一位财务副总监,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
甲方提名的财务副总监参与对项目公司的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的拟定,并表达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上报董事会审议),及享有对项目公司财务支出及会计账簿、运营相关财务数据的知晓权与查阅权。
该名财务副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现的问题上报董事会审议。
8.2.2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可以连任。
8.2.3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及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履行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职权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定项目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提交董事会批准;
(3)组织起草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投资建议、资产收购或处置方案、项目公司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清算计划、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等,提交董事会考虑及审批;
(4)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外的其他人员;
(5)依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处理对外关系、签署经济合同和其他公司文件;
(6)拟定公司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7)批准员工培训计划;
(8)拟订项目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方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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