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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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
2021年综合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
7、计算题
1、一批出口货物做CFR价为*****美元,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方应向客户报价多少?
8、案例题
1、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
(b)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
?
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国际商务考试专业知识精选模拟题
(一)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17分)
1、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
生产要素的数量与某种组合和它所能生产出来的最大产量之间的依存关系称为()
A.生产函数
B.生产可能性曲线
C.生产扩展线
D.等产量线
标准答案:
a
解 析:
生产可能性曲线是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所能达到的两种物品最大产量的组合。
扩展线的含义是:
当生产者沿着这条线扩大生产时,可以始终实现生产要素的最适组合,从而使生产规模沿着最有利的方向扩大。
等产量线是表示两种生产要素的不同数量的组合可以带来相等产量的一条曲线。
2、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发生作用的前提是()
A.所有生产要素投入同比例变动
B.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生产技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D.生产要素价格不变
标准答案:
c
解 析: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是分析短期中一种生产要素的最适投入时的出发点,这一规律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技术水平不变。
技术水平不变是指生产中所使用的技术没有发生重大变革。
3、边际产量递减规律所研究的问题是()
A.各种生产要素按不同比例变动对产量的影响
B.其他生产要素不变,一种生产要素变动对产量的影响
C.一种生产要素不变,其他几种生产要素变动对产量的影响
D.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变动对产量的影响
标准答案:
b
解 析:
边际产量递减规律研究的是把不断增加的一种可变生产要素,增加到其他不变的生产要素上时对产量所发生的影响。
边际产量递减规律是分析短期中一种
生产要素的最适投入时的出发点。
4、产量的增加量除以生产要素的增加量的值等于()
A.平均产量
B.边际产量
C.边际成本
D.平均成本
标准答案:
b
解 析:
边际产量指某种生产要素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产量,用公式表示就是产量的增加量除以生
产要素的增加量。
平均产量则是用总产量除以生产要素的数量。
C、D与题意无关。
5、一个企业使用50单位的劳动,可以生产出1800单位的产量;使用60单位的劳动。
可以生产出2100单位的产量。
生产额外一单位劳动的边际产量是(
)
A.3
B.30
C.300
D.36
标准答案:
b
解 析:
边际产量指某种生产要素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产量,用公式表示就是产量的增加量除以生产要素的增加量,即(2100-1800)/(60-50)=30。
6、当其他生产要素不变,而一种生产要素增加时()
A.总产量会一直增加
B.总产量会一直减少
C.总产量先增后减
D.总产量先减后增
标准答案:
c
解 析:
根据边际产量递减规律的定义可知C正确。
7、当总产量达到最大时()
A.边际产量为正
B.边际产量为负
C.边际产量为0
D.边际产量与平均产量相等
标准答案:
c
解 析:
根据总产量、平均产量和边际产量的关系可知:
当边际产量为0时,总产量达到最大,以后,当边际产量为负数时,总产量就会绝对减少
8、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规模收益递增,这意味着当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时()
A.产量将保持不变
B.产量增加的比率大于生产规模扩大的比率
C.产量增加的比率小于生产规模扩大的比率
D.产量增加的比率等于生产规模扩大的比率
标准答案:
b
1.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试分析说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
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答: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
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2.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
P90天。
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
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
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
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
并简述
理由。
答:
(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
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
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商定共同出资在中国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商定该家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请问:
依照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多少万美元?
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几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答:
根据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因此,这家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同时还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该合资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年内应将注册资本全部缴齐。
案情介绍
2021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
合同规定:
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
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
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
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但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交易成功,轻易跳进对方设下的陷阱。
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
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
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
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给对
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
风险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
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
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
那么,如何规避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
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案例2
我国某出口企业欲与加拿大某进口商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货物。
合同规定:
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
问:
“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接受?
评析:
“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
理由:
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接受。
案例3
我国某企业向西欧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
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是否应该索赔?
为什么?
评析:
1、索赔的证据不足,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该拿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验证书,不是拿已制成的衣服作为证据。
2、索赔的时间已超出索赔期限。
本案例中,在收到货物之后的数月后,这不是合理的时间。
案例4
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黄豆一批,合同规定:
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
问:
上海公司最大可以装运多少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
为什么?
评析:
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大可以装运的数量为*****/180=1000公吨。
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
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即金额没有相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范围
,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的货物,即可交900~1000公吨。
案例5
我某公司从韩国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鹰牌服装6000套,交货期为202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
2021年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紧张,未购进生产服装所必需的流水线,2021年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
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2个月。
按该厂的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里显然不能生产6000套服装。
问:
我方应该怎么处理?
评析:
在本案例中,我方有两种应对卖方违约的措施:
1.给予一定的合理时间让韩方交货,并提出索赔。
2.解除合同,同时提出索赔
案例11
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
因此,我公司不得不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6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为此,我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
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评析:
我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
理由:
按DES条件成交,合同是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
本案例中买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晚7天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当然,若本案例中把大风暴视为不可抗力,且双方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则另当别论。
案例12
我国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合同。
结果我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
问:
我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我某公司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因为买方要进口的货物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造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物经检验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
案例13
我国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
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评析:
我方不用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英商看货之后,英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不用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案例14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
“10公吨”。
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高达33.3%,使我方吃亏不少。
问:
本案例中
,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什么?
评析:
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在重量的计算上没有事先约定计算重量的标准及计算重量的标准回潮率。
对于羊毛、生丝等价值价高、吸水性较强的商品要采用公量来计重,而不能简单的规定10公吨。
案例1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
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分别装于58只木箱中,委托C公司用海轮运回。
船长在货物装船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船到甲国港口后,卸货前发现部分设备的包装木箱损害严重。
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在货舱内对货物进行清点,发
现共有18箱设备因为倾斜,移位撞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收货人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承运人的配载不当,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承运人则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而且船舶在航运中又遇到了恶劣的气候,因此,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阅航海日记,了解到该船在航行中确实遇
位于纽约的A公司同B公
司签订了一批购销白糖的合同,价格条款CIF上海。
A公司向B公司出售白糖,货物数量*****吨,由印度孟买运往中国上海。
货物在装运时发生了火灾,使已经装上甲板的200吨白糖由于着火而受损。
问题:
200吨白糖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海牙规则》有关规定,船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21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
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
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
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所属“伊丽莎白”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另外一艘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
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12月11日续航。
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克尽职责,完成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
其后果如何?
2.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
为什么?
[参考结论]
1.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理分析]依我国《海商法》第72条的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12月在北京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
因合同的执行发
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
“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法律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1:
案情介绍
2021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http:
//.cn)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
合同规定:
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
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
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
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但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交易成功,轻易跳进对方设
下的陷阱。
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
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案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
时的处理方式。
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
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承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
风险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
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
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
那么,如何规避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
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案例2
我国某出口企业欲与加拿大某进口商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货物。
合同规定:
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
问:
“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接受?
评析:
“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
理由:
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接受。
案例3
我国某企业向西欧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
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是否应该索赔?
为什么?
评析:
1、索赔的证据不足,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该拿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验证书,不是拿已制成的衣服作为证据。
2、索赔的时间已超出索赔期限。
本案例中,在收到货物之后的数月后,这不是合理的时间。
案例4
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黄豆一批,合同规定:
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
问:
上海公司最大可以装运多少的货物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付?
为什么?
评析:
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付的最大可以装运的数量为*****/180=1000公吨。
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
拒付。
在本案例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00公吨,但由于买方在开立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即金额没有相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范围,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的货物,即可交900~1000公吨。
案例5
我某公司从韩国某厂商进
口该厂生产的鹰牌服装6000套,交货期为202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
2021年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紧张,未购进生产服装所必需的流水线,2021年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2个月。
按该厂的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里显然不能生产6000套服装。
问:
我方应该怎么处理?
评析:
在本案例中,我方有两种应对卖方违约的措施:
1.给予一定的合理时间让韩方交货,并提出索赔。
2.解除合同,同时提出索赔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德国公司提出:
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然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协助解决此案。
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没有留存样品,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分析要点
凡是交货质量用规格来确定的,均称“凭规格买卖”。
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质量的一些主要标志,如含量、成分、唇读、大小、粗细、长短等。
凡是交易货物能以规格确定品质的,就不再用凭样品买卖确定品质了。
为了进行商品宣传寄送样品,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
案情分析
本案从合同的条款来
看,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交货。
但是在签约前曾递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
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
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仅仅是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合
同不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因此只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格的货物,不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这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做法,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卖方的确认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的权利。
如果比较结果,品质相差较大,不论卖方交货时曾否对货物进行挑选,都要负品质不符的责任。
因而,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尤其是自己没有留存复样,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此案包含如下几点教训。
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
本案有关工作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此一举。
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承担了本可不承担的责任。
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德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明确表示
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
以凭样品成交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
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对可能发生的品质争议,合同中应有仲裁条款。
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以致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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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国际 商务师 考试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