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工程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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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律法规第十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核心考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2013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Z3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Z3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三、政府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应用分析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 )。
A.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B.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D.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E.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答案:
ABCD
应用分析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原颁证机关的审查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必经程序
B.原颁证机关发现施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施工单位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于补办后立即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D.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案:
B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核心考点: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4.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
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
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一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千分之5。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査。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四、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裎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1Z3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筑法》还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新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Z3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一)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发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
作业。
二、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应用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有( )。
A.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案:
BCE
应用分析
总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承包单位由此开始质疑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能力,并一再违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指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则关于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C.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对全部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D.专业承包单位对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E.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答案:
ABDE
应用分析
下列情形中,属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是( )。
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答案:
B
应用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在( )之前。
A.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
B.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
C.企业采用新技术
D.企业采用新工艺
E.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答案:
ABC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二)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核心考点:
1.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承担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Z3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逬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规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Z3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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