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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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建设理念,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文明施工、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部(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控制程序》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三个不变”即:
“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变;主要领导抓安全不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变.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条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蓝色硅谷城际轨道交通工程5-2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工区。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控制目标
1、定期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杜绝员工职业病发生;
2、杜绝施工作业人员死亡事故,消灭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和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重伤率为零;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
4、确保安全投入满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文件)的规定.
5、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要求以内;施工现场自然环境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施工现场相关方的环境行为符合管理体系要求;
6、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置率100%;
7、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第三章 安全管理依据
第七条 安全管理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的,条例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
(五)《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302号2007年4月21日);
(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铁道部、山东省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规程、规则、条例;
(八)国家、铁道部现行设计规范、施工指南、验收标准、技术规程等;
(九)《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十)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含指挥部、监理与施工单位的有关会议纪要、下发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作指令)等。
第四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安全管理体系
本项目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文件和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要设立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如下:
第五章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环保部,配置专职安全长和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配置安全员。
安监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全环保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项目部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2、制定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及实施措施;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审核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
5、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并对各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6、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专职安全长(或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修订、颁发安全管理办法。
2、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汇报情况,讨论和处理伤亡事故。
3、监督施工队执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公司各种安全报表及工作总结。
4、根据上级文件和项目部领导的决策,及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有关文件及各种通知,并负责实施。
5、结合本工程特点,对特殊工种、新上岗、转岗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影响安全工作的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落实委外培训工作。
6、随时对施工队进行安全巡视,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根据规定给予严厉处置.
7、负责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各项安全活动,及时总结上报经验材料。
向上级领导提出各种安全评比活动奖惩事宜的建议。
8、按规定参加本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并监督执行.
9、及时将安全环保资料分类存档。
10、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工作指示。
二、安全环保部职责
1、全面负责本项目安全、环保工作和管理程序具体运行;
2、制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负责编制各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及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及工作总结,并整理归档。
7、做好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项目部与安全长、施工队签订年度安全包保责任状,细化安全具体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随时考核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对达不到安全指标的行使否决权。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专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部安全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l、加强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2、执行《施工过程安全控制程序》,组织编制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
3、针对工程特点,开工前进行安全评估,列出安全防范重点,制订具体可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进行安全跟踪连续监控,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5、严格外部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并把外部劳务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劳务用工年龄必须18岁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其他用工不得超过60岁。
6、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项活动,及时总结上报经验材料。
7、组织重伤以下的事故抢救、调查,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8、公司安质部门报表:
每月25日前统计上报本项目部施工安全报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项目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9、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自始至终坚持“三工教育”制度,职工做到四不作业,即:
(1)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不作业;
(2)防护不到位不作业;(3)安全隐患不排除不作业;(4)整改不到位不作业。
10、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抓安全管理做到四不放过:
思想麻痹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
1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或警示牌的设置。
1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工作指示。
第七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安全管理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严格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名。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做到工区每周、项目部每月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管理、制度、现场、隐患、整改,重点是查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同时应接受指挥部(总监办)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
3、安全检查形式。
定期自查:
节日安全检查、季节检查和施工用电、隧道施工、高空作业、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防火、防灾、爆炸物品及施工爆破的重点检查;结合上级检查和开展的各种活动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检查必须由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组织进行。
通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
5、正确使用工作活动记录表和《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每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安全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工。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设计;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程;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关键部位(模板)必须进行安全检算,并保存记录;各种工序是否有安全措施;各工种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施工生产是否挂牌作业;施工安全标志是否设置齐全等.
第十七条要把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作为现场施工安全控制的突破口,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齐,电力线路架设符合安全规定,现场整洁,道路平坦、通畅,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齐全可靠,并做到定期检查或维修。
第十八条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并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等制度,不带故障工作。
严禁非驾驶员开车或司机酒后开车.
第十九条确保竣工工程结构物的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施工单位“三类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省部级安全考核资格证;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杜绝出现盲区和断层。
2、教育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例会制度。
施工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通过安全例会传达上级指示、要求,总结、通报当月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个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交底制度。
安全交底是隧道工程每个分项工程(或重要工序、复杂工艺)实施前,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在进行交底的同时,要层层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操作规范和程序,交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项目部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购买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及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考察、宣传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五)采购应急救援物资和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七)组织编制和专家评审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费用。
(八)现场监控设施、通讯设施费用;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制定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项目部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指挥部(总监办)批准。
必要时,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项目部应根据专家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段施工(涌水、突泥、变形、坍方);
(二)爆破工程;
(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危险源告示牌制度。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拌和场、钢筋加工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隧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维护制度。
项目部应当在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在使用空气压缩机等特种设备前,应当经项目经理组织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维保人员应在相关检查维保记录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同时,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相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必须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⑴综合应急预案、⑵自然灾害事故、⑶隧道坍塌事故、⑷食物中毒事故、⑸公共安全突发性事故、⑹高空坠落事故、⑺火工品管理事故、⑻施工用电事故、⑼火灾事故、⑽防洪事故、⑾职业健康事故、⑿油罐安全事故、⒀锅炉安全事故、⒁氧气、乙炔事故),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总监办)和地方安监部门.进出施工驻地、拌合场、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各办公、生活、生产功能区的道路,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养护,确保应急时畅通.
第二十九条 施工驻地、拌合场、钢筋加工场等各办公、生活、生产功能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部必须为操作人员配齐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安全控制。
隧道施工要坚持“五不挖”,即不探明地质情况不挖、不进行监控量测不挖、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挖、不定施工方案不挖、不防护到位不挖;坚持“一不施工",即在不良地质的隧道中作业时,未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不准施工。
隧道内通风、照明、防尘、排水等作业环境满足要求。
施工各班组之间,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加强洞口监控管理,严格执行洞口24小时进出值班登记制度,派专职安全员对进出洞工作人员及外来检查人员实施登记和监控。
施工现场应设置逃生、灭火、生活、医用救治等设施和用品。
第三十二条 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加强爆破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等国家有严格规定的各种危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运输、保管、发放手续和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队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台帐及明细表,严格执行库存、领发、退库制度,一日一清,确保账目清楚,帐物相符,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禁止多领少用、私藏,杜绝流失和被盗,严禁私借和倒卖,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项目开始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严格实施。
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电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
及时填写电工作业及巡视记录。
工地必须达到完全的漏电保护配置。
照明设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配电箱必须上锁。
电器连接、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
出现故障的电器用具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时,应停电作业,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志牌.移动式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经常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第三十四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位,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装配式活动板房应有合格证书,所有生活、生产用房应满足防洪、防风、防震等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和举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必须要服从管理,掌握安全生产规定及相关技能,持证上岗;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得酒后上岗.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危险的义务。
第八章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实行程序化管理,制定环保责任制,明确责任,消除环境隐患。
第三十九条对有可能造成环保隐患的工作有:
拌合站、砼浇注、机械设备噪音、机械修理、废旧物资材料、施工沿线的绿化、防水土流失、爆破粉尘、喷锚粉尘等为控制点.抓好规范管理,规范施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签定责任状。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规范临时用地,尽量减少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完工后达到原来标准;跨河处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满足河道、水利部门要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要求以内;施工现场自然环境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
第九章劳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劳务班组,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把劳务班组纳入全员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加强监督检查,同内部职工和内部队伍一样管理。
第四十三条使用的劳务班组必须将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纳入签订劳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
第十章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项目部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源和危害因素识别分析,确定重大危险源并进行风险分级,一、二级风险由项目部控制,三级风险由工区架子队负责控制,四级风险由施工班组自行控制。
第四十五条对风险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控制。
第四十六条对重大风险项目,项目部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为增强忧患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本项目施工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针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通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查堵各种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项目部和施工工区要紧密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施工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省指挥部、业主代表处、总监办、项目部、施工工区应急救援体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关爱生命高于一切,确保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事故,能够迅速、快捷、有效的启动应急系统。
第五十条根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以下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事故的类型有:
1、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品安全事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3、隧道施工事故
4、机械设备事故
5、突发性地质灾害路段作业的施工事故
6、其他事故
第五十一条施工生产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的初步原因;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事故具体处理程序:
(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专班、迅速展开调查;
(三)及时、全面、细致、准确作现场勘察;
(四)分析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五)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六)事故的审查和结案。
第五十四条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应按照负责事故调查部门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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