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功能及其实践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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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功能及其实践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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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功能及其实践路径
讲座题目
庭审的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以法官的视角谈法律适用能力的养成
一、庭审的功能(为什么庭审不是走过场)
有关庭审的相关知识介绍
法庭及其构造(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场所)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三大诉讼
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主义
1、法庭审理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1)保障平等对抗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而按照规则进行的斗争。
它的本质是对抗。
因为最了解真相、最有动力去揭露真相的始终是当事人,如果我们想恢复事实的本来面目,我们就必须要激活当事人,为双方提供陈述的机会,让双方来对抗,找到双方争议的症结,并把它聚焦起来。
因此,法庭审理要做的首先是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抗。
为了要确保结果的公平,就要讲规则,要让双方在程序法框架下对抗。
(2)引导情绪宣泄
程序这样设计还有一个附带的效果,叫做情绪宣泄。
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本身就很生气,到法庭上说完了,他气消了一半,这样以后再做的裁判,他比较容易理智地去看待。
如果在这个时候,他还不能把他想说的话说完,你想他是什么心情?
如果最后你判他败诉,论证再充分,结果再合理,他仍然会抱有敌意。
他没有机会说,他就直观地感到自己不受重视。
这样一来,不仅原有的怨气没有吸收,而且新的怨气又在滋生。
在这个过程中,他说和不说,你听和不听,最后的裁判效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就是将心理学引入法庭。
将心理学引入法庭是社会心理需求对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因为当事人带进法院的,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事实上,当事人走进法院时,可能处于无意识状态,往往会把情绪问题和心理问题一并带进来。
当事人走进法院,面对人身损害、亲人丧生、亲情反目或婚姻破裂等生活中出现的重大变故,当事人会伴随各种情绪或心理问题,诸如抑郁、焦虑、烦躁、压迫、紧张等等。
法庭审理活动中充满着心理学技术。
如法庭设施的布置:
法官席居中,象征着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席高出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席,象征着法官的权威性;法官席后方悬挂的国徽,让法庭顿时庄严起来。
由于法庭是决定当事人胜负和利益归属的关键场所,当事人在法庭上往往会比较敏感,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在当事人心理产生某种效果。
曾经有过一个当事人是这样投诉的:
法官在法庭上看了对方十八眼,只看了自己两眼,认为法官有偏颇。
心理学上有许多重要技术,如倾听技术、沟通技术、直觉分析技术等。
2、法庭审理体现实体正义的价值
(1)完成案情拼图
诉讼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
法庭审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并用的,实体法的适用既关联到事实,又涉及到法律。
当我们进行法庭审理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激活静态的资料,把书面资料和口头表达作有意义的关联,使得这些资料成为一个体系。
诉讼是一场对抗,书面资料也好,口头陈述也罢,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使用的攻击防御手段,每一段陈述或者每一份书证都是一个片段,就好比一幅幅漫画,必须把它们翻动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动画。
只看几幅漫画,往往容易断章取义,为了全面了解故事内容,必须看完整的动画。
法庭审理就是那个翻动的动作,它把故事素材的片段串起来,最终展示故事的全貌。
(2)实现去伪存真
事实的真相通过书面资料是看不出来的。
那我们怎么去识别真伪呢?
西周时期的五听审判法就是一个很好的甄别方法。
《周礼》记载的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就是对当事人的临场反应进行观察,看他是不是词不达意、语无伦次;是不是脸上红一阵,白一阵;是不是气息上浮,沉不住气;是不是听觉失灵,反应迟钝;是不是眼神游移,不敢直视。
尽管这些方法的运用不能绝对化,但不可否认,对形成心证是有益的试想,如果不是言辞审理的环境,这些方法用得上吗?
心证如何形成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有时候判决没有公开心证,是因为心证不充分;心证不充分,是因为在法庭上没有展开调查;没有展开调查,是因为法官庭前的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不够熟悉,所以抓不住细节,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或追问,进而促使当事人作出现场反应。
所有这一切表明,庭审功能没有真正发挥。
因为不能形成心证,最终认定事实真伪不明,归结于证明责任,公正从何谈起呢?
(举案例说明---关于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3)归纳要件事实
判决书并不追求故事情节多么曲折动人,我们写的不是小说,说的不是生活事实,而是根据法律规范提炼出来的要件事实。
这就注定了我们会把法庭审理中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剪裁。
试想一下,假如我们在法庭审理中能够把法律规范所提示的要件有效地固定下来,那么判决书所需要记载的事实实际上在那时就已经记载于笔录归纳好了。
因此,法庭审理是一个将信息依照法律要求体系化的过程。
(4)规范法律适用
现实是纷繁复杂的,我们所谓的疑难复杂案件,要么是事实上争议比较大,要么是法律适用上有困难。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取决于我们的价值判断。
我们在学校接受法学教育的时候,学习到的法律推理是三段论,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事实,然后归纳得出结论,但实务上的裁判过程却未必就那么简单。
有时候,法律和事实,作为前提,都是不确定的。
语言都是不周密的,成文法可能是滞后的,有时候我们在看到特定的案件事实后会发现,固守一个原先设想好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好像并不符合法律的原理或精神,于是我们回过头去重新审视法律规范本身,或许我们经过考虑后会选择与之前不同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目光实际上是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
这种目光穿梭的现象有可能就来源于当事人的辩论,是当事人提到某一个特定的事实或观点,给予我们启发。
作为法官,你可能会发现,这个案件开始变得有意思了。
也有可能,你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到,你会当庭提出来,听听当事人的想法,以便更稳妥地进行法律适用。
通常认为:
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种能力,一是能够娴熟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三是优秀裁判文书撰写能力。
这些能力也可以概括成一个能力,即法律适用能力,也叫裁判能力。
这个能力看起来很高大尚,但一直不被重视。
法律实务者不仅缺少在法学教育期间的法律适用能力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缺少这方面的训练和引导。
二、提升庭审能力的若干操作规范
1、基础规范
(1)注重司法礼仪
俗话说:
严而生威。
坐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要注重自己的仪表、神态、用语等。
在平时的法庭审理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法言法语。
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后,能够感觉到法官的威严和知识的渊博,对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否则,法官在开庭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举止粗鲁,语言不文明,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出现不耐烦或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必然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品头论足,对法官的形象及其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外的形象。
(2)保障诉讼权利
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包括查明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及其义务。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法官必须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询问是否有回避事由,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
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是非责任,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存在着审判人员急躁情绪和不耐烦的表现,不能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意见,随意打断阻止当事人的发言,这些都是不正确的作法。
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其实程序和实体相比,程序应当重于实体,不能保证程序公正的案件,就无法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
因此,法官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持中立,处于居中地位,不得存在对另一方的不公正的言行。
这里面离不开前面提到的法庭心理学。
心理学无处不在,法官在日常的裁判活动中不仅要自发的运用一些心里学的知识和技巧,还要主动从自发行为上升到自觉行为,必须具备一名心理咨询师应有的专业素养。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当代法官应具备如下个性特征:
一是真诚和诚实。
法官对当事人心理产生有效影响的前提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必要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除了对法官专业技能的信任,更多的是对法官个人品质的信任。
二是对当事人的幸福有诚挚的愿望。
法官在办案活动中,最能打动当事人的是法官内心对当事人充满着同情心,在法律的框架内始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希望当事人能够尽早摆脱诉讼或心理阴影,尽快走上幸福快乐的生活之路。
心灵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官内心的这种力量同样能够打动当事人。
三是对法治事业的使命感。
要兼顾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味着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更多的关注法条之外、情理之中的因素,意味着更多的付出和压力,很多时候,法官作为权力的运用者,对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法官完全可以不屑一顾;当事人对于司法裁判的感受,法官可以置之不理。
但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却必须将社会的、法律的、情理的多种因素融入自己的司法过程。
四是要尊重文化差异。
心理学倾听技术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叫做理解当事人的内部参照系,即倾听者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
心理学认为,积极倾听和理解,应当建立在进入对方的内部参照系而不是根据倾听者自己的外部参照系。
内部参照系包括价值观、文化背景、身份等多方面的因素。
2、把好庭前准备关
当事人诉讼来院,对案件是否应属法院管辖,立案时会进行初步审查,但此审查很笼统,只是形式审查,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仍应对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进行审查,然后再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角度审查本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确认本院具有管辖权后,再审核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
当事人主体适格,没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诉讼请求是否与案由、与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协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等等。
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一定要做好记录,如果存在程序性问题,按照程序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诉讼请求不明确,待庭审时一定要行使释明权,让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
3、集中精力搞好庭审
(1)强化三种能力(指挥控制能力、综合概括能力、应变处置能力)
所谓指挥控制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中,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控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围绕案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一要运用举证证明义务的分配原则,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证明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与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说明,以使整个诉讼活动富于理性,具有针对性。
二要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主审法官应当提醒当事人围绕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无关的理由应当制止。
所谓综合概括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正确归纳争执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执焦点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辨明责任的能力。
综合概括能力的运用主要在于庭审的事实调查与辩论两个阶段。
综合概括能力强的法官在庭审往往能善于抓住双方“症结”所在,牵得住“牛鼻子”,确保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在庭审中,法官位于居中地位,应仔细查清当事人诉请的内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当仔细听取另一方当事人针对诉请的具体抗辩意见和理由,针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及时概括归纳,并当庭予以认定,当事人对此事实,无须再进行举证、质证,这样既能有效节约诉讼时间,提供诉讼效率,又能准确发现有争议的事实,找出当事人的症结,准确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举证、质证,以便查清案件真相。
所谓应变处置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对出现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反应敏捷并及时做出妥善处置的能力。
在庭审判断中,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个体情况特殊,以至在庭审中出现种种突发事件,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果断的处置能力,以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处理突发事件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措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处理问题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对能当庭处理的当庭予以处理,不能当庭处理的及时休庭,休庭后引导当事人合法反应问题。
对庭审中出现问题法官的处理,一定要记入庭审笔录,以备以后查用。
(2)做好释明工作
法官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了的时候,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提示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为。
由于当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平衡,法律援助制度不普及,律师代理率偏低、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做好庭审释明工作能保障当事人充分、准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试题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的法律释明活动得到了全面加强。
值得指出的是,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不约而同的出现了一股加强法官释明责任的改革浪潮。
其中有两项非常重要的改革要求:
一是加强法官的心证公开义务,二是加强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
其目的就是为了填平日益增强的诉讼专业化与社会公众认知能力之间的鸿沟。
从各国实践来看,释明权被认为是解决法律适用方法形式性缺陷的有力工具。
释明权运用的好不好,对于证据规则的实施、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及办案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从法官心证公开的角度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情况告知当事人。
如当事人主张对方违约,法官从双方已经举出的证据可以初步判断出,违约事实很难成立,则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应当及时举证,否则判决会对其不利。
这一义务在许多国家已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但是从我们的审判实践情况来看,法官是否做出这种告知还是很随意的,都有很多顾虑。
从法官的法律观点公开义务来看,法官应当及时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告诉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够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证据上的攻击和防御。
例如:
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有效,但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则不仅请求权基础要发生变更,而且相关证据的提供也要发生变更。
还比如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联营,法官认为是“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从该案的事实特征看,法官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一直未将此结论告知当事人,致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抗辩、举证、质证等情况均未作出相应的调整。
显然,该案中所显示出的问题就是诉讼法学界一直批评的‘来自法官的诉讼突袭’。
在介绍第三方面的问题之前,先给大家提出几个问题,请大家思考,并带着这些问题一起进行第三部分内容的探讨。
(一)关于辩论原则:
法庭调查阶段能不能辩论?
如前所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大致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法庭调查,然后是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诉辩主张,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被告答辩,这个阶段称为诉答环节。
随后法庭会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一般先由原告提出证据并说明证明事项,然后轮到被告和第三人。
这个阶段称为证据调查环节,完成之后,当事人有机会相互发问并补充陈述事实,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一般进行两轮,接着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开始辩论了,能不能允许?
2、是不是一说到辩论原则就意味着法官只是消极的看官?
(二)法律争点篇:
法官要不要公开法律见解?
(三)关于事实争点:
法官如何通过发问聚焦事实?
(四)关于证据争点:
如何动态调整证据提交义务?
(五)关于证据调查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
(六)关于程序指挥:
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断发言?
三、庭审能力的实质和精髓,即法律适用方法及能力的养成
如前所述,中国法官普遍缺乏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
法官作为一种必须直面责任的职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强调方法。
对于法官来说,“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专业知识是有据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靠长期专门训练而成的”。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适用方法
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律分析方法。
该方法到今天已经走过了超过千年的历程,并且至今依然发挥着巨大作用,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及其关键的角色。
德国法学家们提出了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法律推理方法。
我们的东临日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要件式审判方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尤其发达。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如王泽鉴先生,亦在这方面进行了呼应。
从我国的情况看,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和杨立新先生的《民事裁判方法》均提出了裁判方法的学说和理论,其中演绎推理方法仍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肯定。
再看看我们国内的司法实践,也基本上是以演绎法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成文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就是逻辑演绎方法。
成文法背景下的法律适用特点就是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于具体的生活事件----从规范到事实,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式。
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律分析方法,即要件分析方法,也叫基础规范分析方法,是指以构成诉讼基础的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并涵摄规范要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方法。
在民事领域,所谓请求权分析方法系指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分析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作出裁判的方法。
本质上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分析方法与要件分析方法是一致的。
相当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要件分析方法。
大家都学习过,我们大陆法系是实证法学、分析法学。
所谓分析法学,就是以法律条文的分析为核心的一种法学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法律适用首先确定应当依据的法律条文,即首先确定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然后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即确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最后做出判决,即得出法律三段论的结论。
要件分析审判思路的出发点是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其实,这个方法在刑事、行政审判领域也同样可以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首先要求法官找到刑事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刑法条文,然后看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那个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
在行政案件中,这一点表现的更加明显,因为行政诉讼主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换言之,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首先找到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然后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再把行政行为与之进行对照,最后得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论。
法律适用方法—裁判方法---审判思路----庭审思路
实践中有多种叫法,杨立新的要件审判五步法、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部法。
不管如何称谓,按照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案件的审判思路都分为三个部分:
寻找法律、认定事实和归入判决。
下面,逐一梳理,并以一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为了大家更好理解,我选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件)。
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黄某曾向刘某出具借据,借据担保人处盖有张某印章。
现期至,黄某、张某未还款,故刘某提起诉讼。
第一、寻找法律,确定大前提。
1、理清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
按照辩论主义的三原则(构成判决基础的事实必须以当事人辩论所涉为限,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构成了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基础。
诉讼活动主要以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及诉讼主张为出发点。
当事人权利请求是否正确、是否与法律规定或法律要件相符,是诉讼开始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按照正确的庭审思路,法官首先应固定诉求。
富有经验的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开庭陈词把握的十分严格。
比如:
法官应当问明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明确意思,厘清其诉讼的法律依据,注意其诉讼请求之间、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之间的模糊和矛盾之处。
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荒谬或错误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
即固定权利请求。
适用:
初询问:
刘某将其诉讼请求陈述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4万元。
研判;刘某诉请存在模糊,两被告各自还款数额不明、顺序不明。
再询问:
法官遂阐明并追问刘某,由于你的诉请涉及两位被告,请详细陈述你要求两被告各自承担的借款归还数额、承担还款责任时有无先后次序?
刘某表示两被告都要求对全部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他们两个还款部分先后次序。
研判:
未发现刘某诉请有矛盾、模糊等瑕疵。
固定:
法官告知并询问刘某:
根据你的主张,要求两被告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某任诺。
2、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也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来找法,找到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法官审理案件乃至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
重点是对基础规范检索方法的把握上,检索基础规范是一个技术性比较强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的积累。
一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类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抑或是人格权或身份权);二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类型,要搞清楚当事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所谓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所谓形成之诉,是指设立、变更或撤销法律关系的诉讼。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的诉。
给付之诉可以基于多种请求权,标的包括物的给付和行为的给付。
适用:
初询问:
法官询问刘某,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
刘某表示,黄某在2008年12月22日向我借钱,还款。
张某是借据上的担保人,而且在借据上盖了章;借款时张某与黄某还是夫妻,因此张某应当还款。
研判:
刘某的诉请理由存在模糊,刘某并未明确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法律基础。
再询问:
基于担保关系的连带责任和基于夫妻关系的连带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你陈述时表述了两个事由,你到底选择哪一个?
刘某表示张某在借款上盖了章,他就是借款的担保人。
借款时他们是夫妻,能够张某张某对借款是知道的。
研判:
刘某已针对两被告分别陈述了诉请理由,未发现模糊、矛盾等瑕疵。
识别权利基础:
法官告知并询问刘某,根据你的陈述,你要求两被告还款的理由是不是这样两个,关于第一被告黄某,是因为她是借款人,也就是借款关系;而第二被告张某,是因为他是保证人,也就是担保关系。
刘某任诺。
识别实体法规范:
询问刘某,根据你的起诉理由,请具体陈述你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规范。
刘某表示,他们一个是借款人,一个是担保人,具体法条我搞不清楚。
法官遂阐明并询问刘某,那么根据你的的起诉理由,法院将依据借款和担保有关的法律规范来判断这个案件,你的意见?
刘某任诺。
3、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立的反对权,一般是对债权人拒绝给付、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满足债权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永久性或暂时性的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寻找抗辩权基础规范通常有如下步骤:
审查被告的答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明确;识别被告在答辩中是否提出抗辩或是否有抗辩之意,并使其特定化;最后是检索抗辩权所指向的具体法律规范。
适用:
初询问:
被告黄某辩称,我确实收到过原告两笔金额为7万元和17万元的钱款,但我后来划了7万元到刘某工商银行的账户。
我从来没说过不还钱,但我现在没有收入。
被告张某辩称,对借款事实不知情,钱没拿到家里用过,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研判:
张某的抗辩过于模糊,并未针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直接展开抗辩。
再询问:
法官阐明并询问张某,刘某认为你是借款担保人,因此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你的意见?
张某表示,订约时我根本不在场,借据盖有我的私章的事是我收到诉状时才知道的。
法官追问黄某和张某,借据上张某的章的真实性,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黄某表示,张某是我的前夫,借据上要张某作担保是刘某要求的,签借条时他不在场,他的章是我私自拿去盖的。
张某表示,同黄某是在2009年3月3日登记离婚的,借据盖的章是我的。
但这章当时放在家中抽屉中,是黄某私自拿取。
盖章的事没有事先和我商量,我并不知情。
我们关系不好,私盖的事刘某心里是清楚的。
研判:
两被告已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陈述了抗辩,未发现模糊、矛盾等瑕疵。
识别答辩主张和理由:
法官告知并询问黄某,根据你的陈述,你认为已经偿还了7万元,因此总还款额要扣除这部分?
黄某任诺。
法官告知并询问张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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