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杭州市旅游统计上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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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杭州市旅游统计上报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以现行的旅游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旅游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旅游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章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委各执法处室以及受委托执法的质监所(以下统称委有关处室、质监所),凡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
为保证工作的落实,建立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李虹为组长,诸葛锦花、周志平、叶生荣、王信章、张鸿斌、罗继生为副组长,张安胜、石利群、华雨农、段学文、王国庆、王志峰、赵弘中、韩笑、方旭阳、王春林、徐连宏、陈斌、林刚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部署、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处长石利群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
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委党组和委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
结合委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内部过错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
结合“五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委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四)加强经费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和落实,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五)严格检查评议。
要定期对委有关处室、质监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评议,评比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执法人员;同时,对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同步进行。
第三章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法律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至二十四条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条
4、《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5、《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7、《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三、四条,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
8、《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9、《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10、《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1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1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13、《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4、《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三条
15、《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章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主席令(1995)第37号】
1995/02/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1989)第16号】
1990/10/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1994)第23号】
1995/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1996)第63号】
1996/10/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1997)第85号】
1997/05/0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1999)第16号】
1999/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主席令(2000)第31号】
2000/07/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7号】
2004/07/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2005)第35号】
2006/01/01
1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71号】
1995/01/25
12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
1998/01/01
1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2000/02/12
1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
2001/07/09
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第321号】
2002/01/01
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第322号】
2002/01/01
17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令第337号】
2002/01/0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19号】
2004/10/01
19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
20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01/03/01
21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83号】
1997/07/01
22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5号】
1997/10/01
23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令第119号】
2000/07/01
24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令第177号】
2004/09/01
25
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38号】
1992/4/24
26
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
【市政府令第106号】
1996/12/2
27
杭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市政府令第111号】
1996/12/31
28
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市政府令第156号】
2000/9/14
29
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市政府令第194号】
2003/10/1
30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政府令第230号】
2006/12/1
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配合实施的机关
1
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
2009/5/1
市旅委
工商、价格、商务、外汇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10/01
市旅委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07/01
市旅委
公安、工商
4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12/28
市旅委
5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8/05/15
市旅委
6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0/10/26
市旅委
7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
2001/05/15
市旅委
8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1/12/26
市旅委
9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2009/5/3
市旅委
10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2/10/28
市旅委
1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5/08/05
市旅委
12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10/01
市旅委
工商、物价
13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1/06/01
市旅委
建设、环保、国土、工商、劳动、统计、物价
14
杭州市旅游条例
市人大
2006/1/1
市旅委
交通、工商、物价、城管、卫生
15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1/1/1
市旅委
交通、物价
第五章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共1项)
导游人员年审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制度审核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度工作
二、行政监管(共4项)
(一)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
3、《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二)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
2、《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
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度工作。
”
(三)出国旅游领队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
2、《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四)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服务质量等级的部门、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务质量等级。
”
三、行政处罚(共88项)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
(二)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在讲解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低级庸俗的言行。
”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七)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十)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罚款、暂扣领队证、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十一)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十二)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十三)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十四)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没有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并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
(十五)旅行社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十六)旅行社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十七)旅行社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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