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采购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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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采购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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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采购规定合同
采购供应合同
-----商品混凝土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买方编制了中国水电十四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市政道路项目总包部混凝土采购的招标文件、混凝土买卖合同等文件和文本,卖方依法获得了招标文件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全部相关文件和文本,在详细阅读且对有关要求完全了解的基础上,编制、提交了投标文件,本次招标结果,卖方取得为买方供应招标标的物混凝土的有效资格,经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采购合同。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2.1定义和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本合同条款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招标人(买方):
(2)投标人:
在招标阶段,参与本次投标的单位。
(3)中标人: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所约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被招标人按招标程序确定为合作对象的投标人。
(4)卖方:
中标人在与买方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及合同实施阶段称为卖方。
(5)合同混凝土:
指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混凝土,合同混凝土的范围详见《报价表》。
(6)价格
综合交货价=出厂价+运杂费(送达项目部指定工作面,不含泵送费)
本合同签约价格指综合落地交货价。
交货地点为施工工地全线。
本合同综合交货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根据水泥价格的变动幅度来调整,以贵州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当期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po42.5水泥价格为基准,水泥价格上下浮动在30元/吨以内的(含30元)混凝土价格保持不变,上下浮动每超过30元/吨的,商品砼价格相应上涨或下浮10元/方调整出厂价格,运杂费合同执行期内保持不变。
(7)运杂费:
指卖方负责从己方仓库装车、加固、运输、保险及完成运输工作需要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理利润和相应税金等。
混凝土运输、装车、卸车等所有费用由卖家负责。
同时,卖方需向买方提供所有运输车辆行驶证件、司机驾驶证件及该车相应保险的扫描件及复印件;卖方必须对运输过程中所有路段进行现场勘察,所有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运输标准要求,不超载超限,不损毁运输途中所用桥梁、路面等建筑物,不污染环境。
在运输及返回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破坏环境等责任由卖方承担,与买方无任何关系。
(8)技术文件:
指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提供的与合同混凝土的制造、检验等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各种数据、各种文字资料、标准),技术文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9)工厂检验:
指在制造工厂对混凝土质量等所做的一切检查、测试及试验等。
(10)工地质量检验:
指按合同规定对运达工地的每批合同混凝土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对合同混凝土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质量等的检查验收。
(11)质量缺陷:
是指卖方因生产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混凝土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标准要求的情形。
(12)书面形式(或书面文件):
指任何经签署的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文件或传真件。
(13)天:
指日历天(24小时);年、月、周、日均指公历的年、月、周、日。
(14)专利权: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否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指控和一切开支均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保留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权。
2.2综合交货价的调整
综合交货价=出厂价+运杂费
本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综合交货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根据水泥价格的变动幅度来调整,以贵州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当期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PO42.5水泥价格为基准,水泥价格上下浮动在30元/吨内的(含30元/吨)混凝土价格保持不变,水泥上下浮动每超过30元/吨的,商品砼价格相应上涨或下浮10元/方调整出厂价格,运杂费合同执行期内保持不变。
2.3付款
(1)付款货币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通过银行转帐到买方的对公账户方式支付货款。
(2)结算及付款办法
本合同价款支付实行先货后款,每月结算一次。
a、结算:
按月结算,结算时段为本月21日至上月20日。
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或送货单,每批次至少一式三份,买方两份,其中收货单位留存一份)以检验合格的混凝土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次月3日前到买方办理《材料结算单》。
b、卖方在办理混凝土价款结算时,应向买方提供当期货款发票,以及买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c、付款:
由买方财务每月按《资金使用审批表》批准的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违约:
因工程款滞后等原因导致价款支付延误,卖方都不能以价款支付延误为理由延缓或拒绝向买方发货或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4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至合同签订前,应向买方提供金额为30万元/包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选用现金或银行电汇的方式。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卖方应保证履约保证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买方结清全部合同价款之前一直有效。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如卖方违约或发生因卖方责任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买方将从卖方供货款和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以及买方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不解除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其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发生的因卖方违约或因卖方责任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而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有效期延长至买方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之日后30天。
2.5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解除之日或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买卖双方最终价款全部结算、合同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合同自然失效。
2.6联络
本合同有关各方的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紧急情况下买方可先发口头指令,事后3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7混凝土数量、现场质量检验
(1)混凝土交货清点
买方将以正式委托形式,委托纳入材料核销管理范围的工区收货,并在收货时对混凝土数量进行清点检验及作记录。
混凝土重量以卖方出库量为依据,买方的现场地磅过磅复核,如现场过磅复核数与卖方出库数在3‰内,则按照卖方出库量计量,否则按买方现场地磅过磅为准,如买方现场地磅称复核数量与卖方出库量相差超过3‰,买方在1个小时内通知卖方,卖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双方协商处理,如2小时内不赶到现场,即表示认可买方现场地磅的计量。
其计量结果和记录应由卖方与各工区收料人签字确认后,一式伍份,卖方叁份,买方贰份。
混凝土货到工地时由卖方负责卸货,买方给予协助和配合,卖方卸货操作人员给予买方配合人员必要的交底培训。
(2)现场质量检验及质量不合格的违约处理
买方应于收货后现场进行混凝土质量检验。
如果质量检验不符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合同要求,买方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应在买方以传真方或电话通信式发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参加买方组织的协调会,按协调会议纪要对不合格混凝土在2小时内进行更换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赔偿买方工期延误等全部经济损失。
2.8工厂检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有权派技术和商务人员到卖方工厂参加工厂检验。
(2)不论买方是否参与工厂检验并签署有关工厂检验的报告,均不能因此而免除卖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3)卖方所提供的每一批次混凝土,在出厂前均必须按本合同和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质量抽检和严格计量,未进行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得装运出厂。
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厂的检查、测试、试验、计量等所需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交货价中。
(4)卖方的出厂检验、检查、计量报告应随同混凝土交货时交给买方指定联系人。
2.9混凝土的拒收
(1)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混凝土。
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格的混凝土,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被买方拒收的合同混凝土,买方将不予付款,或在已支付的情况下卖方予以退款。
(3)被买方拒收的合同混凝土所需运费及全部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2.10重新检验和争议处理
(1)重新检验
a、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若买方对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进行合同混凝土工厂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卖方按合同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卖方应遵照执行。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合同混凝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卖方承担。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合同混凝土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买方承担。
b、若由买方负责进行的混凝土现场试验的试验结果表明由卖方提供的合同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要求,且卖方对此有疑问时,可以要求买方按本合同规定重新进行试验。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合同混凝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卖方承担。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合同混凝土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买方承担。
c、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双方对合同混凝土的某项检验试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可委托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额外检验,其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需额外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并且,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进场混凝土需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时,检测机构由买方指定,所有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2.11合同修改
(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合同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如:
交货规格、交货数量、交货日期等,卖方不得拒绝,并不得因此向买方提出任何额外要求。
(2)对合同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均须合同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2.12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
除本款前已有的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发生如下任何一种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约,买方将有权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a、卖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对合同混凝土进行转让、分包;
b、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期提供合同混凝土及服务;
c、卖方所提供合同混凝土的品牌、数量、质量、型号、技术性能和技术特性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相关标准的规定,卖方拒绝按合同规定处理有质量缺陷的混凝土而延误工期等;
d、卖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2)卖方违约处罚
(a)迟交货物违约金
若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如下方式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5天以下,每天违约金金额为100000元/天,最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卖方支付迟交货约定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迟交5天及以上,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b)延误工期违约金
若由于卖方责任所造成的商品混凝土的品牌、数量、质量、型号、技术性能和技术特性指标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标准的规定,未按本合同规定处理而延误工期,买方按上述(a)款规定的标准收取卖方的违约金。
买方收取卖方的违约金从本合同应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以上违约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混凝土总额的10%。
(3)买方违约
若买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付款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时均属违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13合同解除
a、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
在卖方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违约情形下,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2天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2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纠正其违约或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扣罚混凝土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a)因卖方原因迟交合同混凝土5天及以上;
b)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且对买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b、合同解除的处理
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30天内,对已完成发运合格的合同混凝土,买方将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付款。
买方将不承担任何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若仅是合同的一部分被解除,则其它部分仍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本合同解除时双方未结清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在合同解除后,债务人仍应继续偿还对债权人未结清的债务。
若卖方不能完全履约,买方保留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的权力;卖方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索赔。
2.1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受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暴风雪、雷击、叛乱、破坏、动乱以及买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均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时,受到上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除立即将事件的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外,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详情及证明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或国家有关机关出具。
双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和受不可抗力一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部分或者全部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同意其延期履行合同。
延期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长履行期限而影响本合同总价。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本合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义务,须继续履行。
2.15税费
(1)卖方应承担纳税的义务,税种和税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交纳。
(2)根据现行国家税法对卖方所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交货价”中。
2.16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共同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2.17合同终止及其他
(1)合同终止
卖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将全部合同混凝土和技术文件提供给买方,并圆满完成服务工作,且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本合同双方均圆满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2)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如买方发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混凝土;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d、卖方在提供混凝土过程中连续三次出现不合格产品或重量连续三次出现负误差时。
(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则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18人员和组织
(1)买方指定1名生产调度与卖方联系。
买方联系人为,联系方式:
;
(2)卖方应有专人负责混凝土生产、前后台联系、试验和计量工作。
卖方联系人为,联系方式:
。
3、报价表;
4、本合同协议履行中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改文件;
履约保函(格式)
(中标后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
致:
鉴于(投标人全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与(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供应商品混凝土采购(第包)供应合同,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合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投标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的义务是:
我行在接到买方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买方支付任何招标人要求的款项,无须买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买方应首先向投标人索要上述款项。
我们还同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产品购销合同终止之日起失效。
担保银行: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签字)
银行地址:
电话/传真:
日期:
年月日
5、技术要求;
6、保廉协议;
廉政风险联合防控协议
依据建设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工程建设、廉洁从业的规定,共同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共同维护“”资质品牌,供需双方根据签署的商品混凝土产品购销合同,特订立廉政合同如下:
6.1、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已签署的商品混凝土产品购销合同文件(合同编号: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6.2、需方的义务
1.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供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供方报销任何应由需方或需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供方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需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方未经批准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需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需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需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向供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供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权,故意刁难供方以谋取私利。
6.需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6.3、供方的义务
1.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需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需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需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供方不得为需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4、需方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
1.需方对供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2.需方组织对供方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开展审计、效能监察、综合检查。
3.需方对供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5、供方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
1.供方接受需方产品供应任务的同时,承担该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以及廉政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2.供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责任制,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供方在年初要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计划,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年底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抄送需方备案,加强工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流。
4.供方接受并配合需方对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的审计、效能监察、综合检查,并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
6.6、违约处罚
1.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供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需方可收回本项目供应权;需方将廉政风险防控检查结果计入项目综合考评结果,计入供应商管理库。
6.7、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需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供方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8、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商品混凝土产品购销合同执行完毕后止。
6.9、本合同作为商品混凝土产品购销合同的附件,与产品购销合同一同签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需方:
供方:
(盖章)(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
日期:
7、合同协议附件。
附件1中标通知书
附件2履约保证金
8、招、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另附);
9、经买卖双方确认的其它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货物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上列文件组成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本合同协议的各部分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组成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为准。
第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六份。
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二份。
买方:
中国水电十四局贵州双龙航空港卖方(供应商):
经济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总包部
项目总包部(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印刷体签名:
印刷体签名:
地址: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地址:
邮编:
550000邮编: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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