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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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从业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苏
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
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从业人员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
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
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一)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人员信用系统”);
(二)负责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相关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维护
第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学历、从事专业;
(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
包括行业年限、技术职称、从业资格;
(三)项目业绩:
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任职情况;
(四)项目完成质量;
(五)信用承诺;
(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
(七)奖励信息;
(八)特别项;
(九)失信行为信息。
具体见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七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如下:
(一)现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
(二)个人信用信息填报录入。
由主要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本人登录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由本人进行确认;对系统中没有信用信息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新建用户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系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本人应当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授权允许其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示。
不签署信用承诺的,或者从业人员对本人有关信用信息未予确认的,不予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单位复核。
个人信息补充录入完成后,由从业单位对其所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网上公示。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已采集到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五)录入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的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采集。
在建项目履约情况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提取相关数据。
第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从业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提供错误或者虚假信用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主要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日常更新、信用修复(异议修复和整改修复)和失效处理。
第十条个人信用信息(除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以外)发生变化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登陆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进行更新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按程序公示后更新。
第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对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等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实,申诉事项属实的,应当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或者较重失信行为,该行为可以整改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整改。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认定单位依据报告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入系统,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复:
(一)一般失信行为整改时限为3个月,较重失信行为整改时限为6个月,超过该时限整改的不予修复;
(二)已修复的一般失信行为不再扣分;
(三)已修复的较重失信行为扣分值减半;
(四)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依据法规规定进行整改修复。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整改完成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认定单位认可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入系统。
第十四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失效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相关原始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主要从业人员可以随时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查询本人信用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查询。
第三章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信用评价方式采用积分制,总分为1000分。
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1)。
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评价仅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其信用报告仅提供有无失信行为(包括行业从业信用信息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无分值,不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A、B+、B、B-、C、C-、D九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主要从业人员评分分别为:
AA级:
800分v评分<1000分;
A+级:
700分v评分<80分;
A级:
600分v评分<70分;
B+级:
500分v评分<60分;
B级:
400分v评分<50分;
B-级:
300分v评分<40分;
C级:
200分v评分<30分;
C-级:
1分<评分<20分;
D级:
评分=0分。
第十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主要从业人员行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年度达到两个“中”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行业通报批评中明确点名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
(五)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中有与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一般失信行为记录2项/次以上的;
(六)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者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错误信息的;
(七)其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条主要从业人员行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为“差”但经整
改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四)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中有与工程建设相关行业较严重失信行为记录2项/次及以上的;
(五)向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信用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行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为“差”且经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在2至5年内禁止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四)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五)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中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其他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积分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根据查询时间节点该人员在系统中的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积分并产生等级,形成信用报告。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的信用评价结果,仅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适用。
第二十四条主要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进行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业评价、职称评聘等从业活动时,相关单位可以要求其出具信用报告或者提供查询其信用信息的授权。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时,发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包人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可以对投标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提出要求。
(二)发包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报告(出具报告日期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或者提供授权书,授权发包人查询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三)发包人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有关评审、评标办法中可以将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列为评分项,并单列分值。
(四)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时,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其信用分满分;对其他等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信用得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或者无法提供信用报告的主要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可以拒绝其参与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首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的企业拟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其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应当提供拟参与投标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和网址;无法提供上述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送省信用管理机构,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从业人员对本人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发现的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XX的第三人提供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或者出具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主要从业人员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其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1: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附2: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报告》
格式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1、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
将个人行业从业信息分为9个部分分别计分,
总分为1000分。
根据表1《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个人行业信用评价要素及分值评估参照表》(以下简称评价要素及分值评估表”计算出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总分(由系统自动计算)。
表1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个人行业信用评价
要素及分值评估参照表
序号
数据项名称
内容
分值
备注
一一一
个人基本信息(不计分)
1
姓名*
——
2
身份证号码*
——
3
联系电话*
——
保密,仅作为紧急
联系或CA验证码
时使用
4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
任职
——
5
学历*
高中
中专或职业技术学
校(院)
——
专科
本科
硕士
博士
6
从事专业*
公路水运工程类专
业
——
相关工程类专业
其他专业
二二二
行业从业信用信息(100分)
7
行业年限*(30分)
不满5年
0
从事交通行业相关
专业工作时间
5-10年(含5年)
10
10-15年(含10年)
20
15年以上(含15年)
30
8
技术职称*(30分)
初级
10
若拥有多种职称的
按取高职称计分
中级
15
高级
25
教授或研究员级
30
9
从业资格(40分)
初级
15
1、从业资格指国家
注册类建造师、监
中级
25
理工程师、结构工
程师等;
2、从业资格不分等级的按照高级计分;
3、从业资格分二级的根据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按照中级、高级计分;
4、从业资格分三级的根据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计分。
高级
40
-三
项目业绩(在项目中担任主要岗位)(300分)
10
项目
概况**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项目规模
——
项目标准
——
承担项目内容
——
主体项目/非主体项
目
开工时间
年月日
——
交工时间
年月日
——
项目任职时间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11
项目任职情况(300分)
项目副经理(副总
监)
80
1、合理工期超过
2.5年(含2.5年),
按2个项目计;
2、非主体项目分值减半;
3、若在同一个项目中担任过多重职务,则按取高职务进行评分;
4、项目任职时间少于3个月,且小于合同工期50%的不计分。
项目技术负责人(总
工)
120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总监)
150
四
项目完成质量(150分)
12
完成项目与质量评(鉴)
定等级*(150分)
合格
30
1、以单个合同为一
个计分单位;
优良
50
2、以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结果为准;
3、项目任职时间少于3个月,且小于合同工期50%的不计分。
五
信用承诺(50分)
13
个人承诺*(签名)
30
包括以下内容:
1、所录入各项信息
(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均可公示。
2、所录入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按照较重信行为处理。
14
单位证明*(印章)
20
对个人信息进行复
核并证明。
六
在建项目履约情况(200分)
15
在建项目履约考核*
优
100
1、按照系统中有记
录的近两次考核结果评分;
2、履约考核结果为中的,项目负责人扣100分,项目技术负责人扣75分,项目副职扣50分;
3、履约考核结果为差的,项目负责人
扣200分,项目技术负责人扣150分,项目副职扣100分;
4、初次进入的,按50分计。
良
50
中
-100
差
-200
七
奖励信息(附加分100分)
16
奖励
个人获奖信息
县级奖励
20
1、仅限于与本省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诚信建设相关的奖项;
2、5年以前的分值
地市级奖励
40
省级奖励
60
国家级奖励
100
项目获奖信息
县级奖励
10
地市级奖励
20
减半;10年以前的
不予计分;
3.项目被评为品质
工程示范项目的,
按相应标准计分。
省级奖励
30
国家级奖励
50
八
特别项(附加分100分)
17
国家级顶层资历
100
国家级顶层资历指
院士或大师级。
18
国家级顶层奖励
100
1、仅限于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相关的奖项;
2、国家级顶层奖励特指获得国家工程类顶级奖,如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
九、失信行为信息
行为类别
行为编号
次数
扣分
发生时间
整改情况
备注
般失信行
200分
1、失信行为认定
为
/次
后及时录入,有效期1年(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算);
2、可以整改的,整改完成后,不再扣分。
较重失信行
为
500分
/次
1、失信行为认疋后
及时录入,有效期2
年(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算);
2、可以整改的,整改完成后,扣分值减半。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社会公共信用
信息)
扣至0
分
失信行为认疋后及时录入,有效期3年(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算)
安全生产更
严措施规定
发生一
般安全
信用评价不得高于
B
责任事
故的
发生较
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信用评价不得高于
C
发生重
大及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的
信用评价直接定为
D
总分合计
注:
1)个人信用总分为1000分,其中第7~15项为基本分,累计得分上限为800分;第16~18项为附加分,累计得分上限为200分。
2)第二~八项括号内分值为该项分值上限,该项累计得分超过该分值的,
按该分值计算。
3)存在第九项失信行为的,在第二~八项合计总分基础上直接扣减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4)带*号项为必填项,否则无法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由系统中设定)。
6)第三、四、六项按项目数量累积得分。
7)交通专业:
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相关专业。
8)相关专业:
其他工程类相关专业。
9)其他专业:
非工程类相关专业。
10)县级奖励:
指个人参建并任职的项目或本人受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质量、安全等相关的奖项或受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表彰。
11)地市级奖励:
指个人参建并任职的项目或本人受到地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质量、安全等相关的奖项或受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表彰。
12)省级奖励:
指个人参建并任职的项目或本人受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质量、安全等相关的奖项或受到省级人民政府的表彰。
13)国家级奖励:
指个人参建并任职的项目或本人受到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第八项以外的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质量、安全等相关的奖项或受到国家级的表彰。
14)主体工程: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和水运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土建工程。
15)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社会联动惩戒,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其信用分值为0分,等级评定为D级,禁止在本行业内从业。
2、评定信用评价等级
对应表2《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个人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表》(以下
简称“《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表》”评定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
表2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个人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表
信用等级
信用积分
AA
801~1000
A+
701~800
A
601~700
B+
501~600
B
401~500
B-
301~400
C
201~300
C-
1~200
D
0
其中:
(1)当主要从业人员没有失信行为时:
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依据积分评定,根据基本分值与附加分值之和评定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
(2)当主要从业人员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时:
不累计附加分,并根据有效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及程度判定信用等级;
当主要从业人员存在一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
当主要从业人员存在一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
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
当主要从业人员存在一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时,
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
附2: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报告(格式)
、行业内信用积分
序号
数据项名称
分值
1
个人基本信息
2
基
本
分
行业从业信用信息
3
项目业绩(在项目中担任主要岗位)
4
项目完成质量
5
信用承诺
小计(满分800分)
6
个人获奖信息
7
项目获奖信息
8
企业获奖信息
9
奖励
国家级顶层资历
10
国家级顶层奖励
11
在建项目履约情况
小计(满分200分)
12
失信
般失信行为
13
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
14
信息
严重失信行为
小计
合计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
序号
数据项名称
内容
1
严重失信行为
三、评价结果
(信用服务机构)从个人基本信息、行业从业信用信息、项目业绩、项目完成质量、信用承诺、奖励信息、特别项、失信行为信息等方面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
价,信用评价等级为。
(信用服务机构)
XX年XX月XX日
说明
1.除查询记录外,本报告中的信息是依据截至报告时间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生成,信用服务机构不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
2.本报告仅包含可能影响您信用评价的主要从业信息,如需获取您在个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更详细的记录,请到本省信用服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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