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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防护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一项具体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应根据岗位员工的具体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随意削减、克扣或拖延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1.凡是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都应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劳动防护的需要,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
3.对不同行业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发放基本相同的防护用品;
4.不符合劳动用品发放标准及不利于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用品杜绝发放。
第六条本规定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
第二章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审定和批准,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配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组织计划、采购和发放登记工作,建立发放登记表;负责向相关领导和管理部门申报次年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第十条财务部门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和标准保证其经费,列入成本;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开支情况,与安全管理部门协同审核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标准,不符合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工会负责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要对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制度及标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审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第十三条单防护服主要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从业人员使用:
1.隧道内或矿山井下作业;
2.强烈辐射或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碾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品的,可根据劳动条件的不同需要分别发放单普通防护服、防静电服、耐酸(碱)服、防尘服、阻燃服等。
其中普通防护服可分为冬、夏装发放,但发放周期必须比原标准延长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防寒服应发给:
井下作业人员、冬季经常从事野外、水上作业、低温作业、强腐蚀的员工。
根据劳动条件的不同需要分别发给棉防护服、棉上衣、棉大衣、棉短大衣、绒衣裤及具有特殊性能的防寒服。
第十五条雨衣、分身雨衣发给从事井下隧道、水上、野外、露天和湿式作业的人员。
第十六条防护帽发给对头部可能遭受物体打击、发辫绞碾、烫伤、热辐射和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使用。
根据需要发给安全帽、单防护帽、防尘帽(披肩帽)、棉防护帽等。
其中棉防护帽、棉安全帽主要发给冬季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
夏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工种每人每年加发一顶草帽(遮阳帽)。
第十七条防护鞋发给在操作中脚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砸、防触电、防水、防腐蚀、防静电、防滑、及对鞋磨损严重、长时间行走或站立的工种。
根据劳动条件的不同需要分别发给防护皮鞋、防砸鞋、防热鞋、耐酸(碱)鞋、防水胶鞋、耐油鞋、绝缘鞋(靴)、布面胶鞋、防静电鞋、防寒鞋等。
其中防寒鞋应发给从事野外、露天作业、双足长时间静止不动的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动防护手套。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剌、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胶手套发给接触腐蚀性物质、有毒物质以及冒水作业的人员使用。
第十九条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第二十条防尘毒口罩发给粉尘毒物危害不太严重的作业人员,危害严重的应改发护具。
除医疗、饮食行业外,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本标准防尘口罩的使用年限按简易式防尘口罩确定,若采用复式防尘口罩,使用时间应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须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防护眼镜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环境条件的需要发给防冲击眼镜、防热镜、防红外紫外光镜、风镜、太阳镜等。
第二十四条护听器是指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第二十五条毛巾、肥皂(香皂、洗衣粉)及护肤用品等发给从事颈部需要防烧灼作业、井下或隧道作业、碳黑石墨等粉尘生产以及影响手脸、皮肤卫生和防护服清洁的其他作业的人员。
发放办法各单位可根据生产作业环境条件的不同需要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鞋盖、围裙、护腿等小件防护用品发给需要局部特殊防护的作业人员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建筑、桥梁、船舶、工业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第二十八条在海拔三千米以上,冬季温度经常出现摄氏零下二十度以下特别寒冷地区从事野外作业人员以及长城以北地区及海上、盐场、港口,冬季长期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可发皮毛、羽绒等防寒用品,发放周期比棉品标准延长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经常在较炎热(即夏季有二分之一时间出现摄氏35度以上温度天气)地区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工种,每一年可增发一件夏季工作服。
第三十条特殊地区如原始森林、沼泽、盐湖、血吸虫病地区,特殊作业如地热、铀矿地质勘探、航空物探等作业人员所需的特殊防护用品,以及本标准尚未涉及到的工种和其他未列入本标准但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由各局院、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近工种标准自行拟定办法报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执行本标准是以单位所在地为准,如在其他地区施工,应按本制度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已执行行业服装的人员不再执行本标准。
但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补充必需的部分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对于生产中必需的安全帽、安全带、铅围裙、绝缘护品、防尘毒面具、护听器、护目镜、防尘毒口罩等员工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确保质量。
失去防护功能的护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临时工、季节工等实际劳动日较短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其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可及时收回,不回收的应按使用期折价收取。
第三十六条跟班作业的基层生产管理人员,按其管理的主要工种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局及各单位机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除执行本规定外,可根据深入基层参加生产劳动的实际情况,补充不足部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机关干部参加临时公益劳动,可根据劳动情况的需要发给防护手套、围裙、防尘口罩、毛巾、肥皂等护品。
第三十七条生产车间、分公司(院)专(兼)职安全人员按本人所在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按所从事工种中工作时间最长的主要工种发放护品,必需的不足部分,由备用护品补充,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九条防护服,防寒服由棉、涤棉或中长纤维纺织品制作。
使用周期以棉质品计算,涤棉等制品使用期相应延长半年;防静电鞋发放周期按防静电皮鞋确定,若采用其他防静电质料,时间可缩短。
第四十条从事野外登山作业的人员配备具有防滑、防扎功能的登山鞋,使用时间为一个周期。
第四十一条为照顾野外生产作业人员的需要,各单位可配发下列个人特殊生活装备:
1.经常在沼泽、森林、潮湿和多蚊地区工作的野外作业职工,可配发气垫、棕垫或毡垫、蚊帐,使用期为二年;
2.工作流动性较大的野外作业人员,可配发行李袋,使用期为三年;
3.经常在海拔3500米(或雪线)以上的高寒缺氧地区野外作业职工,可配发鸭绒被或鸭绒睡袋,使用期为三年;
4.地质背包、工具包配发给需要携带矿样、工具、小宗材料的野外作业人员,使用期为二年;
5.远离居住点或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就餐的野外作业人员,可发给背带水壶、饭盒或保温、加热饭盒,使用期由各单位自定。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得作为福利待遇发放。
要教育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各局院、控股公司要依据本制度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等管理制度,使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生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制度,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将本单位次年所需的防护用品,按照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拟定计划,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表》,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详细登记护品的领用时间、规格、数量,使实物与发放标准相符,台帐与库存量相符。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调换工种,应视原工种护品使用情况按新工种标准补给或发给必需的护品。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其护品一律不收,费用一律不转。
劳动防护用品关系随人事关系转迁,接受单位按照新分配工种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因工伤、疾病、学习、产假等原因离开本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其护品使用周期应相应延长。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因抢险救灾,工伤事故造成个人防护用品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者,经所在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补发同类个人防护用品。
如因职工个人保管不善而遗失防护用品者,需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证明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按使用期折价赔款后,补发给个人同类防护用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所指“员工”包括单位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各种用工形式从业人员;“职工”指企业的在岗的固定、合同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中“备”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须备的防护用品。
“发”是指该防护用品由单位发给个人,正常损坏或失效后随时更换。
标准中的阿拉伯数字是指各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单件(套)/使用时间(月)。
第五十二条在一般劳动强度条件和基本保证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日的情况下,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时间参照附表1执行。
根据劳动强度或实际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日以及防护用品材质及质量的不同情况,有效使用时间在配备标准中适当减少或延长。
第五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参照附表2执行。
在使用中必须和本制度结合起来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附表1:
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时间
防护用品名称
有效时间(月)
防护用品名称
有效时间(月)
单防护服
18
线手套
1/2
阻燃服
18
布手套
1/2
防静电服
24
胶手套
备
棉防护服
36
棉手套
24
棉大衣
48
防尘毒口罩
1
棉短大衣
36
防护眼镜
发
棉上衣
36
护耳具
发
雨衣
36
鞋盖
发
分衣雨衣
48
毛巾
3
白蓝大褂
24
肥皂
1
夏季工作服
36
胶围裙
备
防护皮鞋
24
套袖
12
防静电鞋
24
护膝
24
绝缘鞋
发
电焊手套
发
防滑鞋
12
绝缘手套
备
防寒鞋
24
围裙
12
防雨胶鞋
36
单防防帽
18
棉防护帽
36
安全帽
发
棉安全帽
发
披肩帽
12
注:
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时间是指在一般劳动强度条件和基本保证国家
规定的劳动工作日的情况下制订的参考标准。
根据劳动强度或实际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日以及防护用品材质及质量的不同情况,有效使用时间在配备标准中适当减少或延长。
附表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序号
名称
典型工种
工
作
服
工
作
帽
工
作
鞋
劳
防
手
套
防
寒
服
雨
衣
防
水
胶
鞋
眼
护
具
防
尘
口
罩
防
毒
面
具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护
听
器
备注
一
地质行业
1
地质普查人员
18
18
6,fh
1
24
24
18
发,zw
备
2
矿区地质人员
18
18
6,fh
1
24
24
18
发,zw
备
3
物化探人员
18
18
6,fh
1
24
24
18
发,zw
发
4
大地测量人员
18
18
6,fh
1
24
24
18
发,zw
备
5
野外仪器修理工
18
18
12,fh
1
24
24
18
发,zw
备
6
测绘仪器修理工
24
24
12
1
7
测绘内业人员
24
24
8
坑道支护与掘进工
12
12
6,fz
0.5
12
12
12
发,cj
1
发
9
槽探与井探工
12
12
6,fz
0.5
12
12
12
发,fy
1
发
10
测井人员
12
18
6,fh
0.5
24
12
12
发,fy
1
备
11
采样工,淘洗工
12
18
6,fh
0.5
24
12
12
发,fy
1
备
12
压风机工,空压机工
18
18
12,fh
1
24
发
13
砂钻工
12
12
6,fh
0.5
12
12
12
发,fy
发
14
钻探工
12
12
6,fh
0.5
12
12
12
发,fy
发
15
泥浆工,水泵工
12
12
6,fh
0.5
12
18
12
发,fy
发
16
安装搬运工
12
12
6,fz
0.5
12
12
12
发,fy
1
发
17
机台记录员,编录员
18
18
12,fh
1
24
24
18
发
18
现场探矿技术人员
18
18
12,fh
1
24
24
18
发
19
钻探项目经理
24
24
18,fh
1
24
24
18
发
20
野外食堂炊事员
24
24
12
1
24
24
21
野外化验人员
24
24
12,fh
备,sj
24
24
18
发
1
备
发
22
室内化验人员
24
24
12
备,sj
备
发
1
备
23
矿样加工,磨片人员
24
24
12
0.5
发
1
24
岩矿鉴定人员
24
24
12
0.5
发
1
25
光谱分析人员
30
30
18
1
1
26
化学药品库管理员
30
30
18
1
1
备
27
描、绘、晒人员
30
30
18
1
28
矿山破碎工
12
12
6,fz
0.5
12
12
备
发,fy
1
发
二
工勘、建筑行业
29
桩机工
12
12
6,fz
0.5
12
12
12
发,fy
1
发
备
30
灌浆工
12
12
6,fz
发
12
12
12
发,fy
1
发
备
31
钢筋工
12
12
6,fz
发
12
12
18
发,fy
1
发
备
32
水泵工
12
12
6,fh
0.5
12
18
18
发
33
安装搬运(上料)工
12
12
6,fz
发
12
12
12
发
34
起重工
18
12
12,fz
1
18
18
18
发
备
35
现场维修工
18
12
12,fz
1
24
24
18
发
备
36
现场电气焊工
12,zr
12
12,jy,fz
发,zr
12
24
18,jy
hj
发
备
37
现场电工
18
12
12,jy,fz
jy
24
24
18,jy
发
备
38
混凝土搅拌工
12
12
6
发
12
12
12
发
发
39
现场机动车司机
18
12
12
1
24
24
备
发
40
现场技术、管理人员
18
18
12,fz
1
24
24
18
发
三
机加行业
41
各类机车工
18
18
12,fz
发,cj
42
钳工
18
18
12,fz
0.5
24
发,cj
发
43
冷作工
18
18
12,fz
0.5
24
发,cj
发
44
电焊工
18,zr
18zr
12jy,fz
发zr
24
发,hj
发
45
铆工
18
18
12,fz
0.5
24
发,cj
发
发
46
钣金工
18
18
12,fz
0.5
24
发,cj
发
发
47
铸造工
12,zr
12zr
12,fz
0.5
24
Hw,fy
发
发
48
电镀工
12sj
12sj
12fz,sj
1,sj
24
12,sj
发,fy
发
49
喷砂工
12
12
12,fz
0.5
24
12,js
发,cj
0.5
发
50
冲压工
18
18
12
24
发
51
气焊、气割工
18,zr
18,zr
12,fz
发zr
24
发,zw
1
备
发
52
对焊、碰焊工
18,zr
18,zr
12,fz
发,zr
24
发,zw
1
备
发
53
氩弧、埋弧焊工
12,zr
12,zr
12,fz
发,zr
24
发,zw
1
54
油、喷、烤漆工
18,jd
18,jd
18
发
24
发
发
55
室内电工
18
18
18,fz,jy
1,jy
备
备
56
室外电工
12
12
12,fz,jy
0.5,jy
18
18
18,jy
发
备
57
仓库保管员
24
18
18,fz
1
58
机械(设备)修理工
18
18
12,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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