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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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
20XX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
20XX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
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
以下简称“三版变更”。
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
○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问题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
办法》三部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别应该如何划分?
2、《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否是我国法的形式?
1.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
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
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
地位:
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
1、项目经理部
概念:
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
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
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
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
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1.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1032P13-15)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033P15-17)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1、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2、表见代理中“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7-22)
1.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7-19)
1.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P19-20)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1.4.3物权变动和保护(P20-22)
1.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050P22-24)
1.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概念:
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两者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
即:
债权主体、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1.5.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之债:
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对性
2、买卖合同之债:
注意:
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中“内部约定内部有效,不能对外”原则要掌握。
1.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060P24-34)
三版教材大幅增加了相关内容,体现“知识时代”之特点。
1.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因违约或侵权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保护。
3、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1.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064P31-34)
1.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方式和责任
1.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3、留置权
1.7.4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保证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可以是现金或现金支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保兑支票(种类:
现金or银行信用)(性质:
保证、财产质押、权利质押)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是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保函或者保证书
3、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常以银行保函方式
1.8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080P39-44
)
1.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财产险是补偿性的,不能获益;生命健康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
1.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三版新增)
主要险种包括: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
3、建筑意外伤害险
详见后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选择有利保险产品。
1.9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090P44-47)
1.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宪、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
1违反法定义务2承担不利后果3按程序认定和追究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1.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和侵权
○1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违反约定义务
○2侵权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侵犯的相对权
○3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
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
注意:
某一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违约的竞合(如:
伪劣产品导致人身损伤);诉讼时择一
1.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事责任:
因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备注】根据司法解释: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简称“出大事”)是指:
○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核心法律制度
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010P48-56)
2.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011P48-50)
2.1.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即业主、项目法人)
26在于“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为:
除以上内容外,还有:
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重点在于“建筑工程”)
2.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眼球;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超过1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规定
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严格。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罚款幅度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幅度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0-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0-10000元。
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020P56-69)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4其他法定条件。
同时授权国务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XX年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企业资质应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有业绩进行划分。
3、施工的资质许可
2.2.2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
2.2.3禁止以他企业或者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严格禁止借用或出借资质
2、借用单位和出借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3、“视为分包”:
虽然没有分包形式,但是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单位本单位人员的,视为分包。
2.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030P69-81)
2.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995年,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20XX年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
2.3.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6、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收回后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对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建造是执业资格证书。
现已结束。
2.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3.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010P82-99)
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机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两个条件:
1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2招标项目存在买方市场
两个有利于:
1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2防范不正当竞争和腐败
3.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备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三版新增)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包括: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包括: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3.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招标基本程序(招标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4公开招标:
依据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载明相关信息
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载明相关信息
出售招标文件:
应该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理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8中标
期限
评标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30个工作日之前确定。
范围
评标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最优”或“最低”
顺序
必须招标的项目:
按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前者放弃,后者替补。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直接确定中标人
○9签订合同
签约期限与内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7日备案”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规定“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弊端:
○1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3增加发包成本;○4增加管理成本○5滋生腐败。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工程款0.5-1%的罚款;使用国资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3.1.3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3.1.4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3.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1.6中标的法定条件
3.1.7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637如果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按照《刑法》224条合同诈骗或者266条的诈骗罪论处
3.2建设工程承包制度(3020P99-107)
3.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方工程项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不直接从事项目的具体工作,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签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相关单位签约,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和合同履行。
《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是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担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另外一方有隶属或者利益关系。
3.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3.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3.2.4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3030P107-112)【三版新增】
相关依据国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XX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3.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良好行为记录
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记录
2、不良行为记录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记录
3.3.2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
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的规定38;○2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质量、环境事故○3泄密○4无理由拒绝或拖延签章○5未按要求提供档案信息○6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7未履行职责导致未及时交付○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配合监督检查。
38详见“2.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3.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教育;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惩治,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3.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2、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以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1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1.1合同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4011P113-116)1、合同法律特征
○1法律行为○2当事人平等○3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
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是动态的缔约过程和静态的协议。
合同成立: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备注:
招投标过程中: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4.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包括: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没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4.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392、合同中空白条款的处理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生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规定:
(三步走)○1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2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按《合同法》的规定:
1、质量约定不明:
按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
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者政府定价
3、履行地点不明:
交货币的在接收方;不动产不动;其他在履行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不明:
随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
按照有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4.1.5建设工程损失赔偿的规定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2损失后果、○3因果关系、○4违约人过错,或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赔偿(严格责任原则)
4.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4.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合同的履行
全面、诚实信用履行合同及随附义务
2、合同的变更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变更不明推定为没有变更
4.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违约行为;○2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过错);○3免责要有法定(主要是不可抗力)或约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3、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法定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违约免责,但是因延迟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不免责;发生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4.1.9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1、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避免空白条款和当事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便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仲裁机构和法院及时解决纠纷。
2、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包括:
勘察、设计、委托监理、施工、施工专业分包、施工劳务分包等合同示范文本。
3、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4.2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4.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4.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4.2.3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用工模式——违法
4.2.4劳动保护的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规程、标准,进行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要达标且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3提供达标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体检○4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专门培训,取得资格
○5劳动者有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以及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4.2.5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争议○3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争议○4工作条件与保险福利培训劳保引发争议○5报酬、补偿等争议○6社保争议○
7法定其他
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
4.2.6工伤处理的规定
4.2.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3相关合同(4030P160-182)
4.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4.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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