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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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汇编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汇编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
为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确保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安全监控系统现状、监测监控的技术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基本目标
1.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2.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
3.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
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制定国家层面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总体方案、技术方案,明确总体技术要求,及时完成标准换版;在分类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配合。
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领导协调下,发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作用;突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升级,督促检测检验机构和安标中心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立足现状、着眼需求、确保有效。
在充分利用煤矿现有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通过升级改造,提高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应用水平,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
4.新安装系统与煤矿在用系统分类处理。
新安装的系统满足全部新要求,煤矿在用系统应满足基本要求,其余要求可分步实施。
三、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主要内容
1.全数字化
在分站至中心站数字化传输的技术上,将各类传感器、执行器至分站升级为数字传输,实现安全监控系统的全数字化。
2.增强抗电磁干扰能力
安全监控系统及组成设备采用抗干扰(EMC)技术设计,通过以下试验:
地面设备3级静电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A;2级电磁辐射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A;3级脉冲群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A;交流电源端口3级、直流电源与信号端口1级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评价等级为B。
试验条件:
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组成设备的类型齐全;至少一台分站达到满载要求;交换机及接口的每个电口至少带载一台设备。
试验加载方法:
系统中不同类型组成设备均分别进行试验;试验在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即系统传感、传输、显示、控制、执行的功能正常。
3.推广应用先进传感技术及装备
突出、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及总回风,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激光传感器等全量程传感器;突出、高瓦斯矿井的回风隅角,建议采用无线传感器;高硫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建议采用光学原理传感器;建议加装粉尘监测设备。
推广使用低功耗传感器、自诊断型传感器,鼓励使用多参数传感器。
4.提升传感器的防护等级
将传感器的防护等级由IP54提升到IP65。
5.完善报警、断电等控制功能
实现分级报警,根据瓦斯浓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续时间、瓦斯超限范围等,设置不同的报警级别(响度或频度),实施分级响应。
各级别报警点的设置可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推行逻辑报警,根据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内在逻辑关系,实施逻辑报警,促进各类传感器的正确安装、设置、维护,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防止违法行为。
具体逻辑关系可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完善就地断电功能,提高断电的可靠性,并加强馈电状态监测。
推行区域断电,可由根据煤矿企业根据井下供电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6.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
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有机融合、监测监控与GIS技术的有机融合。
多系统的融合可以采用地面方式,也可以井下方式。
鼓励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采用井下融合方式。
进行井下系统融合时,建议视频监测原则上不接入。
在地面统一平台上必须融合的系统:
环境监测、人员定位、应急广播,如有供电监控系统,也应融入。
其它可考虑融合的系统:
视频监测、无线通信、设备监测、车辆监测等。
7.格式规范化
规范传感器、执行器至分站,分站至中心站的信息传输格式,逐步实现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格式的统一。
传感器、执行器至分站的有线传输采用现场总线方式,包括RS485、CAN;无线传输采用无线传感网络,包括WaveMesh、Zigbee、Wi-Fi、RFID、蓝牙4.0。
分站至中心站传输采用工业以太网、RS485、CAN。
8.增加自诊断、自评估功能
实现系统定期的自诊断、自评估,能够预先发现系统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自诊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传感器、控制器的设置及定义;
(2)传感器、控制器、电源箱等设备及通信网络的工作状态;
(3)传感器维护、定期未标校提醒;
(4)中心站软件自诊断,包括双机热备、数据库存储、软件模块通信。
9.加强数据应用分析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功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伪数据滤除及异常数据分析;
(2)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的预测预警;
(3)大数据分析,如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等。
10.应急联动
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时,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定位等系统的应急联动。
11.提升系统性能指标
(1)系统巡检周期不超过25s,并具备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监控设备加速巡检功能,在瓦斯超限时瓦斯超限区域监控设备的巡检时间不超过10s;
(2)异地断电时间不超过40s;
(3)备用电源能维持断电后正常供电时间由2h提升到3h,更换电池要求由仅能维持1h时必须更换,提高到仅能维护1.5h时必须更换;
(4)突出、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的免调校周期不低于6个月。
(5)具有双机热备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得超过5s。
(6)模拟量传输处理误差不超过0.5%。
(7)分站的最大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在设计工况条件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为2km、3km、6km。
12.增加加密存储要求
为有利于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对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超限、报警、断电信息应进行加密存储,采用如著名的加密算法MD5、RSA对数据进行加密。
由国家局指定加密密钥,确保数据无法被破解篡改。
13.方便用户使用、维护、培训
软件界面友好,方便调用,强化帮助功能。
以上升级改造内容,对于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全部满足,对于在用中的安全监控系统,可采取逐步推进、逐渐完善的方式,但经改造后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满足升级改造的基本要求。
新安装及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见表1。
表1新安装、升级改造后的在用系统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四、技术实施方案
1.新标准发布后,系统生产单位按照新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并取得安全标志。
煤矿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满足新要求。
2.在用安全监控系统,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煤矿企业应在相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协助下,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并实施改造,升级改造方案报煤矿企业报属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于经评估后没有改造价值的,应安装新的安全监控系统。
3.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
(1)全部更换。
(2)按安标认可的配置进行部分更换。
更换过程中涉及本安关联的,应按照实际连接情况进行本安关联评定,出具本安关联评定报告;使用性能由生产单位保证。
对已经进行本安关联评定的同类情况,在其他矿井升级改造时不再进行。
(3)在用传感器、分站升级过程中,如果仅涉及软件更新,不涉及防爆性能,由生产单位自行试验并保证。
如果涉及防爆性能,改造后的设备需进行自身的防爆检验以及与所连接设备的本安关联检验,出具关联检验报告;使用性能由生产单位保证。
以后同类情况不再进行关联检验。
(4)升级改造过程中,通过增加数字转换器以满足全数字化要求的情况,并且应进行与所连接设备的关联检验;使用性能由生产单位保证。
4.在试点改造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升级改造工作。
每家生产单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试点结束后,应组织专家评估,以总结经验,发现共性、关键性问题,确保达到升级改造效果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夯实煤矿安全基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开展好重点、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2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根据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和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20**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煤矿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深化煤矿打非治违、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为契机,以煤矿瓦斯治理和水患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快煤矿整合技改扩能建设,推进“三项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安全高效)、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诚信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完成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保留煤矿32个,设计生产能力579万吨/年,分布在9个乡(镇)。
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4个,高瓦斯矿井3个,瓦斯矿井5个。
目前,全县有生产矿井11个,设计生产能力114万吨/年;建设矿井21个,设计生产能力465万吨/年,其中新建矿井1个,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独立扩能矿井3个,设计生产能力39万吨/年,整合技改矿井17个,设计生产能力381万吨/年。
三、20**年煤矿安全工作重点
(一)配合做好小煤矿关闭淘汰工作。
根据省市下达的我县第三批煤矿关闭任务,积极配合并参与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确保煤矿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开展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
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委办〔20**〕2号)的安排,进一步细化方案,认真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攻坚战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促指导技改矿井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验收工作。
目前全县共有21个建设矿井,20**年将有17个技改矿井建设工期或试生产到期,必须督导各建设矿井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并按要求组织好各项验收工作。
(四)全面推进“六大系统”建设。
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标准,以及宜市安监发〔20**〕114号的要求,全面推进“六大系统”建设。
全县所有煤矿都必须安装和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及时按上级要求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五)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等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新验收标准完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安全高效矿井达标建设工作,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以通风瓦斯管理为重点,切实落实瓦斯治理各项安全措施。
切实贯彻落实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要求,坚持管理与技术并重,以技术为支撑,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为重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把好“四个关口”,即防突专项设计关、防突措施施工关、措施工程验收关、效果分析评价关。
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坚决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七)提高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
目前我县32个保留煤矿企业均已完成水患报告编制评审定级工作,各煤矿要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按照水患调查情况深入开展煤矿水害整治工作。
各煤矿要按规定淘汰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八)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通过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重点督促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强化隐患排查,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管理等。
(九)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工作,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各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四、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排
(一)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安排,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有序启动煤矿隐患整改、复工复产工作。
(二)开展行政审批。
根据各矿实际,按要求开展采掘作业头面核定及变更、隐患整改、隐患复查、恢复生产等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三)日常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
初步计划,在第二季度开展安全大检查,结合倒风季节和汛期气候特点,开展以瓦斯治理和水患治理为重点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安排,适时开展季度大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
并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合理安排日常安全检查。
(四)专家会诊。
3-11月,根据工作安排按照每月会诊煤矿3个的原则,组织县矿山技术专家组成员开展煤矿专家技术指导服务活动,全年计划组织专家会诊至少28矿次。
(五)其它。
配合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联合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动、三项建设验收、建设工程达标验收等工作,并结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及时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六)安全监管矿井计划。
1.以总工联系片区、煤炭矿山股工程技术人员联系乡镇任务对口安排为主,同时兼顾其它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以安全检查、行政审批、复工复产验收、联合执法检查、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按照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计划安排。
详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表》。
3.省级重点监管矿井按照每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安排(重点监管矿井名单以省市文件为准)。
五、安全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
监管计划表中每月安排的监管矿井原则上应按照安排落实到位,同时可以兼顾整个季度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监管计划安排当月,停止井下作业的矿井和未启动的矿井,其监管计划可适当予以调整,可以采取地面巡查、督查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以满足煤矿安全工作需要为准则。
在客观需要和有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工作任务。
(四)安全监管必须严格标准。
复工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标准;对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改或者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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