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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的社会学研究综述
关于制度的社会学研究综述
摘要:
作为对社会结构的观念反映和行动表达,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通过对制度定义、制度理论及其流派、制度类型、制度变迁及其形式的纵览和概括,为制度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并为制度的社会学意义和价值、制度演化的机制以及制度结构和社会功能研究,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制度;类型;变迁;模式;综述;制度社会学
制度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思想家和理论家,在中国官方乃至大众语境中,制度问题是一个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从而也是官方垄断的问题,致使许多社会学家对制度这一社会学基本问题持回避和绕道走的态度。
但随着对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哲学社会科学的不断进步,人们终于意识到,制度问题其实也是影响社会发展或导致其他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
制度并非我们过去简单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关于国家政权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作为社会学和社会科学价值中立境界下的社会事实,制度会对其他社会事实,尤其是社会进步与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这样,研究制度及其变迁或演化以及制度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及其机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制度的定义
制度作为一个分析单位,在不同领域被许多学者关注过,但较成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哲学中。
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制度分析”也日益成为新的研究范式。
不同学科、不同学派的学者往往基于学科和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看似不同但实际上却犬牙交错的制度解释。
综观各学科及其学派的研究,关于制度的定义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义文化的制度定义。
在文化人类学中,制度往往是从文化意义上理解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凡是能给人的行为以规约的社会文化形式都被界定为制度。
经典社会学较多着眼于比较制度分析,在这种意义上,制度具有与人类学相似的特征。
韦伯着重就制度进行了法律、组织和经济行动的比较分析。
他认为理性和选择必须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特定的制度框架下理解,这些制度框架包括习惯、传统、社会规则、宗教文化信仰、家庭关系、亲属关系、伦理约束、组织、社团、阶级、身份等级、市场、法律和国家。
2.结构-功能主义的制度定义。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他所说的社会事实主要指客观存在并对人的行动产生外在影响的社会现象,如公众意见、社会心理、思维模式和社会规范。
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更多强调一种外在的社会状态,如社会秩序和集体意识,力图在客观上把握制度。
帕森斯把社会行动看作一个由若干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制度只是其中一个子系统。
默顿认为社会制度对行动者有两重作用:
一种是对行为的外在约束,二是激励和压制行为。
而这种机会的选择是在社会制度所能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其实这两种作用是同一种作用,即制度的约束作用。
3.社会交换和博弈论的制度定义。
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之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制度是为决定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制度构造了人们在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它旨在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
”[1]225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从博弈论的角度表达了他对制度的理解。
认为制度包括博弈的三个层面:
一是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二是博弈的规则;三是博弈的均衡器。
他本人倾向于把制度理解为博弈的均衡器,是“使博弈重复进行的共有理念和自我维持系统。
”[2]1-2
4.社会交往和社会互动论的制度定义。
制度多被界定为行动主体交往和互动的规则。
哈贝马斯从社会交往的角度审视了制度认为“人们在日常交往实践的有效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跨越多层面的交往理性,这种交往理性同时还为彻底被扭曲的交往和生活方式提供了一种准绳”。
[3]129吉登斯认为:
“我们把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特性称为结构性原则。
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称其为制度。
[4]80韦森在其《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中认为:
制度应该用制序替代,而制序是一个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的动态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
”[5]240
5.心理主义的制度定义。
凡勃伦从心理深层考察了制度及其特征后认为:
“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把制度概括地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般特征来说,则是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
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
”[6]139在这里制度并不是一种纯粹外在的社会规范或规则,而是经由社会化内化为行动者社会角色的人格、气质等个性心理特征。
6.社会组织论的制度定义。
凡勃伦的继承者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中把制度抽象地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7]81强调制度的主动方面,制度可以解放个体行动,因为它可以让个体摆脱其他个体的侵害。
作为老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沃尔顿•哈米尔顿指出:
“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制度强制性地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可行范围”。
后现代制度论者霍其森认为:
“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的约束所创造出来的持久的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
”[8]226-228
7.预期行为理论的制度定义。
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新自由主义者将制度与预期相联系,认为“制度必须被定义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能够根据他们各自的专有知识形成对他人的行为预期。
这种预期通过使人们行动的相互调适成为可能,从而被证明是正确的”。
[9]9
以上这些定义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道出了制度的部分内容或制度的不同方面,对这些内容和方面的有机整合可以轮廓地看出制度的基本结构,即制度是在社会或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调节、规范其中各行动主体之间互动关系和互动行为的社会规则或规范,其中包括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显规则和潜规则。
对制度概念和意义的征引,以学者研究的需要和言说的语境为准,毋须做十分明确的界定。
但作为专门的制度理论和制度社会学研究,则需要深入分析和归类说明制度的各种类型及其特征,以便结合社会现代化,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对制度及其变迁提出相对明确的展望。
二、关于制度的类型学研究
对于制度这个概念,在现实中虽存在不同理解,但并不妨碍对制度的分类研究。
制度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被学界广泛采用的分类标准和相应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诺斯根据其制度定义所提供的制度分类是目前影响范围较广的一种分类方法即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以及契约等,从本质上讲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非正式制度是主要包括观念、习俗、惯例等,具有经验性和自发性,是靠长时间的经验积累产生的,诚如迪尔凯姆所说,非正式制度虽不具有强制性,却对群体成员和进入者具有外在约束力。
2.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
在柯武刚和史漫飞的着作中按照起源,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
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如习惯、伦理规范、道德和礼仪等。
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
如法律、法规、政策等。
[10]122-126
3.制度的领域划分。
根据人的社会行为的性质和活动领域一般可将制度具体划分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
在这里行为主体的状况成为制度主观性的来源。
他们在不同形式的实践中产生了对实践对象结构和秩序的不同认识,并依据这种认识建立了调节自身行为的制度规范或规则,以满足实践对象结构性和整体性的要求。
4.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
这是根据制度层次和作用范围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说来,宏观制度是对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秩序和结构的总体状况的反映,如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等,它们具有宏观的规范和约束功能。
微观制度是对社会组织较为具体的生产、运行和管理过程,以及社会关系的结构和秩序的反映,如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等。
它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为具体的操作性。
5.软制度和硬制度。
从制度哲学的角度看,在制度结构中存在着“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部分。
所谓“软制度”,主要是与人们的价值观有内在联系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如道德信念、传统伦理、风俗习惯等等,“软制度”往往与人力资本的生产和再生产有着内在的联系;所谓“硬制度”主要是各种成文的法规和条款等,如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各种法规和条例,各个社会组织所实行的具有一定的理念和实践边界的规章制度等。
[11]269-270
6.社会规则和个人规则。
张旭昆先将制度分为社会规则和个人规则,然后根据约束强度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强制性规则和非强制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的特征在于个别主体可以通过不遵守它而受益,同时伤害其他遵守者,故必须通过对违规者实施惩罚来强制人们遵守。
非强制性规则如语法规则,人们遵守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别人,无须通过对违规者实施惩罚来强制遵守或推行。
[12]3-9但这里的非强制性规则已经超出了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属于非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东西,故而略去不考。
我们可以分别在四种不同的意义上讨论制度,这就是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意义上的制度、社会行动的规则意义上的制度、社会规则和社会流行意义上的制度以及包括这所有情况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制度。
至于具体的制度称谓究竟意有何指,则随研究、探讨和指称的问题及其情境而定。
三、关于制度的理论研究
斯达克认为新制度主义以经济行为嵌入在非经济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一基本假设为基础,考察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非市场的正式组织如何塑造市场。
社会学较早引入制度分析范式,并一直保持这一发展趋势。
被称为早期社会学制度主义先驱的帕森斯,在1934年就提出把对制度的理论解释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中心任务。
他提出的制度理论大纲奠定了后来的制度分析框架。
马克斯•韦伯则是更早从制度范式来研究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先驱者。
他的《经济与社会》一书,也可看作是制度社会学的经典着作。
20世纪50-60年代,尽管行为主义盛行,但社会学界仍然比较注意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习惯,探讨个人行为与制度规则、个人行动与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并较早研究了制度的原初形式——风俗习惯,以及习惯化和制度化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
其代表人物是库利、P.L.伯格;T.鲁克曼、帕森斯等人。
彼得•L.伯格和托马斯•鲁克曼在1966年合作出版了《现实的社会结构:
关于认知社会学的论述》。
该书重点从人类行为的习惯化来考察制度的起源以及二者的关系。
他们认为,所有人类行为服从于习惯,而习惯化的步骤先于制度化,人类习惯化的行为越重要,相应的制度化就越重要。
当习惯化行为典型化时,就发生了制度化。
这本着作对后来关于制度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正如鲍威尔和迪马乔所言:
“毫无疑问,这本着作对从制度来思考组织的学者产生了更直接的影响,因为它认为制度在保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13]79-87
最近的系统化的制度理论是由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建立的,他在其名着《自由秩序原理》中创立了两个很重要的概念——自发秩序和扩展秩序,来说明秩序或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化。
尽管对这两个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解读,[14]226-227但很显然,师承亚当•斯密的观点,自发秩序并不是人为设定的东西,而是理性的自由人通过旨在实现自利的社会交换或互动意外地形成的,而扩展秩序则是对自发秩序的经验总结,理性地建立和形成的,虽然哈耶克透过另外一部专着《致命的自负》否定了人们试图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的可能性。
他认为,理性并不是如同理性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完善和可靠,它并不是先天合理的,而是人类历史经验的凝结,并且具有逐渐演化的特征。
这就是他着名的经验理性和演进理性。
在这里扩展秩序乃是自发秩序的演进形态,却不是天然完美和完善的,至于其他如非资本主义的秩序(如传统社会和前社会主义),要么是限制人的自由的结果,要么是人为地理性设计的结果。
另外还有一些零散的制度理论,如制度场、制度的生命周期理论。
制度场是林南在社会资本理论中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这样解释制度场,“当组织和个体受到一组相似的制度支配时,可以称之为存在于某个制度场之中。
在制度场中,行动者认可、支持、参与社会制度指令的仪式与行为,按照社会制度的指令接受约束与动员。
”[15]187行动者和社会制度在这里都是复数,也就是说,一方面,不同的行动者及行动者的不同行为要素受制度的制约而开展了共同的行为;另一方面,制约行动者的制度是多重的,它们共同作用构成了一个作用场。
可见,林南在这里突出强调了制度场的共性。
在此基础上,他还讨论了制度场作为一种作用场可以超越特定时空的限制,而且可以用自己的特殊规则界定和建构社会。
制度的生命周期理论是指制度从形成到衰亡的四个阶段:
形成阶段:
制度的初创阶段,有许多不完善和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改进;成熟阶段:
比较能够适应社会现状,有效性强,是制度发展的黄金阶段;(3)形式阶段(制度的形式主义阶段):
制度的有效性减弱,开始走向形式主义,制度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4)消亡阶段(制度的萎缩阶段):
这一阶段制度的概念系统不明确,规范系统不健全,群体系统不协调,制度完全不能发挥其功能,需要以新制度代替旧制度来实现制度的更替。
四、制度变迁与演化研究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或规则及其结构-功能形成、变迁和演化的过程,它所表征的是社会规范的客观运动状态及其事实陈述。
诺斯把制度变迁定义为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时间的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
拉坦认为,制度变迁应该包括:
一个特定组织的行为变化;这一组织与其环境的相互关系的变化;在一种组织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
汪丁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制度变迁就横向而言,是独一无二的。
她面临着三重转型:
文化上的,即人的维度的转型,这是最难的,也是最花时间的;经济结构的转型,即物的维度的转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迁;政治上的转型,即社会的维度上的转型,且这三者的转变是互动式的。
关于制度变迁的机制和形式,学界大体形成了以下主要成果:
1.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
林毅夫总结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制度变迁的模式。
[16]260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利用命令、法律和法规,自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类型。
由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力量比较大,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制度实施时推动力度大,政府的权威能保证制度安排的较好运行。
但是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是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重复博弈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留下的"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
在集权社会进入民主社会,自给社会进入市场社会后,制度供给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国家制度供给的后面,是不同利益集团互动式反复协商、磨合的均衡博弈。
另外,政府的制度安排基于经验而有可能不是根据现实的需要,不适应环境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低效率。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以微观行动者尤其是经济行动者为主体,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自下而上进行安排的制度变更或替代,或者是创设新制度的一种变迁类型。
在这种变迁中,处于基层的行为主体因为发现潜在获利或发展机会而先有制度需求,然后自下而上产生对制度的需求或认可,直至影响决策者安排更好的制度。
所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渐进的、不断分摊改革成本的演进过程。
2.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形成,而1981年出版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则标志着这一理论的成熟。
诺斯指出,研究的重点放在制度理论上,这一理论的基石是:
描述一个体制中激励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影响人们对客观变化之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以解释为何人们对现实有不同的理解。
三块基石的逻辑关联是:
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组织制约下,产权的界定、裁决和行使代价极为高昂,于是作为一种低成本地提供产权保护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的国家应运而生,借以维护经济增长,而成功的意识形态则能更好地、更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并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以推动经济增长。
3.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关于制度变迁中的自我强化机制和路径依赖,最早是由阿瑟针对技术演变过程提出的。
诺斯则把对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他把路径依赖解释为“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指出“历史确实是起作用的,我们今天的各种决定、各种选择实际上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
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
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总之,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具有很大影响,并以传统的形式长期作用于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延续或变迁。
如果路径选择正确,制度变迁就会沿着预定的方向快速推进,并能极大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来从事收益最大化的活动,促进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这反过来又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力量,双方呈现出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
否则,如果一开始选择了一种错误的路径,那么整个社会将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不断重复,如同中国历史上一再发生的改朝换代的治乱循环。
很显然,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并不纯粹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它同样受制于产权、交易成本和意识形态,只是这种产权和意识形态的主体是谁,衡量交易成本高低的经济人又是谁,则是应当从传统中区分和考察的。
4.制度演化的模式。
关于制度的演化模式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渐进式与突变式;二是单项制度的演化;三是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
三种观点分别是从整体和个体角度来看待制度演化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制度的演化模式从大体上讲有两种:
渐进式和突变式。
这两种模式中又有两种形式分别记做1式和2式。
突变1式是指一项制度迅速地同时实施于它可以实施的整个范围;渐进1式是指在可实施的范围内,先在局部范围试验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整个范围。
这就是不少文献中所说到的试点改革和增量改革。
另一种意义是指整个制度系统的演化方式。
突变2式是指同时改变一整套具有耦合和派生关系的制度簇;渐进2式指先改变部分制度,经常在原有制度之外先增设一些新制度,然后再逐步改变或/增设与它们有耦合和派生关系的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废弃与它们有互斥关系的制度。
另外一种是由学者张旭昆提出的单项制度的演化模式。
当制度系统处于非双方适应状态时将出现制度系统的演化过程,即出现一连串的单项制度的演化。
这一连串的单项制度的演化既可以是历时性的演化,即逐步发生的渐进式演化,也可以是共时性的演化,即同时发生的突变式演化。
单项制度演化的方式分三种:
个人分散决策条件下的创新和模仿,简称个体式演化;相互间的集体协议演化,简称协议式演化,和惩治或强制式演化。
[17]280-320
第三种模式是“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
杨瑞龙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在转型期的特殊功能和角色。
他认为随着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拥有较大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同时成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组织。
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时,就有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
这样一种有别于供给主导型与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称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
[18]3-10
五、简单述评和展望
以上所述,只是目前在社会科学理论界就制度及其类型、制度理论、制度变迁问题已有研究的一个不很充分的纵览和概括,而且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经济学中。
社会学和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对制度虽有不同程度的涉猎,但研究既不深入,也不集中,更没有形成专门的制度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成果。
经过这些初步而且粗浅的考察,笔者已明显感觉到,虽然制度作为广义的组织或群体行为规则,从人结成社会的那一刻起,就与社会、与人如影随形地共存着。
传统社会的道德、风俗习惯和礼仪,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组织章程和纪律,不过是制度不同形态或同一形态不同发展或演化阶段的表现。
对于共同体组织和社会,制度确保其秩序稳定和整体目标之实现;对于个体或个人,制度则提供在不违背共同体利益和集体目标的前提下,个人行动的领域、限度和方式。
制度虽然是群体行为与活动的结果,但却不纯粹是自发的东西,制度尤其是组织制度总有人为设计的痕迹,却并非是任意设计的。
如同吉登斯在其现代性理论中所发现的,制度乃是人的行动与社会结构互动的产物。
行动-结构二元性似乎表明了人与社会的相互生成关系,实际也表明了制度在中介和联结人与社会关系中的双重作用和职能,同时意味着作为共同体的组织和群体,与单独行动者个人在制度变迁和演化中,都可以发挥或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在这些作用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个人及其所在和所属群体、组织和阶级的观念、利益和权利,对制度变迁或变革的态度,则是这三者及其相对地位的集中体现。
作为社会科学重要学科构成的社会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在制度及其来源、制度的演化及其机理、制度的社会功能研究方面,一句话,在制度的社会学研究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不仅和谐社会的制度特征及建设要求这么做,社会学学科的发展也需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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