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解除借款合同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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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解除借款合同的情形
解除借款合同的情形
【篇一: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
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
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
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
【篇二:
银行解除贷款证明书】
证明营业部:
xxx同志系我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整),特此证明。
xxxx元(xxxx元xxxx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篇二:
贷款结清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公司于**年**月**日在**银行**分行借款***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
保。
由****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借款人已于**年**月**日还清本息,我方解除保
证责任。
特此证明***担保公司年月日篇三:
银行信贷证明书银行信贷证明书
湖北天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出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含)的信
贷证明,供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腰水河电站更新改造项目行车设备中
标后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信用额度证明之用。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大写):
2014
年1月6至2014年7月5日。
我行以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承诺:
在上述有效期内,我行将在不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的前提下,对湖
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在上述限额内提出的信贷申请予以满足,且保证:
该银行信贷未包括在
我行对其现有信贷余额当中。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自动失效:
申请
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农业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由签开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签开行公章后生效。
签开行:
农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公章)签发日期:
2014年1月6日篇四:
银行贷款还款证明银行贷款还款证明产权处抵押证明(产权证上无抵押字样需盖单)篇五:
银行贷款证明贷
款银行证明借款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
(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
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项:
5.1.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1.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下调)百分点,利率
为。
5.1.3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调/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
行。
5.2.1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季/年)调整,分段计息。
5.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3.2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
收%。
5.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4.1不调整。
5.4.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项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
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和结息
5.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
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收/不计收)复利。
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
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5.6.5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
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
他法定手续;
6.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
效:
6.1.3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2.1年月日,金额(大写)
6.2.2年月日,金额(大写)
6.2.3年月日,金额(大写)
6.2.4年月日,金额(大写)
6.2.5年月日,金额(大写)
6.3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6.4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6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7.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还款计划如下:
7.1.2.1(小写)
7.1.2.2(小写)
7.1.2.3(小写)
7.1.2.4(小写)
7.1.2.5(小写)
7.2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
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项:
8.1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采取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
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
的检查和监督。
9.7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
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
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篇三:
商用房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情况包括()。
a.借款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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