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利贞公寓大厦住户规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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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亨利贞公寓大厦住户规约精
元亨利貞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目錄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P3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P3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P4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P6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P7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P7
第七條 各委員之資格及選任…………………………………...P8
第八條 各委員之消極資格……………………………………...P8
第九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P9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P9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P10
第十二條 共用部分之修繕………………………………………..P11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P11
第十四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P11
第十五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P11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P12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P12
第十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P12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P13
附件一…………………………………………………………………P15
附件二………………………………………………………………..P16
附件三………………………………………………………………..P17
附件四………………………………………………………………..P18
元亨利貞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約明訂有關公寓大廈之管理與使用事項,以增進本社區全體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之居住環境為目的。
三、本規約效力所及之標的物件,其範圍即台灣省台中市西屯區惠國段50地號住宅及店面等七十七戶,即元亨利貞公寓大廈之基地、建物及附屬設施。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四、本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會議議決如下規約,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如下:
(一)專有部分:
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
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頂樓平台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專用部分。
三、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本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空間為共用部分,收費標準授權管理委員會擬定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五、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於執行勤務時,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者:
管理用辦公室、倉庫、機械室或其他在執行管理上之必要設施。
(二)台灣電力公司:
電器室、電表及電管等外電設備。
(三)台中欣中瓦斯公司:
瓦斯調節器、瓦斯表及瓦斯管等瓦斯設備。
(四)電信機構:
電話配線箱及配管等電話電信設備。
(五)自來水機構:
自來水表及水管等自來水設備。
除前項各目所列者外,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將共用部分(有約定專用權除外)之一部分供讓第三者使用。
六、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
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並按本規約施行細則第陸章:
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除第一次由起造人為之外,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任之。
二、主任委員如認為有必要時,得經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通過,召開臨時會議。
三、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獲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請求召集會議時,主任委員必須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召開。
四、主任委員未於時限內,依前項要求召開會議時,提出請求之區分所有權人得任召集人,召集會議。
五、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但得委派其它委員任之。
如依前項規定召集之會議得不受限制,可由出席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之,但必須獲得半數以上之同意。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因影響社區建物安全、消防、保全住戶之重大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七、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項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項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二)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十三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十一、
(一)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配偶得免委託書,但限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
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四)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如附件
一)。
十二、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五、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事由。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十六、會議記錄之分頁,應於騎縫處加蓋管委會大印及會議主席印鑑章。
十七、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年度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
大樓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如: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基金餘額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權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監察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ㄧ名。
(四)安全消防委員一名。
(五)設備委員ㄧ名。
(六)環保委員一名。
(七)公關委員一名。
前項委員名額共七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五名,店面保留一名正選委員。
每一戶有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以上需於選舉前15日內由召集人公告之。
各委員之選舉,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採無記名複記法公開辦理選舉,以得票數最高之前七名為當選,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高票為候補委員。
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須由已入住之區分所有權人任之(惟第一屆之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需於95年12月31日前入住社區即可),但配偶不得擔任或代行使職務。
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後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管委會委員工作職掌表,(如附件二)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一至二個月召開管委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委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
三、管委會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委員。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不得少於二日。
四、管委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五、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議,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六、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可列席管委會會議,經會議主席同意後陳述其意見,但無討論事項之決議權。
七、有關管委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四)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七日內公告之。
第七條 各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主任委員及各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及各委員職務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第一屆管理委員均需於95年12月31日前入住社區,屆時未入住社區者,視同自動解任,並得由管委會逕行公告,由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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