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葫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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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葫市
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厘清部分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应急、发改、工信、宗教、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旅广电、卫健、市场监管、气象、邮政、海事、通信、消防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称为行业监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划分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
二、进一步厘清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边界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1.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含井工矿山、露天矿山、选厂、排土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2.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占地规划和开采审批、工矿废弃地治理项目、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负责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3.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炸作业等安全监管,负责盗采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4.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核发、吊销等工作。
5.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落实。
6.住建局负责对矿山企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含厂房、辅助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7.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卫健委负责矿山企业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9.发改委负责矿山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1.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工作。
2.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
3.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4.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6.卫健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卫生防治、事故救援及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7.邮政管理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8.自然资源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占地和规划审批。
9.发改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立项审批。
10.工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督促供电企业执行停止供电措施等。
11.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安全综合防治等专项管理。
12.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监管。
13.商务局负责餐饮场所醇基燃料安全监管。
14.住建局负责供水和污水处理所用的液氯安全监管。
15.气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防雷装置检测。
(三)冶金、有色等“八大行业”安全监管
1.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八大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卫健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商务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中心等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1.应急管理局负责批发、经营、销售、储存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2.公安局负责燃放环节监管和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工作,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等刑事案件。
3.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资源管理和查处工作。
4.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销售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五)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1.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进行监管;负责营转非大客车的安全监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同时,对场站、超载超限、桥梁隧道(市区除外)等进行安全监管。
负责港口码头和道路运输站(场)货物堆场的安全监管(其它货物堆场由商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心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2.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负责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企业员工的大(中)型客车的安全监管。
3.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压力罐车监管。
4.住建局负责市区桥梁防护监管。
5.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车辆安全监管。
(六)农业机械安全监管
1.农业农村局负责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管。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农机)、电动车、厂内专用车辆在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七)消防领域安全监管
1.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大队、基层公安派出所按照“一、二、三级”列管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群租房、棚户区、老旧小区、民宿客栈、电动自行车、“九小场所”、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等进行专业监管。
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文旅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2.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宾馆住宿、网吧、汗蒸房、足浴、洗浴、KTV、歌舞厅、美容美发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3.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管;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4.文旅部门牵头负责健身房的行业安全监管;健身房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八)城市燃气安全监管
1.按照《葫芦岛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61号)有关要求,⑴住建局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工程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等安全监管;⑵市场局依法负责燃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生产单位燃气质量监管经营流通环节燃气质量监管;⑶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为企业入户安检提供保障;⑷消防机构依法负责燃气行业的消防监督;⑸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燃气的运输管理;⑹气象部门依法负责燃气生产经营单位防雷检测;⑺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2.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含CNG、LNG等气站点)、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配合。
发改部门负责燃气长输管线的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以内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外的由发改部门负责。
3.交通运输局负责汽车加气改装后的运行安全监管;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九)建筑工程安全监管
1.住建局负责负责全市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含矿山、危化等各类企业厂房、辅助设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含建筑拆除、改建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工信局负责电力工程安全监管。
3.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和桥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市区除外)。
4.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管。
5.行政执法中心负责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6.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闲置厂房的安全监管。
7.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闲置厂房的安全监管。
8.其他部门系统内房屋的安全监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9.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国资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十)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安全监管
1.住建局负责市政工程、市区公路和桥梁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城镇供排水、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的行业监管。
2.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安全监管。
(十一)教育系统安全监管
1.教育局负责驻葫高校和全市高职、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活动相关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等进行安全监管;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监管。
2.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3.文旅局负责艺术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和体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4.卫健、公安、行政执法中心、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5.教育、卫健、公安、城管、市场、住建、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
6.行政执法中心牵头负责校园周边环境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教育、卫健、公安、市场监管、文化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市场监管局负责采暖锅炉、供暖压力管道、危化品生产储运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2.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由车辆使用单位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市场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室外小型游乐设施的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市场监管局负责室内、室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十三)军工民爆物品安全监管
1.工信局负责军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2.气象局负责军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防雷检测。
3.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运输、储存、购买、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
4.卫健委负责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十四)海洋渔业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渔业港口(码头、停泊点)的安全监管;负责打击渔港内非法加油、非法电气焊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海水养殖、滩涂养殖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
(十五)电力行业安全监管
1.发改委负责电站(厂)在建项目安全监管。
2.工信局负责发电在运行项目安全监管和供电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十六)旅游业安全监管
1.文旅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文旅局负责负责农家乐、漂流、玻璃栈道、旅游步道、非动力游船、卡丁车、骑马、射箭等新业态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商务、公安、水利、市场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水利行业安全监管
水利局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负责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灌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管;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
(十八)物流业安全监管
1.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物流市场的安全监管。
2.邮政管理局负责寄递物流市场的安全监管。
3.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运输的安全监管。
(十九)商贸流通安全监管
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洗染业、人像摄影业、家庭服务业和家电维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负责拍卖、典当、融资租赁、二手车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对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同时负责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擅自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二十)社会福利机构和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监管
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婚姻、收养、救助服务等社会福利机构和殡葬、陵园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文化体育安全监管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电子游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场所进行安全监管;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展览、展示、展销、交易、演出、节庆、订货会等大型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体育赛事、群众性体育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管。
(二十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1.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局负农药生产、销售、使用安全监管;负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对饲料加工企业,种畜禽场、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农场、牧场、定点屠宰场、生鲜奶收购站、动物诊疗机构等畜牧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2.住建局履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高空作业行业监管职责;工信、商务部门履行各自管理区域企业的房屋维修、设备安装、立面清洁等高空作业行业监管;工信局履行电子电器安装维修行业监管职责;行政执法中心履行广告设施高处悬挂安装作业、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行业监管职责。
3.公安、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废品回收站安全监管。
4.气象局负责施放升空气球的准入和安全监管。
5.国资委牵头负责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管。
6.发改委牵头负责粮食系统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7.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汽车4S店的安全监管,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8.公安局牵头负责低空飞行器的安全监管,市场、气象、文旅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9.葫芦岛海事局负责海上运输安全监管。
10.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场所安全监管。
11.邮政管理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监管。
12.发改委负责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厘清非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边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8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玉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全市核能安全和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严格产业规划和布局。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成立专门机构,招聘专业人员,专门管理化工产业定位、产业规划、产业布局等事项。
修订全市产业规划和布局,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
从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
严禁新上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控制新增高风险项目,对园区外的化工企业,不得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
(三)淘汰高危落后产能。
高标准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禁限控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全部关闭取缔。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出台和动态完善项目负面清单,减少高危险性、高敏感度的生产企业,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替代改造,调整退出形不成产业链、简单集中的园区。
依法依规加快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园区退出。
依法依规加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整治和退出力度。
大力压减粉尘涉爆企业,加快整合提升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减少民爆销售企业。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上项目、办企业、建园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联合审查。
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保障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所需经费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
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推动建立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承担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六)建立健全购买第三方服务制度。
投入专项资金,购买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弥补部分行业专业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借助外脑和“第三只眼”,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隐患。
强化专家管理,对现有专家库人员进行调整,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并建立健全与其相匹配的规章制度,强化落实。
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出具的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盲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落实,重点检查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实地勘验、放松标准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行为。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涉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同步调查,对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评审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一)提高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能力。
哪一段有问题,就在哪一段解决,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死角和空白。
建立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指挥中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应急调度”,建立“线上”监管与“线下”现场执法协同机制。
各类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类生产性园区建立综合安全监管平台,且信息资源必须接入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指挥中心,整合企业、园区和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形成覆盖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到2020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
到2021年底前,化工园区内企业安全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达100%,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园区外企业基本实现安全监控信息与属地监管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
(二)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要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原则,配齐、配强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要与监管任务相匹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教育培训,保证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保证监管执法人员编制、能力等满足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各乡镇(街道)配置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并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授权,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监管投入,保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车辆、装备满足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人员奖励激机制,并参照政法机关工作津贴标准,提高相关福利待遇。
(三)优化监管执法方式。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同步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明查暗访。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
投入专项资金,为每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
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如实记录、留存材料。
正确处理“放管服”“软环境建设”与安全监管的关系,对违法违规企业该罚则罚、该停则停、该关则关。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适应机构改革新情况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整合。
在现有专业救援队伍基础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优势互补、协调联动。
组织修订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部门、跨区域的实战演练。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加强中毒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医疗防护实践培训。
六、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一)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将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反馈,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对巡查中发现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二)建立部门会商协同机制。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将监管有效覆盖到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之外的盲区、安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的领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坚持齐抓共管,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坚决避免监管真空,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防控协同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消除监管死角和空白。
(三)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信用监管制度。
严格执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实施约谈。
对一般性事故接连发生、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事故影响较大的地区,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也要及时进行约谈并通报。
对纳入到“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从严审批核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采取“大联动+安全生产监管”的模式和市带县(开发区)、县带乡(镇、街)等纵向联合执法模式,将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联动安全网格员力量全部发动起来,弥补安全监管人员不足问题。
鼓励招聘一些针对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安全生产监管社工,增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风险排查和管控能力。
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放奖励资金,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
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主流媒体及其网站要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安全生产、消防常识、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和救援技能,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广泛监督,进一步增强社会安全意识。
七、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层层制定各级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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