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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才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才优惠政策暂行规定2013年
引进人才工作通知
各科室: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增强医疗技术实力,根据《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科室及时传达文件精神,全院职工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外市、县医疗专家到我院工作。
报名地点:
人事科办公室
联系方式:
50961945596319
大庆市第三医院人事科
2013年11月11日
∙
∙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发〔2013〕26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党委,市直各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把大庆建设成为人才辈出、人才汇聚、人尽其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产业升级、城市升级,推进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大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按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庆工作9个月以上的人才,给予以下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给予200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8000元学术补助。
(二)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120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5000元学术补助。
(三)符合《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9〕31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四条 按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给予以下政策。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的:
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5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3. 具有10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给予30万元安家费。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具有8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给予20万元安家费。
其中,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上的给予30万元安家费。
第五条 按第三条、第四条引进的人才,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编制限制,在以后自然减员中冲抵。
允许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配偶有意愿来庆就业的,可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
家属子女可随迁落户。
(三)配备医疗专家顾问,建立健康电子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健康体检、健康疗养等服务。
(四)出入境、户籍、人事、工商、税务、住房、教育、社会保险等8项“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条 积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公寓或申请入住市人才公寓,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
第七条 按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并与
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给予以下政策。
(一)“985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10万元安家费。
在大庆购买住房的,给予5万元补贴。
(二)“985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
在大庆购买住房的,给予5万元补贴。
(三)“985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其他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
进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可免于笔试;进入企业的,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四)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经评审认定,参照本条前三项规定,兑现相关政策。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改派期内)有意愿来我市创业发展,暂未就业的,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由我市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
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能力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可给予5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第十条 建立柔性引进人才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来庆从事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从事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柔性引进人才,整建制引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未列入本暂行规定的其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符合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人才,按最高标准享受政策。
第十二条 人才携带或研究大庆产业发展需要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部委、省立项的,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
在大庆进行转化,获国家部委、省经费资助的,按1:
1的比例给予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的人才,年薪15万元以上的,予以个人所得税市区部分额度内的奖励,支持方式为前2年按50%比例奖励,第3年按100%奖励,并一次性补齐前2年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对需要认定的事项,由大庆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提出各项优惠政策的标准、方式等建议。
第十五条 突出培养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
支持领军人才开展学术、技术研究等科研活动。
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产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六条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优秀人才培养。
经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选送,进行重点培养、定向培养和个性化培养的,核销全部学习费用;脱产进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的,保留原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后,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核销全部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支持重点产业非公有制企业所需人才培养。
采取订单定向方式开展培训,从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中列出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和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技术入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咨询、讲学、技术合作等方式兼职兼薪。
可以联营、参股、控股、承包经营等形式,组建科技型企业;鼓励具备一定规模、达到集团条件的企业申办集团。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可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以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30%的股份作为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人才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贴息贷款。
第二十一条 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
(一)设立“大庆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表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一次性奖励每人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的,对获奖者给予同等额度再奖励。
(三)携带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从新增加收入中提取5%,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实行首席技师奖励制度,在高技能人才中评选首席技师,一次性奖励每人1万元。
(五)设立伯乐奖。
引进符合第三条条件的人才,每引进一人分别奖励用人单位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分别奖励引荐人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共享机制。
打破条块分割,建立起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中省直大企业人才协调使用机制,选派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县乡、生产一线工作,推动产学研对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带动基层人才成长,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用。
第二十三条 构建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整合政府所属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鼓励创办人力资源中介组织,允许有资质的境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以合资形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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