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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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
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
其中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市政府(市环保局代复)和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等6家单位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其余4家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情况,省环保厅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巢湖地方标准座谈会,邀请了省住建厅、合肥市环保局、朱砖井污水处理厂、望塘污水处理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合肥市循环经济园污水处理厂、肥西三河污水处理厂、合肥市职教城污水处理厂等有关单位,座谈会中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并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本标准制定符合实际情况,技术经济可行,标准实施对改善巢湖流域水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2年1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的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送审稿)。
2016年1月20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召开了标准审查会,邀请的11位专家表决意见为全票通过,认为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相关国、行标规定协调配套;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具备适度的前瞻性,对指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专家组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批,作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根据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并送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和批准颁布实施。
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情况可见附表1,各单位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可见表2。
表1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表
序号
政府及
部门
有意见
无意见
未反馈
备注
建设单位
有意见
无意见
未反馈
环保厅内部单位及各市环保局
有意见
无意见
1
环保部
标准司
√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环监局
√
2
环保部
污防司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监测站
√
3
环保部标准化研究所
√
合肥朗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评估中心
√
4
合肥市
√
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当面交流
污防处
√
5
六安市
√
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
√
法规处
√
6
马鞍山市
√
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环评处
√
7
芜湖市
√
含山污水处理厂
√
项目处
√
8
安庆市
√
安庆市环保局代复
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
√
总量处
√
9
省发改委
√
合肥朱砖井污水处理厂
√
当面交流
自然处
√
10
省经信委
√
三河污水处理厂
√
当面交流
水办
√
11
省住建厅
√
职教城污水处理厂
√
当面交流
合肥市环保局
√
12
省质监局
√
口头
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六安市环保局
√
13
省水利厅
√
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
芜湖市环保局
√
14
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马鞍山市环保局
√
15
巢湖市屠宰厂
√
安庆市环保局
√
16
安徽省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
√
17
注:
在发函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可视为对本地方标准无意见
表2《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单位
标准条款
意见内容
处理意见及理由
建议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按日均值进行考核,不按瞬时值考核
采纳,在本标准第5.3条款中增加了“本标准以日均值判定达标情况”内容。
1
合肥市人民政府
建议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不考虑总氮指标
采纳,本标准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总氮15mg/l予以删除。
第6条款
增加一项:
“排入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排污单位,还应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
采纳,本标准6.3条款中增加此内容。
2
芜湖市人民政府
表5“水质测定方法”参照《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2009)》,氨氮有关检出限和范围应为“检出限0.01mg/l,测定范围0.04mg/l~1.0mg/l;检测限0.004mg/l,测定范围0.016~0.25mg/l”
采纳,表5中有关内容已修改。
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暂不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
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另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17号文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六款(十七条):
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制定正是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2、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和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中水污染物特殊排放标准。
而巢湖流域正是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执行特殊排放标准地区。
国标(修订征求意见稿)表1中特殊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中要求COD30mg/l,氨氮为1.5(3)mg/l,总氮10mg/l,总磷0.3mg/l;本标准排放标准为COD为30mg/l,氨氮为2.0(3)mg/l,总氮10(12)mg/l,总磷0.3mg/l。
国标中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求COD30mg/l,氨氮为3(5)mg/l,总氮15mg/l,总磷0.3mg/l;本标准排放标准为COD为50mg/l,氨氮为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
本标准中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城镇污水处理厂COD、总磷和国标一致,氨氮和总氮比国标相对宽松;本标准中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国标一致,COD、氨氮和总磷比国标相对宽松。
巢湖流域发布实施了地方标准后,可以请求不在执行国标特殊排放标准,这样会减轻地方政府和流域内污水处理厂提标压力。
3、根据公开征求流域内各地市人民政府和污水处理厂的意见,从反馈的书面意见和座谈会当面交流意见来看,均支持省环保厅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只是需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而已。
4、标准制定和颁布实施,对巢湖流域水污染物减排和改善水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将会减轻安徽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完成对巢湖流域水质考核目标的压力,对顺利完成各年度考核目标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流域内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第6条款
“6实施与监督”中,要求企业达到排放标准时,未考虑进水水质对达标的影响。
应考虑当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处于异常时,某项指标超出或低于设计范围时的免责问题。
不予采纳,理由是:
本标准4.4条款中规定: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三级标准。
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流域内各地环保部门将会加大监管力度,要求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
控制了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按要求排放,也就不存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处于异常情况和责任问题。
4
环保部标准司
第2条款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议删除标准中未直接引用的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等。
“DB32/1072-2007巢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为“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部分予以采纳:
1、本标准中现有工业污水处理厂目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重点工业行业中包括造纸工业,因此《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等都是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能删除。
2、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不再引用“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删除了相关内容,但编制说明的类比分析中引用了相关标准。
第3.2条款
“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中建议明确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等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归于何种污水处理厂。
采纳,第3.2款中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为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
表1中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相比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标准A、B类宽松,100mg/l的排放标准明显宽松,建议进一步调整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标准。
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1、巢湖流域目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的污水处理厂是合肥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目前排放水质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COD排放浓度为100mg/l没有错误;而合肥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目前主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来自中盐红四方公司(氮肥生产企业),另外巢湖富营养化主要是氮磷超标所致,而对氨氮做出从严控制的要求,要求氨氮为5(8)mg/l。
第5条款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建议增加“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采纳,在5.4条款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编制说明中建议补充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的数量、所占比例、污水排放情况及标准实施技术改造的总费用等信息
采纳,标准说明中2.2巢湖流域水环境现状调查、5.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确定与比较、6.1.1污水处理厂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章节内容中均有相关内容。
第4条款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条目的4.2.1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修改为4.2.1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采纳,在4.5.1中,将有关内容修改为2016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表1
表1中有关氨氮和总氮数据进行调整
采纳,表1中氨氮和总氮数据已经做了相应调整
5
合肥市环保局
标准中只规定了4项污染物指标标准,建议《标准》中应注明其他污染物指标执行的相应标准,否则标准指标有缺项,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会造成误解
采纳。
1、在第1条款使用范围中规定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4.2条款中: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
3、4.3条规中: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未规定的工业行业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制定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
本标准的上述条款均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的其他污染物指标执行的相应标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工业企业直接外排环境的标准标准,因国标中对工业企业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部分污染物标准不明确,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对氨氮、总磷没有控制,实际工作中只能参照建设部《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或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建议增加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染指标控制标准,便于全省统一操作。
采纳,本标准增加4.4条款,规定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三级标准。
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巢湖流域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标准》中对化学原料行业等排水量标准没有明确单位,建议补充明确。
采纳,表4中对所有行业基准排水量均明确了单位。
第3.2条款
对于工业废水含量(50%)未明确接纳污水是设计水量、设计变化系数范围内最大处理水量还是实际水量。
采纳,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含量(50%)是设计水量。
原因是污水处理厂是根据收水范围内废水种类、比例及水质情况而确定设计处理规模及处理工艺,并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如果设计变化系数范围内最大处理厂水量还是实际水量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难以确定和控制,按照设计水量统一标准容易操作。
6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4.3.2条款
表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执行30mg/l有难度,未考虑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的含量,如果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的含量大于20mg/l出水很难达标。
建议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值<20mg/l时出水COD控制指标执行30mg/l,进水中溶解性不可降解COD值≥20mg/l时出水COD控制指标执行40mg/l。
不予采纳,理由是:
1、国家没有发布过溶解性不可降解COD的监测方法,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区分溶解性可降解COD还是溶解性不可降解COD浓度,因此也就无法根据溶解性不可降解COD浓度明确污水处理厂Ⅰ排放标准的控制和环境管理,会造成环境管理上的混乱。
2、通过流域内15家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排放水质情况来看,通过提标改造后的10家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四项指标均能够达标,占62.5%,因此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执行30mg/l是没有难度的。
3、2015年11月27日省环保厅召开的座谈会上各污水处理厂均表示能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也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化学需氧量(COD)指标执行30mg/l没有难度。
第6条款
“6实施与监督”中,要求企业达到排放标准时,未考虑进水水质对达标的影响。
应考虑当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处于异常时,某项指标超出或低于设计范围时的免责问题。
不予采纳,理由同省住建厅提出的问题一致。
第4.2.1条款
要求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统一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类Ⅳ类水,容易造成2015年建设或在标准发布前完成设计的污水处理厂时间紧迫无法满足要求,建议适当放宽时间督促各厂尽快完成提标改造,现在2018年1月1日达到类Ⅳ类水。
采纳,在4.5.1中,将有关内容修改为2016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考虑到清溪污水处理厂和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改造时间,建议在4~5年后执行新标准
采纳,本标准新建(包括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2018年1月1日执行表2要求,目前仍执行现有标准,给出了没有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2年提标改造时间,时间是很宽裕的。
7
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
要求提标改造前维持原设计出水水质,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
采纳,本标准4.5.1条款中2016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说明了提标改造前仍执行GB18918一级A标准。
第4页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标准中氨氮和总氮的值写反了
采纳,已经予以更正
编制说明71页,表6-1中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的原设计工艺应为氧化沟+V型滤池+紫外消毒
采纳,编制说明中有关内容已经更正
8
庐江县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目前没有提标改造,需要增加处理设施和设备,执行新标准有难度,要求在二期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再执行新标准
部分采纳,各地政府与污水处理厂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提标改造,达到新标准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没有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2年提标改造时间,时间是很宽裕的。
9
合肥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
同意提标改造,因提标而增加的投资和处理成本望政府通过水价的方式给予补贴
采纳,流域内各级政府会考虑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设施投资费用和处理成本费用等问题。
P4表1中总氮和氨氮值写反了
采纳,已经予以更正
1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4中表5序号8中行业——农药和磷肥工业关于总磷的要求做到0.5mg/l是否能够达到?
大部分为有机磷。
要求能够做到。
1、因为巢湖流域富营养化,流域早就开始禁磷和限磷,不存在有机磷农药的生产和审批。
2、由于巢湖流域属于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和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要求上述敏感地区总磷执行特殊排放标准,即总磷为0.5mg/l。
核实编制说明中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升级后污水处理费用0.3元和污水处理工艺
采纳,经与王小郢污水处理厂电话核实,编制说明表2-17中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后吨水处理费用改为0.69元,有关污水处理工艺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正。
对P72、75页有关处理工艺和文字描述错误的意见也一并进行修改和更正。
要求对象晥维公司这样的老企业与新建企业予以区别对待,设一定的时限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予以采纳。
本标准4.5.3条款:
自2017年1月1日起除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除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新建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时间是不同的,也就考虑到设一定的时限给予老企业加以改进和完善。
10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晥维公司的所在工业废水达标处理后经裕溪河入长江,不进入巢湖。
为此,建议对晥维公司拟执行限量标准:
COD:
80mg/l
NH3-N:
15mg/l
总氮:
25mg/l
总磷:
0.5mg/l
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晥维公司工业废水虽然排入裕溪河,受到巢湖闸的控制,裕溪河是个双向流的河流,在巢湖水位下降需要江水补充情况下,裕溪河流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随着江水就会流进巢湖,晥维公司也不列外。
2、晥维公司虽然是个老企业,但是是个国有上市公司,应该带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能力和义务实施污染减排,而不应该强调公司对社会的贡献而放宽要求。
3、由于巢湖流域属于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和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
晥维公司属于巢湖流域,属于执行本标准表3中化学工业(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有关标准的行业。
11
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征求意见稿认为理论上A/O法和化学沉淀法均能满足总磷<0.5mg/l的要求。
据了解,A/O法不够稳定;化学沉淀法中若采用石灰除磷,当PH值大于11.5时,水中残磷小于0.5mg/l,须投加大量的石灰并且产泥量大,实际运行困难;如采用铁盐除磷,因处理能力有限,一般适用于处理含磷量不高的生活污水,若用于处理磷肥工业的含磷污水。
则处理后水的总磷难以达到0.5mg/l。
建议磷肥工业总磷排放标准确定为3mg/l。
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清洁生产,尽可能节水并提高含磷废水重复利用和处理后综合利用,减少废水产生量和排放量。
2、厂区应做到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废水分质收集和分质处理。
对高浓度含磷废水进行单独处理,提高处理效率,厂区总排口是完全可以达到总磷0.5mg/l排放。
3、巢湖流域目前富营养化较严重,属于《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中执行特殊排放标准的地区,特殊排放标准中总磷为0.5mg/l。
本标准采用了国标中排放标准要求,并没有另外制定相应的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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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 流域 城镇 污水处理 工业 行业 主要 水污染 排放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