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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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浈江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原则、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社))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
具体业务、信息和资料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组(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情况下,对村组(社)财务坚持“一村组(社)一帐”管理,实行制度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票据统一、建档统一和资金统一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服务。
第五条各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七条各镇、村、组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确保本办法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运作。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和资金代管制,代理辖区内村组(社)日常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
指导和监督村组(社)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管理服务中心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业务直接受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指导。
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村组(社)一户、一村组(社)一帐”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组记账核算,统一管理。
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总出纳、
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第九条各村组(社)选派一名财务报帐员,负责本村组(社)财务单据按规定时间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帐结算工作。
各村组(社)财务报帐员必须参加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学习。
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报帐人员,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条各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
严禁村组(社)主要领导兼任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
第十一条中心主任由镇一名副镇长担任,职责是: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组(社)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组(社)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组(社)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组(社)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组(社)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总出纳的工作;5.对村组(社)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总出纳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8.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总出纳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票据的领、核、销工作;6.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金额。
第十五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组(社)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组(社)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4.协助主任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村组(社)财务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抵制和制止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组(社)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收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组(社)集体各项收入上交管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组(社)领导班子、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组(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组(社)的财务公开工作;8.负责村组(社)资源资产处置方案的编制及上报工作;9.负责完善收支凭证的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制度。
加强对各村组(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对出现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违规违纪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违背财经纪律、侵占挪用村组(社)资金等行为的,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免职或罢免,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办法
第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有决算。
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村组(社)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可预测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村组(社)不可预测的重要项目、工程实施的专项预算,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
预算方案须在年初编制完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或户代表参加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在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九条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村组(社)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年终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各村组(社)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组(社)年度财务决算,并将村组(社)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
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年度重要项目和工程等预算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时,由村组(社)领导班子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调整。
年终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组(社)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公布和说明,同时在管理平台和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现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村组(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生产发展和经营需要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银行账户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报账员)和镇管理服务中心主管会计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须由村组(社)和镇管理服务中心分开保管。
镇管理服务中心分村组(社)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由镇管理服务中心出纳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村备用金为3000元以下,组备用金为1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各镇根据村组(社)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预支现金管理,预支现金是指村组(社)领导班子成员办事需带的资金。
村组(社)报帐员要做好预支现金的登记工作。
预支现金实行谁办事谁打条,经办人在使用后,要按时与村组(社)报账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村组(社)集体的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社)的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贪污、挪用公款。
村组(社)现金收入时,要按出据的收款收据的日期,五日之内交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本村组(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存款印鉴实行管理服务中心和村组(社)分别保管。
向开户银行提取存款,必须印鉴齐全。
一次性取款或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须进行预先核准,由村组(社)提出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有关票据向开户行提取存款。
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财务“代理(记)”后,村组(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根据资金量大小实行每月(季)或每半年盘点一次,由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管理中心总会计和总出纳相互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账簿上签章。
第五章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收入全额上交,开支计划下拨,先收后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坚决取缔账外账和小金库。
村组(社)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三资”账内管理,严禁村组(社)另设账簿单独核算。
报账员的所有票据必须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
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村组(社)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理服务中心总出纳负责按村组(社)银行存款进帐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银行进行账单账款核对,与村组(社)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和现金余额。
除了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发放的现金开支以外,超过1000元的结算项目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村组(社)财务收支实行“五签一审”制度。
即每张开支单据报账员做好审核单后,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交报账员做表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签章,村组(社)负责人签字“准支”,报镇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
对大额开支,镇可以制定相应的镇领导问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不得办理违规违纪收入入账。
第三十四条村组(社)集体收入包括:
镇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拨款、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及其他收入。
其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村组(社)将所有收入要出据统一的收款票据,按票据填写日期五个工作日内交所属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社)集体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专项款,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服务中心要分类分村组(社)建立票证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与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要做到集体审核、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执行开支的审批制度,计划内的开支要主管领导审批,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
从村组(社)集体经济收入中发放村组(社)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村组(社)财务审批权限
1.村委会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小组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由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村组(社)的支出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全面实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村组(社)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组(社)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村组(社)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组(社)负责人、村党组织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村组(社)报账员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镇管理服务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由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经村组(社)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村委会负责人、村党支部负责人审批确定为不合理或不同意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经办人承担。
对村组(社)集体重大开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向镇主要负责人汇报。
经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或非正规票据的事项,不得入账处理。
第四十二条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组(社)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合理支出,更不得侵占村组(社)资金。
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组(社),由各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审批签字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村组(社)干部报酬、补贴标准。
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部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组干部报酬,各镇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由各镇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会议讨论通过为本组干部报酬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备案。
3.村组(社)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生活补助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村组(社)民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成员的报酬,一般按误工补贴发放,也可在年终一次性固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视村组(社)规模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由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上级来人和开展突击工作确需开餐的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并注明开餐事由、经手人、证明人。
招待费用开支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组(社)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组(社)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
村组(社)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年初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审批,杜绝村组(社)集体无依据发放各种补助、奖金。
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招待费、村组(社)干部村务活动通讯费补贴、村级交通工具燃油费等必要开支,可由镇统一制定分类执行标准,由村组(社)两委提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开支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
对村一级10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两委”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对村小组一级5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民小组长会议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委会备案。
管理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备案,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
第四十七条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帐,否则谁开支谁负责。
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
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
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
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
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六章财务报表办法
第四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1.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会计每季度(半年)与村组(社)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列出各村组(社)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组(社)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
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
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镇管理服务中心以村组(社)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
3.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与各村组(社)结算一次,并对各村组(社)财务进行决算,做出相应报表,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七章财务公开办法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1.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2.村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组应在每季或半年结束之日起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开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
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基本建设、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2.财务收支:
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支出、公益福利费支出等;
3.债权债务:
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4.集体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5.其他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开的程序:
1.村每月、组每季或每半年后5日内,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社)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2.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后,由村组(社)报帐员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报送;
3.村每月、组每季或半年后的10日内,镇管理服务中心将各村(组)的报送资料录入电脑记帐,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同时打印出财务公开报表后返回村组(社)张贴公布。
第八章财务审计办法
第五十四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要加大对村组(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管理服务中心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社)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布。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强化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每年年末对村组(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加强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组(社)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村干部的考核内容;村组(社)借款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的全程业务,借款合同应交管理中心备案;主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错误和舞弊现象产生,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到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第六十条村组(社)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加强村组(社)资金监督。
村组(社)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其中借款3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有村组(社)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借款3000元以上,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借出。
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六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及各组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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