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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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西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西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法律依据
(一)共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1.1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6.7.1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4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11.1
5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9.1.1
部
门
规
章
1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2007.5.12010.11.26修订
2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9.1
3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2010.11.26修订
4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2010.11.26修订
5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
2006.7.1
7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部
2011.3.1
8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5.11.1
9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
2006.7.1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6.3.12012.5.21修订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 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 第二款“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其中,序号第176、177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
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1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
1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
1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
1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
1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 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
1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6、《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17、《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
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
四、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款“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6项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为行政许可事项。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6)、《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2、拖拉机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
(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尚未登记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4)《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3、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6项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为行政许可事项。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尚未登记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4)《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4、申领拖拉机驾驶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款“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4)、《拖拉机驾驶员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 第二款“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
(5)、《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
(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
(5)、《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6、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
”
7、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7项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为行政许可事项。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
8、联合收割机及拖拉机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共1项)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共14项)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执法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同时予以收缴、罚款
执法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警告、责令改正、吊扣证件、罚款、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6、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使用、暂扣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7、违反农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三)驾驶拖拉机、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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