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 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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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版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2010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上海市城市网格化
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整合管理资源,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中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主动发现、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市化地区。
列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种类、处置标准及
第七条市数字化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以及市级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二)负责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技术标准、运行规则;
(三)对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指导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队伍相关培训;
(六)加强与市信息委、相关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系和沟通。
第八条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区监督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单元网格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
(二)受理12319城建热线等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举报;
(三)负责将立案件传送区县网格化管理指挥处置中心;
(四)负责对处置问题的核查和结案;
(五)负责网格监督员队伍管理、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网格监督员是受区监督中心派遣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工作人员,由区监督中心统一管辖和指挥,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
(二)对巡查中发现问题收集证据并上报信息;
(三)对处置结果进行核查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网格监督员开展巡查和收集证据工作。
第十条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指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案件派遣和协调;
(二)对处置工作进行监督、考评;
(三)定期召开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信息沟通、工作协调会议。
第十一条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负责相关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应落实对口机构和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对单元网格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置;
(二)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区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区监督中心对网格监督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12319城建热线等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举报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后立案,并转送区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区指挥中心要根据案件内容,及时派遣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并督促完成处置任务。
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问题,区指挥中心可以指定责任部门或单位,并做好后续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接到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任务,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区指挥中心。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任务的,应及时告知区指挥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区指挥中心接到处置结果反馈后,应及时传至区监督中心,经网格监督员核查确认后,实施结案。
第十六条遇到特殊情况,应先处置后协调。
发生跨区事件时,相关区应及时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应及时协调,必要时可指定由一个区处置。
发生紧急问题时,市建设交通委可根据情况,直接指挥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区指挥中心对辖区内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纳入区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对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处置情况评价,报市建设交通委。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各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因工作疏漏和失职,造成问题发现不及时、协调派遣不力,以及系统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并影响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网格监督员未按管理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导致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的,区监督中心应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专业管理部门接到转送案件不及时处置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查处,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专业单位接到转送案件不及时处置造成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对阻挠网格监督员进行巡查和收集证据工作,以及恐吓、威胁、伤害网格监督员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处置单位相关经费按照现有经费渠道支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单元网格,是指按规定的标准,对管理区域进行划分,所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相当的管理地块,是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若干单元网格构成工作责任网格。
一般单元网格面积一万平方米左右。
(二)部件,是指单元网格中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消防环保和房屋土地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事件,是指单元网格中正在发生的影响城市运行和管理秩序、环境的,需要管理部门或专业单位实施管理和处置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0〕3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凸现数字化城市管理作用和优势,巩固迎世博600天行动整治成果,保障世博会184天运行,并以迎博、办博为契机,着眼博后,不断深化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城市管理机制,我委组织开展了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指导区县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
现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2010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完善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管理要求、规范管理队伍、凸显“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网格化管理特色,在世博保障和城市长效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
(2010版)
第一部分关于《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调整说明
为进一步凸现数字化城市管理作用和优势,巩固迎世博600天行动整治成果,保障世博会184天运行,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城市管理机制,根据《关于2009—2010年本市进一步深化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9〕83号)文件要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调整工作,编制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2010版)。
一、调整依据
(一)以迎世博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建设成果为主要依据。
充分吸收迎世博法规规章建设成果,深化相应部事件管理内容和要求。
(二)充分吸收区县网格化运行四年来的经验和成果。
增加相关部事件的问题描述,包括乱挂国旗、占道洗车、破墙开门等。
(三)关注市民群众需求呼声和管理难点。
根据市民群众对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以及店招店牌、广告牌乱设、破损等关注热点和管理难点,进一步明确、提升相关管理要求。
二、调整重点
此次调整的重点是部事件小类、问题描述、责任部门、处置要求四个方面。
(一)部事件小类的调整。
调整后,部件小类88项、事件小类32项。
一是由于部分高架桥荫桥孔设施移交区县管养,增加了相关4个部件小类。
包括桥孔道班房、桥孔停车场、禁入栅(安全护栏)、检查井等(仅限已经移交至区县管养的相关设施,目前暂指延安、南北和沪闵一期高架范围)。
二是根据有关管理规范,修改了7个部件和3个事件名称。
包括“报刊亭”改为“书报亭”、“公交候车亭”改为“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站牌”改为“出租车扬招牌”、“停车咪表”改为“道路停车场计费表”、“公交车站牌”改为“公共交通站牌”、“存车支架”改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消防栓”改为“消火栓”、“干道保洁”改为“道路保洁”、“损坏广告牌、招牌、标牌,乱设或损坏灯箱、霓虹灯”改为“乱设或损坏户外设施”,以及“乱涂写、乱招贴、乱刻画”改为“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
(二)问题描述的完善扩充。
内容尽量丰富,文字尽量简明,大部分部事件问题描述有所调整,是此次调整的重点部分。
一是依据法规规章要求,对相关事件问题描述进行了扩充。
如
(1)“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问题描述增加为8项,涵盖了铭牌、门、墙、网、警示措施、周边环境、道路施工和声光扰民等方面内容;
(2)“暴露垃圾”问题描述增加了装修垃圾、大件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等方面内容;(3)“墙面污损破旧”问题描述增加了沿街建筑物堆放物品、设置的附属设施等方面内容。
二是对大多数区县提出需增加的部件事件内容,根据尽量减少系统调整的原则,通过增加相关部件事件问题描述的方式吸收采纳。
如
(1)事件“沿街商铺(含各类亭)跨门营业”增加了“破墙开店”的问题描述;
(2)事件“市政公共设施偷盗破坏或占用”增加了“擅自占用消火栓盗用自来水”的问题描述;(3)事件“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施工”增加了“占道洗车”的问题描述;(4)事件“乱设或损坏户外设施”增加了“乱设或损坏道路上指示牌、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国旗、彩旗悬挂不规范”的问题描述;(5)事件“机动车乱停放、非机动车乱停放”增加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描述;(6)事件“路面积水、污水冒溢、粪便冒溢”增加了“暴雨和排水设施故障造成的路面积水”的问题描述。
三是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对相关问题描述进行了扩充。
如,
(1)根据绿化部门意见,对“古木名树”、“行道树”、“公共绿地”、“单位绿化”、“小区绿化”、“河道绿化”等问题描述都进行了细化;
(2)据市政部门意见,对“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非机动车停放点(亭)”和“公共厕所”等人行道设施的规范性要求有所体现。
(三)责任部门的调整变更。
市级手册仅明确主要的、原则性的责任部门。
一是根据法规规章,变更了部分部事件的责任部门。
如
(1)“违章搭建”责任部门改为“区县拆违办”,
(2)“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责任部门由“建设部门”改为“建筑市场管理部门”,(3)“非机动车停放点(亭)”责任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属地管理”,(4)“消火栓”、“消防龙头”、“消防井盖”责任部门由“消防部门”改为“供水企业(市城投公司)”。
二是要求各区县在区县管理规范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责任部门。
(1)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部事件的责任部门;
(2)对井盖类、立杆类部事件的处置应明确落实托底处置部门;(3)对处置责任为权属单位的,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办,确保处置落实。
(四)处置要求的调整。
主要是根据交警部门和电力部门的建议,对其相关部件的处置时限,进行了调整。
如
(1)“交通指示牌”处置时限调整为“市区1小时到达现场,郊区2小时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报告”;
(2)“电力杆”、“路灯”等电力设施处置时限调整为“内环线内40分钟内,内环线外80分钟内”等。
三、相关情况说明
此次规范调整过程中,对部分意见未予采纳,拟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不纳入此次调整。
主要包括:
一是对增加个别部事件内容的意见。
考虑到中心城区、郊区县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区县管理现状的差异,不在市级管理规范中统一要求,而由各区县根据自身情况,在区县管理规范中以事件形式自主延伸拓展管理内容。
例如:
“公路里程桩”、“道路地面标示(如斑马线、双黄线等)”、“监控电子眼”、“无照经营”、“车辆违章经营”、“小区内饲养家禽”、“轨道交通类指示牌”、“电力公安警示牌”等。
二是对部分仍在整治过程中的部件。
此次暂不进行相应调整,随后根据整治进展,待全市形成统一管理规范后,再予以明确。
包括:
“福利彩票亭”、“体育彩票亭”、“牛奶亭”、“轨道交通类指示牌”、“电力公安警示牌”等。
三是对部分归责为市级单位的案件。
对部分区县提出全部由市级平台统一转发的意见,拟通过强化市级单位在基层的受理处置力量,建立市级单位全市联络网络的方式,进一步强化问题的快速流转、及时处置,避免案件在区—市—区的流转过程中消耗时间。
四是对部分相关信息获取存在障碍的部事件。
包括“乱设架空线(杆)”、“擅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机动车非法营运”等,凡发现正在实施相关行为的,应立即立案并派遣至相应责任部门,由其核查取证,并及时反馈。
同时明确相关托底处置部门。
五是对个别立案数很少的部事件。
包括“热力井盖”、“民用水井”、“燃气调压站”等,考虑到系统的连续性,暂时保留,但不列为监控重点。
第二部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重点区域、部事件及管理要求
一、重点区域
围绕当前阶段保障世博有序运行的重点任务,明确世博周边、高架沿线、江河沿线、交通干线沿线、重要地点、主要商业街区、主要道路、公共空间(广场、公园、地铁等)为重点区域,并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中以图层形式予以凸现。
二、重点部事件
综合分析近年来城市网格化运行数据,明确易损、易发生的重点管理部件事件内容,并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中予以凸现。
当前阶段,重点管理部件包括:
各类窨井盖,雨水篦子,消火栓,行道树,废物箱(桶),公共绿地,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分隔设施等。
重点管理事件包括:
占道无照经营,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暴露垃圾,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乱设或损坏户外设施,主要景观道路乱晾晒,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施工,沿街商铺跨门营业以及毁绿占绿等。
凡列为重点管理的部件事件,均在分类明细表和管理标准表中,以*号在相应部件事件名称前着重标注。
三、管理要求
对发生在重点区域内的重点部件事件问题,各区县网格化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有效解决、有力监督。
(一)发现及时。
网格监督员严格按照管理标准所列问题描述重点巡查,准确判断,及时发现立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必须采取安全性防护措施或留守至处置人员到达。
(二)处置快速。
各区县网格化管理中心,应设置快速派遣通道,第一时间将此类案件派遣至相应责任部门。
缩短处置时限,主动督促责任部门快速处置。
原则上,处置单位到达现场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处置完成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三)解决有效。
各区县网格化管理中心,收到责任单位处置反馈后,应第一时间派遣网格监督员现场核查。
若经核查仍未有效解决,应强化督办处置力度,并在相关考核中予以通报。
(四)监督有力。
对有关单位推诿扯皮的,各区县网格化管理中心应加强协调督办,落实托底应急处置。
对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级平台,由市级层面督办处置。
第三部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内容及其管理标准
一、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件分类明细表
二、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件管理标准表
三、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事件分类明细表
四、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事件管理标准表
一、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件分类明细表
类别
名称
说明
责任部门
调整说明
公用设施01
1
*上水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水表
供水企业
明确托底部门
2
*污水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水务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3
*雨水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水务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4
*电力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电力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5
*路灯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电力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6
*电信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电话井盖
电信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7
*有线电视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8
*网络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9
*热力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10
*燃气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燃气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11
*公安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公安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12
*环卫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绿化市容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13
*消防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供水企业
(市城投公司)
调整责任部门
14
*移动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15
*信息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信息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16
*联通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17
*铁通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18
*网通井盖
包括阀门井、手孔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19
*其它井盖
前述井盖以外的,或是无明确设置单位的
区县托底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20
电力杆
以悬挂电力设施为主的立杆
电力部门
调整处置时限
21
电信立杆
以悬挂电信设施为主的立杆
电信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22
市政立杆
人行道上红白相间、阻止车辆通行隔离矮杆
市政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23
有线电视立杆
只悬挂有线电视设施的立杆
权属单位
明确托底部门
24
其他立杆
前述立杆以外的,或是无明确设置单位的
市政部门
明确托底部门
25
*雨水篦子
水务部门
————
26
*消火栓
供水企业
(市城投公司)
部件名称更改
调整责任部门
27
消防龙头
供水企业
(市城投公司)
调整责任部门
28
信息交接箱
电信部门
————
29
电力设施
(电力设备)
有电力标志的设施
电力部门
调整处置时限
30
路灯
电力部门
调整处置时限
31
景观灯光设施
指除路灯以外的落地地面灯光设施
绿化市容部门
————
32
书报亭
邮政部门
部件名称更改增加管理要点
33
电话亭
电信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
34
信息亭
有电子信息显示的、独立落地的招牌、信息栏或亭
权属单位
————
35
自动售货亭(站)
固定的自动售货亭(站)、售水机
权属单位
————
36
福利彩票亭
民政部门
————
37
体育彩票亭
体育部门
————
38
牛奶亭
属地管理
————
39
治安亭
交通执勤亭、治安亭等
公安部门
————
40
邮筒
邮政部门正式设立落地的邮筒
邮政部门
————
41
健身设施
露天健身休闲器具,包括住宅小区内、开放式公园等
属地管理
————
42
防汛墙
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防汛闸门、潮拍门、防汛通道、防汛信息管线
水务部门
————
43
晒衣架
指落地的晒衣架
属地管理房管部门
————
44
民用水井
属地管理
————
45
燃气调压站
燃气部门
————
46
宣传栏
包括阅报栏
属地管理
增加管理要点
道路交通02
1
公共交通站亭
包括亭、棚和公交终点站
交通部门
部件名称更改增加管理要点
2
交通信息亭
指有交通信息的亭
交通部门
————
3
出租车扬招牌
交通部门
部件名称更改增加管理要点
4
道路停车场计费表
道路两侧停车计时收费的设施
交通部门
部件名称更改
5
桥梁
跨河桥包括桥面、桥名牌、吨位牌和桥梁护栏及其它附属设施
市政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
6
人行天桥
过街天桥、人行天桥
市政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
7
交通指示牌
包括交通凸镜
公安部门
调整处置时限
8
交通控制箱
指落地的或在交通类杆上的控制箱
公安部门
————
9
非机动车停放点(亭)
属地管理
部件名称更改增加管理要点
10
路名牌
路边正式设立的路名牌、多功能路名牌
市政部门
————
11
公交交通站牌
包括通勤车站牌
交通部门
部件名称更改
12
门牌
指建筑物的门牌号码(XX路XX弄XX号)
公安部门
属地管理
增加责任部门
13
*人行分隔设施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栏等
市政部门
————
14
机非分隔设施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栏等
市政部门
————
15
路中分隔设施
道路中心线的分隔设施
市政部门
————
16
河道护栏
池、塘、河流的护栏、铁链等设施
水务部门
————
17
绿地护栏
有铁架、石桩的固定护栏
绿化部门
————
18
交通立杆
挂交通指示牌的支撑杆
公安部门
调整处置时限
19
公交拉杆
电车线的拉杆
交通部门
————
20
*交通信号灯
红绿灯
公安部门
调整处置时限
21
无障碍标牌
市政部门
————
22
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建筑物室外坡道、盲道
市政部门
————
环卫环保03
1
公共厕所
有公共厕所标志,包括流动厕所
绿化市容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
2
公厕导向牌
绿化市容部门
————
3
垃圾箱房
独立的、室外的垃圾箱房、垃圾压缩站
绿化市容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
4
*废物箱(桶)
绿化市容部门
————
5
倒粪站(小便池)
绿化市容部门
————
6
交通噪声指示牌
显示分贝等噪声的设施
环保部门
————
园林绿化04
1
古树名木
包括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古树名木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绿化市容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调整处置流程
2
*行道树
包括树木、树桩和树穴
绿化市容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调整处置流程
3
花架花钵
指沿街景观花架花钵
绿化市容部门
————
4
*公共绿地
包括树木、垂直绿化、草坪、地被、盆栽植物、绿地配套设施、水体、园林小品,涵盖高架桥荫桥孔下绿化带
绿化市容部门
增加管理要点调整处置流程
5
小区绿化
指居住小区所属配套绿化
房管部门
————
6
单位绿化
道路沿线或公共视线范围内的单位权属绿化
权属单位
————
7
河道绿化
河道两侧的绿化
水务部门
————
8
雕塑
雕塑管理部门属地管理
增加责任部门
9
街头座椅
属地管理
————
其它设施05
1
重大危险源
包括加油站、液化气钢瓶和化学物品堆场等
安监部门
————
2
桥孔道班房
仅限已经移交至区县管养的高架桥荫桥孔相关设施
市政部门
新增部件
3
桥孔停车场
仅限已经移交至区县管养的高架桥荫桥孔相关设施
市政部门
新增部件
4
禁入栅(安全护栏)
仅限已经移交至区县管养的高架桥荫桥孔相关设施
市政部门
新增部件
5
检查井
指高架立柱下附近的检查窨井;仅限已经移交至区县管养的高架桥荫桥孔相关设施
市政部门
新增部件
二、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件管理标准表
第一类公共设施
部件名称
﹡上水井盖
类别编号
01
部件类别
公共设施
部件说明
包括阀门井、手孔、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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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 上海市 城市 网格 管理 实施 暂行办法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