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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汇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县县城供水项目(净水厂)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JTZ120103
招标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汇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天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12年4月16日
第一章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长白县县城供水项目(净水厂)项目已由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2010]395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标人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汇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及自筹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供货企业。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新建日处理2万吨的净水厂1座及附属设施;铺设长22.9公里DN700的球墨铸铁输水管理线1条,设计日输水能力为2.75万吨,铺设DN100~DN500钢丝网骨架PE配水管线30.12公里,配水管网设计日配水能力为4万吨。
2.2招标范围:
长白县县城供水项目(净水厂)项目设备采购,采购内容包括如下所列,具体内容以技术规范要求为准:
(1)通用、专用机械设备
(2)电气、仪表、自控设备及材料。
2.3质量标准:
符合国际、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2.4供货期:
从合同生效至供货、验收合格时间为90天(日历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2投标人须具备本次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能力,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有2万吨及以上净水处理厂供货业绩。
3.3财务要求:
近二年(2009年、2010年)不亏损,提供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3.4产品要求:
具有产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6本次招标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30时至11:
30时,下午13:
30时至16:
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吉林省政务大厅六楼招投标窗口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1000元,发出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10时00分,地点为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吉林省政务大厅六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和东亚经贸新闻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汇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长白县县城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邓贞顺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天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652号1单元404室
邮政编码:
130061
联系电话:
7
传 真:
7
联系人:
许鸥张浩
电子邮件:
2012年4月21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汇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长白县县城
联系人:
邓贞顺
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吉林省天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652号1单元404室
联系人:
许鸥张浩
电话:
0431-
1.1.4
项目名称
长白县县城供水项目(净水厂)项目设备采购
1.1.5
建设地点
长白县县城
l.2.1
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及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银行贷款60%、自筹资金4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长白县县城供水项目(净水厂)项目设备采购,采购内容包括如下所列,具体详细内容均以技术规范要求为准:
(1)通用、专用机械设备
(2)电气、仪表、自控设备及材料。
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本项目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检验、包装、运输、调试、培训和维修服务等一切内容。
1.3.2
供货期及保修期
供货期:
从合同生效至供货、调试、验收合格时间为90天(日历日)。
保修期:
从验收合格后1年。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国际、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投标人须具备本次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能力,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有2万吨及以上净水处理厂供货业绩。
(3)财务要求:
近二年(2009年、2010年)不亏损,提供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4)产品要求:
具有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主要产品:
产品检验合格证。
(6)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7)本次招标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踏勘时间:
2012年5月2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
邓贞顺
联系电话: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2年5月3日15时前投标人将对招标文件中须澄清的问题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在接收任何问题。
联系人:
许鸥张浩
联系电话:
0431-
传 真:
0431-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对商务、技术条款不允许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技术规范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5月3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8小时以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8小时以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证明文件原件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证明文件原件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生产厂家授权代理委托书、经营许可证、主要产品检验合格等证明资料原件。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银行电汇或银行转帐,投标人须在2012年5月30日15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各投标人缴纳完投标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
(传真号码:
0431-)。
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
3)收款单位全称:
吉林省天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长春农商行朝阳支行
账号: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
投标人办理退返投标保证金事宜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办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两年(2009年、2010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4.1.2
封套上写明
地址:
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吉林省政务大厅六楼开标室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长白县县城供水项目(净水厂)项目设备采购
投标文件在2012年5月31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吉林省政务大厅六楼开标室
收件人:
许鸥张浩
提交开始时间:
在2012年5月31日8时30分
提交截止时间:
在2012年5月3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在2012年5月3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吉林省政务大厅六楼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
按投标顺序进行。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l0
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1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根据综合评审结果,评委会受招标人授权,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10.1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如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企业情况及相关材料与事实不符,此弄虚作假行为将按废标处理,且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货物类标准计取。
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如中标人未按此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收款人全称:
吉林省天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长春农商行朝阳支行
账号:
10.3
招标控制价:
1834.3167万元,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为废标。
10.4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的货物采购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编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l.1.5本项目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内容、规模、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供货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产品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10.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本工程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技术条件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规范(另册);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4)规格性能偏离表;
(5)投标书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3.1.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生产厂家授权代理委托书;
(4)投标人情况表及企业实力证明材料;
(5)生产许可证;
(6)主要产品检验合格证;
(7)投标货物近三年市场销售情况;
(8)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9)近三年涉及的诉讼与仲裁情况。
3.1.3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编制,装订成册。
(2)开标一览表仅供在开标时唱标使用,按统一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且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相关内容一致。
3.1.3投标书附件的编制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在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投标书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组成系统(包括名称、规格、组成、结构、功能、原理、材料、关键原器件等)的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及必要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及型号参数);
(3)产品制造、安装、检测、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清单;
(5)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6)货物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实施方案;
(7)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8)保修及优惠条件承诺;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依据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和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调试、培训和维修服务等一切内容的含税价格,所有投标人均须以人民币报价。
3.2.2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3.2.3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2.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3.2.5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6合同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3.2.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供货业绩合同,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供货时间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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