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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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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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篇一: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编制说明
附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编制说明
一、代码组成:
登记号共计18格。
为与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相区别,第1格填写英文大写字母“m”。
二、编码方法:
⒈行政区域代码:
第2~7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XX)。
⒉审批机构代码:
第8格;
代码卫生行政机关属称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3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
4辖区市(省辖市)、地区卫生行政部门5县(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⒊行业分类代码:
第9格;
代码名称说明
1妇幼保健院(所)
2妇、儿研究所(含中心)
3妇产专科医院
4儿童专科医院
5其他专科医院(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
6中、西医综合医院(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7乡(镇)卫生院(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8门诊部(所、医疗联合体)(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9其他(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⒋专项技术服务分类代码:
第10~15格;表示经许可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类别,每格□内用1或0数码表示许可或不许可;同时分别在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的“许可项目”档内写明许可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
“第10格”表示:
婚前医学检查。
“第11格”表示:
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第12格”表示:
产前诊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
“第13格”表示:
助产技术。
“第14、15格”预留:
填写“-”。
为了减轻基层卫生机构负担,属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可同时进行;属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项技术服务的许可,可用同一本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表示。
⒌申请单位代码:
第16~18格;即审批机关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批准书》的顺序编码,由001数码起始。
例:
经审批、准许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开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其开展的助产技术服务按属地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许可证完整的登记号应是:
m350102510001--001,具体分解如下:
行政区划代
码:
m350102;审批机
构:
鼓楼区卫生局,为5;行业分类:
妇幼保健院,为1;专项技术分类:
0001--;批准书顺序编码:
001。
其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诊疗科目栏注明“计划生育”,在“副本”备注栏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出处--
http:
///news/ArticleDetail.aspx?
articleid=186086
篇二: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妇发?
1995?
第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
(1)女婚检门诊:
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
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篇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办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④《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件2)。
二、申办程序:
①提交申请书及资料→②资料审查及人员资格审查→③现场评审→④办理登记注册手续→⑤收费及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现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每证10元。
附件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登记号
□□□□□□□□□□□□□□□□□□
机构性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批准文号:
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2——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2——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2——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2——2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附表2——3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2——3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的一级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
9、附表2——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附表2——4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
11、附表2——5设备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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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 保健 技术服务 执业 许可证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