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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建华合同诈骗案
褚建华合同诈骗案
褚建华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房刑初字第005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建华,男,1969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一区2号楼402号;因本案于20XX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第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建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的诉讼代理人王树增、被告人褚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褚建华于20XX年3月31日和20XX年8月11日,两次以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名义,使用私刻的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合同专用章,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业务员赵继光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共计购买变压器15台。
在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将变压器如期交付后,被告人褚建华将变压器全部转卖他人,且已结清货款,但被告人褚建华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最后期限没有履行对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的付款义务,后下落不明。
后经鉴定,该15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万元。
被告人褚建华于20XX年1月17日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褚建华辩解:
第一、其曾给付赵继光3000元,第二、其曾用马宝华的1张10万元支票给四方变压器厂结帐,但支票空头。
第三、在四方变压器厂报案后,其曾与民警刘建光联系。
其认为自己只是私刻印章,没有进行合同诈骗。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褚建华原系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项目经理,2000年后,其使用该工程部的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电气工程施工。
20XX年初,该工程部因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被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XX年3月31日及20XX年8月11日,被告人褚建华以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名义,使用私刻的“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合同专用章”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签订两份《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变压器15台,货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在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如约将15台变压器交付被告人褚建华后,被告人褚建华将15台变压器转卖他人并取得全部货款,但未向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履行付款义务。
20XX及20XX年间,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业务员赵继光多次向被告人褚建华催结货款,被告人褚建华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并于20XX年初下落不明。
20XX年6月19日,赵继光向公安机关报案。
20XX年1月17日,被告人褚建华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褚建华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所购15台变压器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批吊销未检企业营业执照存档页、北京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及证人王兆海的证言证实:
王兆海原系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法定代表人,褚建华原系该工程部项目经理。
该工程部因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于20XX年初被海淀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以后褚建华使用该工程部的执照自己干工程,向该工程部交纳管理费。
褚建华可以使用该工程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业务,但签订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由该工程部办理,该工程部不会让褚建华使用工程部的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褚建华以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名义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上所盖“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合同专用章”不是该工程部的合同专用章。
王兆海未批准过褚建华再刻1枚合同专用章,也不知道褚建华刻了这枚合同专用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产品出库单、收条及证人赵继光的证言、被告人褚建华的供述证实:
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业务员赵继光作为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的委托代理人、褚建华作为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委托代理人于20XX年3月3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购买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变压器7台,总价款万元。
交付方式为送达现场,货款在送达现场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
20XX年4月18日,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将合同约定的7台变压器送到褚建华指定的通县永隆屯一厂里。
褚建华出具了收条1张。
一个月后,赵继光向褚建华催要货款,每次打电话、见面褚建华均称还准备要第二批货,等第二批货送完,工程完毕后,年底一起把货款结清。
20XX年8月11日,赵继光作为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的委托代理人、褚建华作为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在北京市房山区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购买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变压器8台,总价款万元。
交付方式为送达现场,货款自送货之日起最迟到20XX年12月30日结清。
20XX年8月12日、8月17日,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将合同约定的8台变压器送到褚建华指定的通县永隆屯一厂里。
褚建华以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名义在产品出库单收货人栏签了字。
送完货后,赵继光即多次打电话向褚建华催结货款,褚建华均称年底结清。
20XX年12月30日后,赵继光又多次打电话向褚建华催结货款,褚建华有时接电话,有时不接,接电话的时候就说等等。
20XX年初褚建华就不接电话了,赵继光也找不到褚建华了。
赵继光等人到工商局查询发现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已于20XX年注销才发现被骗,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怡合电气工程处出具的证明及证人任建平的证言、被告人褚建华的供述证实:
褚建华、任建平均非北京市怡合电气工程处职工,二人于20XX年相识。
20XX年间,任建平在通县台湖镇永隆屯村进行电气施工,褚建华将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所购15台变压器全部转卖给任建平,任建平已将货款20余万元全部给付褚建华。
文检鉴定书证实:
送检材料《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上所盖“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合同专用章”与样本《施工合同》1份上所盖“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合同专用章”不是同1枚印章。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
被告人褚建华于20XX年3月31日、20XX年8月11日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所购变压器15台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
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证实:
赵继光于20XX年6月19日到房山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称,褚建华以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的名义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签订供货合同,诈骗变压器15台后下落不明。
20XX年1月17日,被告人褚建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出具的证明证实:
褚建华诈骗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变压器,货款合计万元,分文未付。
该厂未保存褚建华给付的支票。
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褚建华的身份情况。
针对被告人褚建华的辩解,公诉人进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
借条及证人赵继光的证言证实:
20XX年7月9日,赵继光因岳父生病,以个人名义向褚建华借款3000元。
工作说明证实: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未能与马宝华取得联系。
在公安机关对褚建华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初查期间,侦查员到褚建华的暂住地找到褚建华之妻,在侦查员的要求下,褚建华之妻拨通了褚建华的电话,侦查员明确通知褚建华到房山公安分局经侦队接受调查,褚建华当时同意,但一直未予到案。
丰民初字第158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丰执字第07810-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
褚建华因拒不返还借款13万余元,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义务后长期不回家,下落不明,且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终结。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褚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私刻的“北京得利凯普电气工程部合同专用章”与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签订合同,在将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交付的货物转卖他人并取得全部货款后,无正当理由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下落不明,骗取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货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建华犯有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褚建华的辩解不能成立。
被害人被骗财物应责令被告人褚建华退赔。
本院根据被告人褚建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第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二、责令被告人褚建华退赔北京市四方变压器厂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 东
审 判 员 王全莹
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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