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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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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兴茂煤化有限公司安全作业规范
一、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制度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护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的动火作业适用于我公司各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固定用火作业以及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各维修工段负责人到安全技术科办理固定动火、用火审批手续,其他人员不予办理。
2、动火方式和场所的界定标准
2.1动火作业的界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我公司主要为五管要害区域和重大危险源。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各维修工段每月月底提前一天自觉申请办理固定动火证。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4凡厂区、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技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6固定动火作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实施动火,固定动火区域为各车间维修工段维修室及安全技术科所规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域必须加强安全防火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动火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安全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厂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距离火点15米内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或空间隔离措施。
4.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2厂区道路沿线(25米以内)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品的货车、槽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5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2.1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动火作业时,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够顺畅排走。
4.2.3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技术部门人员、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现场监护。
4.2.4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mmH2O正压。
低于100mmH2O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畅通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工段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时,应进行环境可燃物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行上述要求者,应有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体积百分比)。
6.职责划分
6.1车间主任为特殊动火作业负责人,车间安全员为一级动火负责人,当班维修工段长为二级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实际动火操作者为动火人
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车间安全员为监火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运行工段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公司安全员为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公司各级各部门安全负责人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7.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7.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7.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作业证》一式二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人和主管安全技术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作业证》的审批
8.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经理或总工审批。
8.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批。
8.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二、厂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规范
1.制度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兴茂公司各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内作业。
2.受限空间内作业的界定标准
进入或探入焦化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引用的范性文件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应送入洁净的空气源。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禁止未经安全技术科培训的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及空气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通过安全技术科办理用电手续,必须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电气线路,不得与金属设备本体发生直接接触,电气照明应有接零保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严禁长时间高强度疲劳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划分
5.1作业单位负责人为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表2-12。
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引用受限空间(以下简称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3.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2.1氧含量18~21%。
3.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定时监测
3.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页。
3.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5照明和防护措施
3.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3.5.3作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3.6多工种、多层交驻作业安全措施
3.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驻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7监护
3.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3.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3.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3.7.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4.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4.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
4.6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7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厂区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4.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主管领导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4.9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4.10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11《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最终由主管安全技术领导审批签字、主管经理终审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1.制度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2.带料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3.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3.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3.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3.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4.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页。
4.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mmHg;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mmHg;气体温度应小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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