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家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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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家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家具厂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覆盖厂所有区域、所有服务、生产过程。
3. 职责:
3.1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厂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负责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各部门之间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3.2厂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明确职责,确保运行安全。
3.3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4厂所有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责任。
4.程序:
4.1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4.1.1组织保障:
厂成立了由总经理为主任、生产经理为副主任、各部门主管、基层骨干和员工代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4.1.2制度保障:
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修订,以保证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
4.1.3资源保障:
厂在人力资源、组织机构设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方面要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保证资源供应。
4.1.4奖惩机制的保障:
厂对各部门、各岗位签订全员《安全防火责任书》,并定期总结评比、考核,奖惩严明。
4.2部门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4.2.1各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员,并明确职责。
4.2.2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厂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2.3在工作中要加强检查、监督,检查员工遵守厂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情况,如发现违章作业要及时进行处理。
4.2.4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安排、布置工作时要首先考虑安全,并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
4.2.5要经常组织各岗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汇报上级部门。
4.2.6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一盘棋。
4.3员工安全生产责任:
4.3.1明确各自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厂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操作作业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4.3.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岗位自查、安全监督等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3.3作为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对厂内的所有违章、违规作业和行为,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制止和汇报。
4.3.4对于发现的大小安全事件、事故,隐患苗头,都要及时汇报或处理。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新入厂人员均须经过厂安全技术部、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由厂生产部组织,行政部协助,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各课工作。
2.课级教育(二级),由课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各课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防灼伤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二)厂内调动(包括分厂内调动、部门内调动)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三)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四)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五)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六)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七)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生产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八)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部门领导或生产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十)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十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经安监部门举办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主要负责人要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十三)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十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厂生产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制度。
1.厂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厂领导。
厂领导对安全生产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
(2)检查员工思想。
就是查各位职工是否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能否做到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3)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就是查员工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能否严格执行。
(4)检查安全隐患,就是深入生产储存各环节,查管理上的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
(5)检查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检查机器设备的零配件是否齐全,设备是否运转良好。
2.各生产岗位根据情况每日进行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难于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3.厂根据季节和生产储存状况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
4.厂按检查出的隐患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岗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于整改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方案上报厂进行审批。
5.厂将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发生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定义
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
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厂值班室和厂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
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厂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厂医务室进行救护。
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厂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生产部经理负责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厂有关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部门、课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
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
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
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它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厂有关领导。
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厂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激励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人身和厂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予惩罚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奖惩及办法
2.1奖励的范围
各部门和个人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事故,有突出贡献者:
参加各级安全竞赛活动,有突出成绩者;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措、安全技术创新有突出成绩者;
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有突出贡献者;
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单位达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管理者。
2.2奖励办法
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评比情况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2.3惩罚办法
各部门和个人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生产部、行政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视责任大小,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厂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
一、总则
1、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绝不是个人福利待遇,要按标准严格控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应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应做其它用途。
2、员工领到个人防护用品,要精心爱护,正确使用,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
3、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厂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4、各施工作业部门要设专人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卡片,每年未编制好领用计划报行政部审批。
二、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厂的采购课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或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否则,财务课不得报销。
2、对不按上述规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的责任。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带、防毒用品类、电焊护目镜面罩、防静电护品类、防噪声护具、防尘口罩、滤料、皮塑安全靴鞋、绝缘护品类、阻燃防护用品类、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器材、安全标志。
三、发放原则
1、凡属在生产过程中,起保护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者予以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作业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员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
4、各工种员工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发以上者,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回岗后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5、新员工、学徒工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劳动保护用品卡片,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6、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按工种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方可领新。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1、行政部根据厂的实际需要申报管理发放标准,经经理审批后,执行发放标准。
2、行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⑴工种岗位标准。
⑵定额数量标准。
⑶使用期限标准。
⑷使用材料标准。
⑸选型样式标准。
⑹管理项目标准。
3、采购课根据标准向厂申报经费,制作、采购、发放管理。
4、采购课会同行政部落实管理发放标准。
五、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
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人拆洗修补。
2、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的班组工种标准发给。
3、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4、员工在厂范围调动,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本厂的,劳保用品一律收回。
员工变换新工种时,应按新标准发给。
5、对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护器,绝缘用品等,必需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有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或报废。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厂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程序
4.1特种作业的范围
a)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b)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c)压力容器和锅炉操作;
d)高、低压电工;
e)焊工。
4.2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厂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a)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b)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c)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d)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人事课长与安全主任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运输经营部的消防管理联络工作。
2.仓库人员应当熟悉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性质及应急处理、仓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质、用途、操作和维护保养方法。
3.监督全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
(1)对新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进入危化品仓库内的仓车辆必须证件齐全,车况完好,安装防火罩。
(3)人员进出有安全管理制度。
(4)危化品仓库内和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标准和防火防爆等级。
(5)生产场所、仓库内有防火标志、安全警示标示牌;生产车间、仓库内禁止使用明火,设备整改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厂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要具有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6)生产、储存现场必须设置、配备足够应急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设备有维护、保养的计划,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8)严禁在生产区、仓储区内吸烟、明火作业和携带火种入内。
(9)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零件等。
(10)生产车间、仓储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11)定期进行紧急行动方案演习、防火检查等工作。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旨在使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化,使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储存。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1、一切试剂、药品要有标签。
2、酸性、碱性、有毒性药品设专用储存柜,用多少领多少,谁领药品由谁负责。
3、酸性、碱性、有毒性药品严格按照化验室药品使用操作手册使用。
4、使用酸性、碱性、有毒性药品时,要正确使用化验室仪器设备。
5、对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操作过程,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6、厂内的柴油设专用储罐,保证储罐良好通风,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7、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安全防火规定。
8、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
9、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由保卫、安全部门按规定监督。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各类物品不得混合储存。
1.1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隔离储存。
盛装液化气的容器属于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3易燃气体、助燃气体、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可同存一库。
1.4腐蚀性物品,严禁与其它类物品共存。
2.遇火、遇热、遇水、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仓储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S≤100m2,垛与垛间距d1≥1m,垛与墙间距d2≥0.5m,垛与梁、柱间距d3≥0.3m,主要通道宽d4≥2m。
5.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通风降温装置。
76.仓库必须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7.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进入属于甲、乙类物品(见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的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和手机。
8.仓库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9.库房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1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经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作业人员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仓库。
11.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改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摩擦、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3.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装卸、搬运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4.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货源、生产厂、生产日期、安全标签、质量、数量、包装情况、压缩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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