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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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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编号:
K01-F1354
一、工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账户主要有:
“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
(一)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工具)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
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按税法的规定,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于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确认销售成立并发生纳税义务。
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凭证和银行存款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额或按普通发票上所列货款乘以征收率所折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货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例1] 天华厂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向光明厂销售甲产品360件,600元/件,计价款216000元、税额36720元(360×600×17%),开出转账支票代垫运杂费1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借:
应收账款--光明工厂 2537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720
银行存款 1000
[例2] 某工业企业临时对外加工,加工费收入用现金结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1500元,税额255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现金 1755
贷:
其他业务收入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例3] 天华厂销售给天力公司甲产品110件,开具普通发票,含税金额77220元,用转账支票结清。
因天力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所收款项是价税合并收取的。
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77220/(1+17%)=66000(元)
销项税额=66000×17%=11220(元)
借:
银行存款 772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0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当收到购货方交来的商业汇票时,销售收入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
[例4] 天华厂向永兴厂销售甲产品100件,600元/件,价款60000元,税额10200元(100×600×17%),已收到购货单位交来承兑期为4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702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3.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尽管结算程序不同,但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均应于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
企业应根据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发票,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5] 天华厂向外地胜利厂发出乙产品200件,460元/件,价款92000元,税额15640元(200×460×17%),代垫运杂费2000元。
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胜利厂 1096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主营业务收入 92000
银行存款 2000
[例6] 天华厂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外地风庆厂发出乙产品100件,460元/件,价款46000元,税额7820元(100×460×17%),代垫运杂费1500元。
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风庆厂 5532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20
主营业务收入 46000
银行存款 1500
4.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7] 天华厂向阳州厂销售丙产品200件,540元/件,产品成本为80000元,税率17%。
按合同规定,货款分3个月支付,本月为第1期产品销售实现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
价款36000元,税额6120元(36000×17%),已收到款项。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000
贷:
产成品 80000
借:
银行存款 4212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
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6667
贷: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667
5.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娱乐等),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
[例8] 某钢窗厂销售钢制防盗门,售价为300元(含税),另收取运输及安装费50元(含税)。
作会计分录如下:
防盗门价=300÷(1+17%)=256.41(元)
防盗门增值税销项税额=256.41×17%=43.59(元)
非应税劳务价=50÷(1+17%)=42.74(元)
非应税劳务增值税销项税额=42.74×17%=7.26(元)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7.26=50.85(元)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35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其他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
6.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产品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产品,由于财务会计是采用完工百分比(完工进度)法确认其业务收入的,如果在确认收入时,税务会计按增值税法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势必虚增企业的税负。
为此,对长期合同产品收入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借鉴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将“递延税款”账户的使用加以扩展,企业在按完工进度确认长期工程合同的营业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递延税款--增值税”。
待工程全部完工、产品发出时,再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因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而退货或要求折让,不论是当月销售的退货与折让、还是以前月份销售的退货与折让,均应冲减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销货退回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全部退回。
①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因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方尚未付款。
其具体做法:
一是如果属于当月销售,尚未登账,应在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本企业保存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均注明“作废”字样,并作废原做的记账凭证;二是如果属于以前月份的销售,应在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根据冲销当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登账时,应以红字记入贷方)、“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如属预收货款)、“应付账款”。
[例9] 天华厂上月26日销售给天方公司的丁产品发生全部退货,已收到对方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列价款80000元、税额13600元,并转来原代垫运费500元(应计进项税额35元)和退货运费600元(应计进项税额42元)的单据。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第三联与退回联订在一起保存)。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天方公司 941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营业费用 465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红字)
借:
营业费用 55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贷:
其他应付款--天方公司 600
②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证,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费用--运输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购货方未付款)、“应付账款”(购货方已付款)、“银行存款”(购货方已付款,现支付退货款)。
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借方。
(2)部分退回。
①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是对方尚未付款。
如果销售方尚未登账,应将退回的该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以及所填的记账凭证予以作废,然后再按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属以前月份销售,销售方已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账,应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然后根据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作废的发票联、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据,按原发票和新发票所列价款的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收账款”。
[例10] 天华厂上月销售给长城公司的甲产品50000元,退货10000元,已收到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退货运杂费480元的单据,其中运费发票金额400元。
应在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按购货方实收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销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元,应冲销的销项税额为1700元(8500-6800),应增加营业费用452元,应计进项税额28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长城公司 1218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营业费用 452
贷:
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1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红字)
②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销货方一般已作账务处理并收到款项。
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依据,其账务处理基本同上。
2.销货折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销售产品因质量等原因,购销双方协商后不需退货,按折让一定比例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收取。
(1)如果购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付款,销货方应在收到购货方转来的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则不需要进行冲销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销售,销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则应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的差额,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例11] 天华厂7月2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货付款)销售给光明厂乙产品40000元,增值税税额6800元,由于质量原因,双方协商折让30%。
8月18日收到光明厂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作会计分录如下:
7月20日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
应收账款--光明厂 468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乙产品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8月18日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扣除折让后的价款28000元即40000元×(1-30%)和增值税税额4760元即6800元×(1-30%),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12000元(40000-28000)和增值税税额2040元(6800-4760)]:
借:
应收账款 14040(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乙产品 12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红字)
(2)如果购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
这时,销货方一般也已进行了账务处理,销贷方应根据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按折让金额(价款和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据。
[例12] 天华厂上月销售给耀华厂丙产品40件,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双方协商折让20%。
耀华厂转来的证明单上列明:
折让价款20000元,折让税额3400元。
根据证明单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银行汇出款项。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收入--丙产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
银行存款 23400
实际登账时,“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以红字记入贷方发生额。
3.销售折扣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中,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
商业折扣也就是税法所称折扣销售,它是在实现销售时确认的,销货方应在开出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写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会计处理同前述产品正常销售相同。
但若将折扣额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计算销项税额都要按未折扣的销售额乘以税率,以此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现金折扣,应在购货方实际付现时才能确认拆扣额。
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因此,按税法的规定,这种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应该记入“财务费用”。
由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全价(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
现举例说明采用现金折扣时,购销双方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13] 某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B企业,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200000×17%),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双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1)销货方。
产品发出并办理完托收手续时:
①全价法:
借:
应收账款 2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②净价法:
借:
应收账款 23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如果上述货款在10日内付款时:
①全价法:
借:
银行存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贷:
应收账款 234000
②净价法:
借:
银行存款 230000
贷:
应收账款 230000
如果上述货款超过20日付款时:
①全价法:
借:
银行存款 234000
贷:
应收账款 234000
②净价法:
借:
银行存款 234000
贷:
应收账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2)购货方。
购货方收到货物及结算凭证时:
①全价法:
借:
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
应付账款 234000
②净价法:
借:
原材料 1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
应付账款 230000
上述货款在10天内付款时:
①全价法:
借:
应付账款 234000
贷:
银行存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②净价法:
借:
应付账款 230000
贷:
银行存款 230000
上述货款超过20天付款时:
①全价法:
借:
应付账款 234000
贷:
银行存款 234000
②净价法:
借:
应付账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贷:
银行存款 234000
此例在10日内付款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现行一般企业都采用的方法,能够准确地反映财务费用额,但它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收款数额。
因为购货方在10日内付款,按规定折扣率除了少付4000元货款外,还应少付这4000元货款相应的增值税税额680元(4000×17%)。
因此,此例在10日内付款时,购销双方应作会计分录如下(按全价法):
(1)购货方。
收到专用发票时:
借:
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
应付账款 234000
在10日内按2%折扣付款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进货折扣证明单送交销货方时:
借:
应付账款 234000
贷:
银行存款 229320
财务费用 4680
在取得销货方开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红字)
(或待扣税金--增值税)
贷:
财务费用 680(红字)
(2)销货方。
收到购方在10日内的付款时:
借:
银行存款 229320
财务费用 4680
贷:
应收账款 234000
收到购方转送的证明单后,根据折扣金额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财务费用 680(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红字)
4.销售回扣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销售回扣是一种不合法、不正常的销售行为。
因此,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冲减销售额,都不能影响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按销售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又按回扣额开出普通发票(红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冲减销项税额,发现后应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等。
(三)以物易物购销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
它是指业务双方进行交易时,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依据双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例14]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样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
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
产成品-A产品 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
[例15] 某酒厂8月份以自产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若干吨。
当月销售同类白酒,最高售价2500元/吨,最低售价2100元/吨,加权平均价格为2250元/吨。
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2250×10×17%=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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