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协会饭店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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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协会饭店分会章程
平顶山市旅游协会旅游饭店业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为平顶山市旅游协会旅游饭店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THEHOTELBRANCHOFPINGDINGSHANTOURISTASSOCIATION(缩写为HBPTA),是平顶山市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平顶山市旅游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平顶山市各旅游饭店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市旅游饭店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我市旅游饭店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和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饭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平顶山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办公地址:
市旅游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定期召开协会会员例会,组织旅游饭店企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市场调研,为平顶山市旅游饭店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收集国内外饭店业信息;
(四)加强宣传促销活动,牵头组织会员单位共同联合打造旅游特色产品,扩大平顶山市旅游饭店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五)向市旅游局和市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加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互助,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开展旅游饭店业的人才引进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平顶山地区的旅游饭店与国内外饭店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饭店行业的市场秩序;
(八)承办行业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行政区内(含六县〈市〉)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饭店和旅游餐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审核批准;
(三)登记备案;
(四)颁发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分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七)接受本分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或经常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对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协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汇报工作计划与财务预算;
(八)制定行业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出会员大会需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命;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市旅游协会批准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备案后任职。
第三十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分会经费收支。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因会员饭店增加,需增选、补选常务理事,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开展分会各项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
(四)协调与其他旅游协会机构和市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会员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时,按其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对其做出以下处理和惩罚。
(一)督促限时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向社会公告其不诚信经营行为,并进行行业警示和告戒;
(四)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和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屡教不改者劝其退会。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分会收取的会费按一定比例上交平顶山市旅游协会后,其余作为经费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会费开支范围:
(一)分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正常活动;
(二)订阅相关报刊杂志,印制有关资料;
(三)正常的办公费用、交通费用、接待费用;
(四)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它合理的开支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的财务执行情况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后,经市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旅游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分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对本章程如有修改意见,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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