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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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及风险防范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农华丽
主要内容
一、卫生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现状及原因分析
二、卫生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三、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的一些思考
卫生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现状
及其原因分析
(主要分析渎职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现状)
◆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99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105人;滥用职权罪19人。
◆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05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65人;滥用职权罪19人;非法搜查罪4人;受贿罪4人;传染病防控失职罪2人。
◆2010年我区卫生监督执法领域首次出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
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
1.发生在履职过程中;
2.涉及犯罪罪名较为集中,其中前三位是: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
3.刑事责任追究案件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监管领域;
4.基层卫生监督负责人涉及渎职犯罪较多;
5.刑事问责呈上升趋势。
沉痛的教训——案例回放
[案例1]因对非法行医处罚执行不到位卫生执
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案例2]无证黑诊所医死患者卫生监督官员
成被告案
[案例3]陕西西安灞桥区卫生监督员因无证诊所致人死亡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案例1]因处罚执行不到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
▪某县卫生监督机构王××(副所长)、陈××(副所长)、张××(工作人员)从2005年-2008年3月分别对41起非法行医案件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共计罚款数额10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三人擅自改变xx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罚款数额223300元,未执行罚款数803700元,且对其中30起非法行医案件未执行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另外,2007年县卫生局对21名非法行医者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累计494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实际只履行罚款111000元,尚有383000元罚款未执行到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集体研究,意欲结案,后县卫生局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将上述案件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2006年—2008年期间,已经被行政处罚的5名非法行医者均多次非法行医,后发生就诊人的死亡、伤害结果。
▪××省××县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对该县卫生监督机构王××(副所长)、杨××(副所长)、张××(工作人员)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王××(副所长)、杨××(副所长)、张××(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减免行政处罚幅度,致使国家罚没款损失803700元,多数非法行医者在缴纳部分罚款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给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滥用职权罪。
▪
法院认为:
一、王××、杨××、张××在被处罚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时,由张××提出结案意见、经集体讨论,王××、杨××分别签字同意,予以结案,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结案程序违法,但不属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减免行政处罚幅度。
二、2007年行政处罚款虽申请强制执行,其主要结案工作程序已经完成,对非法行医行为和医疗市场已经产生影响。
三、王××、杨××、张××的行为致使803700元行政处罚款不能继续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客观上造成来了部分非法行医者在缴了部分罚款后仍在非法行医,并多次发生非法行医致患者伤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显已触刑法,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滥用职权罪”,但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沉痛的教训——案例回放
[案例4]浙江温州龙湾区卫生监督员因职业病防治监管不力、企业尘肺病多发被追究玩忽职守罪。
[案例5]广西某县某镇一无证人员在一家药店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该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该县卫生监督所监督科科长以¡°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其他案件,如:
●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管理人员帮非法行医者伪造执业医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行医者乱审批构成渎职犯罪的案件。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对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导致非法行医者一直未被处罚案件。
“首问不罚”不罚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
应收不收(高罚低收),应罚不罚存在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义务所在。
*相关案件对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积极性造成负
面影响,在社会上也有反向示范作用。
--网上评论
*河南省某区卫生监督员考核考试交白卷。
*陕西当事卫生监督员信函:
希望相关案例引起卫生部重视,并表示愿意为卫生监督工作以后顺利发展做铺路石。
*广西当事卫生监督员寻求法律援助。
原因分析
一、非法行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大,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
非法行医存在市场;
二是院校无序扩招,毕业生无法进入正规医疗
机构;
三是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一部分乡村医生
违反规定进入城镇范围内行医;
原因分析
四是都市村庄管理难度大,提供了生存土壤和保护;
五是药品流通管理存在漏洞,为非法行医者的药物供应提供方便;
六是基层卫生执法力量薄弱,行政处罚手段缺乏强制力,在对非法行医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相对较少,非法行医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打击非法行医是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的职责!
原因分析
二、卫生监督机构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在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卫生监督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某市城区,卫生监督所有卫生监督员16人,负责全区辖区6220户食品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28家医疗机构、3230余户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以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着全城区无证诊所和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还承担政府创建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河南某县卫生监督员因渎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的县卫生监督所一线卫生监督员只有6人。
原因分析
三、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Ø卫生监督人员基础素质参差不齐;
Ø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广、法律法规规定复杂,法律性、专业技术性兼备;
Ø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一定经验的积累;
Ø卫生监督不断面临新情况、新挑战。
原因分析
四、依法履行卫生监督法定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待
进一步加强
卫生监督承担着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生活饮
用水、消毒产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执
法任务,同时还担负着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母
婴保健和采供血机构执业活动监督等医疗卫生监督
职责。
履行六部卫生法律、三十多部行政法规赋予
的法定职责,职责范围广,任务繁重。
依法履行
卫生监督法定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原因分析
五、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Ø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不足;
Ø对出现的追责案例涉及的法律风险研究和应对措施不足;
Ø与司法领域的沟通不够;
Ø卫生监督员在执法实践中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不足;
Ø卫生监督面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的应对措施不足。
卫生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责任认定原则及种类
★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何为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广义:
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
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
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通指狭义。
特点:
-违法是承担的根据;
-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等由法律明确规定;
-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法律责任认定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法律责任的种类
(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分类)
◆违宪责任。
最特殊,主要是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
◆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最严重、制裁最严厉的,主要是人身责任。
◆民事责任。
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
由于行政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较宽泛,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主,还可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团体。
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有关卫生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
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责任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级政府、上级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法律责任规定
★《献血法》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卫生法律看,目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卫生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相关罪名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事责任
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相
关罪名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报复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法定职责
渎职行为的实施,必须和行为人执行的职责有直接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
可见,是否为行为人法定职责属渎职行为认定之关键。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明确规定了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2004年12月9日)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关于法律责任风险防范的思考
◆法律责任风险的含义及要素
◆卫生执法人员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有关风险防范的一些应对措施
什么是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合法利益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导致行为主体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构成主要为三个要素:
主体、环境、行为。
●后果:
间接损害、直接损害、自身损害
在卫生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主体)做出的具体执法行为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环境)。
——这就是卫生执法的法律风险
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行为的不规范性!
法律风险的形成:
风险因素——法律风险——风险事件——风险后果
任何执法行为都应考虑法律的风险及防范!
!
卫生执法人员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风险识别●风险评价
●应对措施●循环改进
有关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正在研究和完善中)
◆全面系统地识别各卫生执法专业的法律风险
◆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监督执法工作流程
◆执法文书等文本体系的完善
◆法律责任、法定职责体系的宣贯
◆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后续法律风险的跟踪与研究
谢谢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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