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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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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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XXXX,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
522725198009173615,现住XXXXXXXXXX北西路18号楼2单元8号。
联系电话:
18385565882。
被申请人:
贵州省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XXXXXXXXX煤矿。
电话:
0854-2776922。
法定代表人:
XXXXX职务:
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一、勒令被申请人限期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二、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公司领导会审签字的工资审批表载明工资标准(3000元/月)支付我被放假期间(2015年7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当日)的工资;
三、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缴纳6月份社会保险费;
四、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支付我一个半月的工龄工资3000*1.5=4500元;
五、本人2013年2月26日入职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2月25日共11个月双倍工资:
11*3000=33000元和2014年2月26日至6月26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4个月双倍工资:
4*3000=12000元。
本事项共计:
45000元。
六、要求贵州省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做离职体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被聘被申请人单位纳入试用考核期,试用期一个月、工资5500元。
试用期间被申请人未明确我具体岗位及职责。
后经过公司瓮安区域领导会审,于2013年4月1日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明确工作岗位为“综合部主管”。
转正后工资标准6000元/月。
转正后,被申请人曾于2013年10月和2014年3月两次口头通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均因双方在劳动合同起签时间和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等事项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无果而终。
入职至今被申请人未与本人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有关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的正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也没有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6月29日,被申请人通知XXX区域及XXXX煤矿全部职工召开职工大会,总经理XXXX、四川XXXX集团代表、XXXXX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闫玮、XXXX集团总裁、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副总经理XXXXX、副总经理兼XXX区域总经理张XXXX、财务经理XXXX、XXX煤矿事实性承包人XXXX均出席会议。
会上,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宣布,由于XXXX煤矿自正常生产后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XXXX公司经营班子拟将XXXX煤矿关闭,XXXX集团作为合资方,为暂时保住XXXX煤矿,由XXX集团有偿负责XXX煤矿生产经营权,自召开职工大会之日起,XXXXXXXX公司XXX区域及XXX煤矿机构全部解散,所有人员放假,在放假期间领取生活费。
XXXX煤矿今后的生产转交给自然人XXXX,常平在召开职工大会前已支付保证金400万元,形成了事实性承包。
原XXXXX公司XXX区域及XXXX煤矿被放假人员,如通知复岗的,按重新录取处理,未接到复岗通知人员今后自行安排。
原综合部、供销部、财务部暂留部分人员,在原XXX区域XXXX领导下组成临时工作组,协助事实性承包人常平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待XXX煤矿新的领导班子成立后,再确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务及薪资标准。
XXX煤矿是XXXXXXX公司在瓮安现有仅存的生产矿井,被申请人以事实性承包方式转交给XXXX,被申请人已无法在XXXX范围内给原XXX区域及XXX煤矿职工安置工作,被申请人在未与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协商,未到属地劳动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单方面宣布放假和暂留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已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捍卫正当权利。
2013年6月30日下午,我和部分被放假的同事联名向XXXX县劳动仲裁院提交了事件经过材料并陈述了事情经过。
于是在劳动局仲裁院组成了由龙腾焦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XXX、XXXX公司管理总部综合部副经理XXX、XXX煤矿原矿办主任XXXX及公司、XXXX煤矿被放假人员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会议。
调解会由劳动局仲裁院姚主任主持。
在会上,姚主任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解,XXXX当场承诺:
2至3天最迟不超过十天给出解决方案:
一是尽量与大家协商解决大家复岗问题;二是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劳动仲裁院也为此作出调解:
建议被申请人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在1至3天内制定被放假人员解决方案,妥善安置被放假人员。
会上,我多次向劳动局及被申请人在场负责人员表明了我的态度:
由于职工大会是在未与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协商,未到属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放假待岗、发放基本生活费,违背了劳动合同中的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
因此本人不接受公司的放假待岗、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决定,并要求公司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被放假期间的工资。
被申请人代表闫玮、李波、陆玖军对我的要求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14年7月1至今,我一直按照被申请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规定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履行本人岗位职责。
7月4日,我们再次请求XXXX劳动局仲裁院要求被申请人给予我们明确答复,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经XXXX县劳动局仲裁院调解,我们同意再次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找相关负责人交涉。
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方代表XXX承诺2014年7月7日(星期一)在XXX煤矿与所有被放假人员协商解决具体方案。
截止到今天即2014年7月9日,本人已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按时打卡上下班9天之久,距离我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调解的时间已过10天,已经超过了被申请人在调解会上的最后承诺期限。
可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对劳动局仲裁院提出调解结果及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在调解会上作出承诺至今仍未能兑现,且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被请人方仍不履行承诺,不给予我们任何一个合理的解释。
鉴于被申请人方负责人无正确处理本次事件的态度和诚意。
我特向贵局申请劳动仲裁。
此致
XX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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