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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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
篇一: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
1.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
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由于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
2.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
forElectricalandMechanicalWorks),常叫“黄皮书”;
3.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Client
/ConsultantModelServiceAgreement),也叫“白皮书”,其付费标准是按“人—日”、“人—周”或“人一月”计算;
4.交钥匙项目专有一个“橙皮书”,正式名称为《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of
ContractforDesign-BuildandTurnkey,1995),其主要特点就是参考“黄皮书”做些变通,规定从设计至施工完毕,所有责任全都集中到承包商身上——当然另一方面这也给承包商提供了更大的活动余地。
“橙皮书”通常适用于BOT类型的项目。
5.此外,FIDIC在1999年又出版了EPC合同,正式名称为《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ContractforEngineering,ProcurementandConstruction),常叫“银皮书”,并建议可作为“橙皮书”的一个替代范本。
6.还有适用于标价相对较低的小型工程的简短合同格式(TheShortFormofContract),常叫“绿皮
书”。
这些FIDIC合同形成了一套规范性的文件,业内人士鉴于书封皮的颜色特点,常将整个合同条件通称为“彩虹系列”。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一般用到的都是FIDIC合同“红皮书”,是土建类的项目;
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项目,一般多用FIDIC合同“黄皮书”。
两个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输电线工程和几个变电站项目,用的就都是FIDIC合同“黄皮书”,因为这类工程的供货成分大。
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
篇二: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自1986年起我开始在海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接触并使用FIDIC合同条件(以下称FIDIC),一直至今。
可以说,在国际承包工程第一线的具体运作中,尝到过不少酸、甜、苦、辣,这里实际上是向大家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体会。
我不是搞学术研究的,因此不准备谈理论性的东西,只是结合实际情况,讲讲如何在项目上应用FIDIC,希望能与大家探讨。
必须承认,FIDIC的条款讲起来十分枯燥无味,有时甚至可能感到很深奥。
如果初次接触,更会觉得无从下手。
即便我在海外项目的对外交往中曾经天天使用过FIDIC,但有时拿起来专读它的条款,如果不联系实际情况和出现的具体问题,也常觉得没有太大意思。
现在世界上使用范围较广的除FIDIC外,还有ICE合同条件(以下称ICE)。
实际上,FIDIC是从ICE演变来的,香港主要是用ICE的变形。
要想在国际上搞承包工程,包括在国内搞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资贷款项目,这两种合同条件都必须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FIDIC是较厚的一本书,不可能全部背下来,但如果要想运用自如,就应该尽量把其中的关键性条款记下来。
我并非主张对每个字都死记硬背,不过有关的主要概念、条款相互间的关系,怎样实际应用等,心理必须十分明白,因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用到。
先谈谈FIDIC的大致情况。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有人称FIDIC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
可以说,FIDIC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FIDIC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如果大家想索取FIDIC的有关资料,可向以下地址联系:
FIDICSecretariatSwitzerland
Telex:
454698FIDICH
CH1000LausanneFax:
+41216535432
12ChaillyTel:
+41216535003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常称黄皮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
搞承包项目一般用到的都是红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黄皮FIDIC,交钥匙项目通常不采用红皮FIDIC,而是参考黄皮FIDIC做些变通。
例如我在海外参与过的一个亚洲开发银行货款的输电线项目,用的就是黄皮FIDIC,因为这个项目供货成分大,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
红皮FIDIC的特点是土建部门为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
而黄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证方式,黄皮FIDIC的预付款比例较大。
按国际惯例,红皮FIDIC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15%,一般都在15%以下。
而黄皮FIDIC规定,材料到货验收后,承包商可以拿到80%左右的货款。
我下面所谈的都是红皮FIDIC。
这里我附带想特别提一下:
使用FIDIC,最好要懂得英文。
FIDIC语言都是英文的,这在FIDIC第5.1款中很明确。
不会英文就很难通过翻译去搞这项工作,有很多东西同样一个词,英文和中文翻来翻去意思就变了,另外对于许多专业词汇,靠字典是得不到真谛的,甚至偏离可能会很大。
所以,要想用好FIDIC,最理想的人是学技术的又懂英文,同时也应懂一些法律知识,因为FIDIC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
FIDIC里面涉及到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相当讲究用词的正确与严谨,来不得半点含糊,这些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注意掌握。
FIDIC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一个是1988年的第四版。
到目前为止,除学习、讨论、研究领域用的是1988年版外,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真正实际用的仍是1977年版的,我还没有见过在具体项目上用1988年版的。
但现在国内很多人写书时是使用1988年版,估计这些人是搞学术研究的,不是真正在第一线具体工作的,可能是在按常理推断新版的东西应该比旧版要好。
1988年版和1977年版的差别主要在仲裁上,还有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
另外,1988年版将索赔条款列得更详细,专门列出53款,把索赔过程写得一清二楚。
如果你没做过索赔工作,只要懂英文,就可以照着这个程序去索赔,它告诉你几天之内必须要做什么,几天这内你又该去做什么,对初入这个领域的人来说,1988年版还是有帮助的。
而1977年版里只是在第52款的第5分项谈到索赔,并且是很短的一段,还是作为变更令的一部分内容列出来的。
自1988年FIDIC第四版发行至今时间也不算短了,但我所见到的项目招标文件里没有一份是用1988年版的,为什么呢?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仲裁条件不一样:
1988年版的仲裁条款强调友好解决,而1977年版则强调仲裁要很明确的时间概念。
如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端,这对承包商就相当有利。
尽管1988年版的第67款在谈仲裁时是出于很好的理念和期望,但真正操作起来可能离开现实有一段距离。
1977年版很简单,你给咨询工程师了出仲裁通知书,90天内他必须给出一个仲裁判断,这叫准仲裁。
如果你对此不满,马上就可以提出打国际仲裁。
而1988年版,是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发出准仲裁通知书之后84天,尽管对咨询工程师的书面决定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打国际仲裁,而是承包商还必须再给业主发函,表示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并且要至少再等56天。
如果真的到了打仲裁的时候,一定是大家已商谈了很长时间,矛盾激化到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程度了。
作为承包商如果还要等140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解决问题,而这140天对承包商来说已经是很大的风险了,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
按照FIDIC的第67款规定,仲裁期间承包商也不能停工,如果停工视为你违约,就要按第63款进行处理,这对承包商是很不利的。
因此,我认为1977年版对承包商更实际些。
另一个原因,我想就是负责编制标书的咨询工作师受到惯力的作用,他已经习惯和熟悉了1977年版的条款,编写文件时就自然用1977年版,因此到现在为止,所有咨询工程师发出的合同都是用1977年版。
可以说,这在客观上对承包商并不是一件坏事。
FIDIC的最大特点是:
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它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
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
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
但是,FIDIC又坚持要形成买方市场,主张在"买"(业主)"卖"(承包商)双方的交往中,利用经济的约束手段,维系对买方的有利条件。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
通过实际工作,我们当承包商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上帝是业主,老二是咨询工程师,老三是承包商,没办法才打工当承包商。
相信当过承包商的对此都深有体会,你赚那点钱很艰难。
如果承包商干了活业主不及时付款,拖欠上几个月,利息又全赔回去了。
FIDIC的鼻祖是ICE,主是说,先有ICE,后有FIDIC,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
nstitutionofCivilEngineers的英文缩写。
但值得特别一提的是,ICE与FIDIC有着本质上的区别,ICE是亲业主的,它侧重于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是亲承包商,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更多。
我们在香港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当承包商,你会尽量向业主推荐FIDIC;如果当业主或向外分包,你就一定要用ICE。
我经手有个一亿多港元的项目,就是用FIDIC与业主签订下了工程合约的。
香港的分包制度较普遍和成熟,我们项目分判出去时,分包合同则完全使用ICE。
作为承包商,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业主我们争取到了使用FIDIC,而对分包商我们却采用ICE。
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都是采用ICE,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
谈到普通法体系,我想再补充讲些使用FIDIC或ICE时必备的法律常识。
FIDIC和ICE都属于普通法(Common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安全汇成的不成文法,英国现行的普通法。
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ContinentalLaw)体系,是成文法,就是说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下分为民法、刑法和商法等。
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有些类似我们讲的前车之鉴,简单地说,就是强调前边的安全,有了它那行后边的案子就照着判。
其商法极为发达。
例如抵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时还不钱,过去有过用抵押物作偿还。
但由此可能导致不公,这就引出衡平法(RulesofEquity)。
例如借示人用一栋5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为期一年。
借钱当初是胸有成竹到时可以还钱的,因而也没有过多考虑房子的市值问题,然而一年后发生意外,确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这时就把房子没收了。
但借款人觉得自己吃了亏,认为这样用整栋房子去抵账欠公平,因为即便支付3万元的年息,银行还应再退回他至少27万元才算合理,并因此付诸法律行动。
判决是把房子拍卖,卖得40万元现金。
这就形成了衡平法,而且该案件就法定地成为下次普通法判案的先例依据。
FIDIC和ICE因为同属普通法体系,所以过去发生的案例对考虑问题相当重要,可以说这些案例本身的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当发生争执或仲裁时,只要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前边,那么你胜诉的把握就较大,否则会很难说,承包商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我们所讲的FIDIC,都是在谈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的全部。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标书、一般条款、特殊条款、技术
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等,这在FIDIC特殊条款的第5.2款里有明确说明。
任何一个实际项目,都不会全文原封不动照搬FIDIC,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条款,这些都体现在合同的特殊条款里。
如果你熟悉FIDIC,实际工作中就不用去看一般条款,因为都是固定的,标书里是红皮FIDIC的复印件;要看合同内容,就是看合同的特殊条款。
特殊条款的条款号与一般条款的条款号有对应关系,是有关一般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对本项目的特殊规定,具体条件都在特殊条款中。
比如说,在投标过程中你想知道,这个项目的计价是用美元还是当地货币,兑换率、物价上涨因素、付款期限都是怎样规定的,这些东西去查红皮FIDIC的条款没有用,因为它只是一个原则,具体操作时,都要看特殊条款。
再有仲裁是在巴黎、斯德哥尔摩、还是项目所在国?
也都统统在特殊条款中写明。
FIDIC的标准版本里,把一般条款称为第一部分(PartI),把特殊条款称为第二部分(Part),两个部分合起来就构成了合同条件。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
合同是对双方的法律制约,宁愿不签,也别胡签;一旦签了,必须认真执行,就是赔死你也得干。
中国现在是国际仲裁强迫执行委员会的会员国之一,如果签约后你又不干了,业主首先会没收履约保函以及攥在手中的各类银行保函,拒付FIDIC第60款项下的所有应付款,并可以提交仲裁,要求承包商赔偿由此引发的的全部经济损失,仲裁之后中国政府要强迫你执行,因为你是成员国的承包商。
听说有和公司签了合同之后又没实际能力干好项目,管理混乱,弄得一塌糊涂,死不了,活不成。
因此,签合同要特别慎重,好的合同可签,不好的合同千万不能签。
宁愿养精蓄锐等待机会,也不去签一个不好的项目,弄得精疲力尽,到头来还是个赔钱的买卖,与其这样还不如存钱吃利息,对此我们是有教训的。
顺便谈一下咨询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
FIDIC实际上是想建立一个以咨询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体系。
从理论上讲,咨询工程师是一个中间人,又是一个设计者,又是一个施工监理,又是一个准仲裁员,更是业主的代理人(但与业主不能任何依附或从属关系)。
咨询工程师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以外的第三方,他在两者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也有人比喻他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有些类似婚姻关系,即签订合同后,大家都要遵守咨询工程师做出的指示,就算这些指示有问题,只要还能承受、同有走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就要听从并且执行。
当然,如果实在忍受不了,闹到离婚的地步,就只好提交国际仲裁了。
国内目前推广的建设监理制与FIDIC中咨询工程师的作用有差异,限于篇幅,这晨就不再展开谈
篇三:
浅谈海外工程承包对于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浅谈海外工程承包对于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摘要:
在境外项目营销及实施过程中,对于FIDIC合同主要内容:
FIDIC的支付条款、工程清单、索赔、变更、保函、保险、汇兑风险、延长工期、保留金、清关清税的熟悉理解和运用,可以产生很好的经营效果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
FIDIC合同的分类FIDIC合同的应用
Abstract:
intheoffshoreprojectmarketingandimplementationprocess,forFIDICcontractmaincontent:
theFIDICtermsofpayment,engineeringlist,claims,alteration,guarantee,insurance,foreignexchangerisk,extensionoftime,retention,dutyreasonably&legitimatelyfamiliarunderstandanduse,canleadtoaverygoodbusinesseffectandeconomicbenefit.
Keywords:
FIDICcontracttheapplicationoftheclassificationoftheFIDICcontract
一、前言
从XX年到现在,我基本在从事海外项目市场营销和经营的基层工作,在印度ISPAT公司198㎡烧结项目的经营结算,以及印度ESSRA2200m3高炉和沙特年产60万吨钢管厂项目、科威特866住宅项目、孟加拉供水管项目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我接触到了一些FIDIC合同条款在上述事件中的应用,其中很值得总结,现结合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二、FIDIC合同的分类
我们现在境外承包项目接触到的FIDIC,主要是1999年版的,分四类合同标准格式:
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通常称作红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常称黄皮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再有就是银色封皮的,是设计、采购、施工方面的,也叫银皮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最后是《简明合同格式》,用于金额较小、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
我们针对不同项目准备合同蓝本时,一般土建工程施工拟用红色封皮的FIDIC,主要特点是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搞机电设备供货设计与施工,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用的是黄皮FIDIC;交钥匙项目(EPC)通常采用银皮FIDIC,合同特点是由承包商承担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
我们在印度ESSRA2200m3高炉钢结构制作安装的商务合同谈判过程中,主要内容参考的就是黄皮FIDIC,因为
篇四:
Fidic合同文本在国际工程中的使用
FIDIC合同文本在国际工程中的使用
上海电力建设送变电工程公司程帆
摘要:
FIDIC合同文本是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合同标准格式,通过熟悉掌握FIDICi合同文本并在工程实践中灵活使用,可以有效规范自身的工程管理模式,提高工程管理能力,通过对条款的理解和实际运用,使我们合同的执行能更有效率,合理的利用合同赋予我们的权利,使得自身的作用、地位、经济效益能得以保障。
关键词:
FIDIC合同文本,标准格式,规范,提高,效率、经济效益、保障
一、概况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
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
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两次修改。
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前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即新编FIDC合同条件)。
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
《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
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FIDIC合同文本做为国际通用的合同文本格式,已经广泛的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一系列国际金融机构认可并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做为标准使用,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自身的招投标过程中采用FIDIC合同文本,这就需要我们在参与到国际工程竞争中去的过程中要能熟悉并能灵活使用FIDIC合同文本,并且真正的用会FIDIC合同文本。
二、FIDIC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
该文件推荐用于有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单价合同。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通常由工程师负责监理,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也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生产设备和设计——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
该文件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采用总价合同。
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进行工程总承包。
但也可以对部分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简称“银皮书”该文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条件下,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责任,雇主很少介入。
即由承包商进行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最后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4)《简明合同格式》
《简明合同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简称“绿皮书”。
该文件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在此合同格式下,一般都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工程,此合同也同样适用。
三、FIDIC合同文本的构成
合同管理做为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一直备受重视,合同管理的内容和目的对合同双方而言尽管有所不同,但双方在合同管理的表现形式和采用的手段上基本是一致的。
即通过谈判、会议、备忘录、往来信函等形式来关注和保护合同赋予给双方的权益。
这种形式一直贯穿在一个合管理的全过程中。
如果给双方的这种行为下一个定义就是:
双方根据合同文件中明文条款(EXPRESSTERMS)、隐含条款(IMPLIEDTERNS)和可推定条款(COMSTRUCTEVERMS)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各事件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往来函件、纪要等形式业阐明各自立场和观点的一种行为。
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要求合同双方都要尊重合同文件的严肃性,严格遵照合同运用程序,利用合同文件赋予给各自的权利并采用正确的手段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其中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应视为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为对履约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如索赔、变更、延期、纠纷等)双方都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函件来阐明各自的观点,这也是FIDIC合同运作规则所要求的,否则就可能造成合同管理上的混乱。
做为一个对外合同,无论多么庞大详细,不可能包罗万象、事无巨细、有案可依。
合同文件仅是对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工作范围、结算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先做的一种约定。
当某一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文件提供了判别这种变化性质的准绳。
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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