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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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亳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亳政秘〔2017〕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业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实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其他政策措施是指会议纪要、各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第三条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县(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的自我审查可以由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有其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部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市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即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第六条公平竞争审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审查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如不涉及,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可以出台实施;如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
(二)审查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如不符合,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如符合,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定期评估是否实现预期效果。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开展自我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审查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履行程序。
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前制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均属于清理范围。
规章的清理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相结合,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照政府立法程序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由起草部门初审,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九条清理存量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影响市场平等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强制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等政策措施,要尽快清理;
(二)以合同协议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有政策制定机关与相关企业进行协商,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过渡期满后停止执行。
(三)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十条清理存量政策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
2017年8至9月,起草部门完成市政府存量政策的初审,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政府所属部门完成其存量政策的清理。
2017年底,市、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存量政策的清理。
(二)公开清废阶段:
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处理。
其中立即废除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6个月过渡期。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8年1月底,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布存量政策清理情况。
(三)总结汇报阶段:
市、县(区)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调整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于2018年2月底汇总本辖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市直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存量政策清理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政府参照市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对其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单位盖章: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名称
起草人
电话
审查人
电话
签发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
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
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行、服务输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查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单位盖章: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名称
起草人
电话
审查人
电话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法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是否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行、服务输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查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
审查结论
(如违反相关标准,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
规定
是或否
选择
“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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