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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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
(一)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的
对机构给予警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二: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
(二)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规定报告
对机构给予警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未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本案由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3.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4.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报告时限进行上报。
案由三: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对机构给予警告
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四:
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未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未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未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对机构给予警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未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五: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对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的婚恋、个人的身心健康、疾病等隐私,个人财产,通信,日记等。
案由六:
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
(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医疗机构未按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等规定,防止本单位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对机构给予警告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七: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对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报告时限进行上报。
案由八: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拒绝接受转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医疗机构未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转诊的
对机构给予警告
医疗机构拒绝接受转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案由九: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对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案由十: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对机构给予警告
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案由十一:
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医学记录资料进行保管
对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案由十二: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对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对机构给予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的婚恋、个人的身心健康、疾病等隐私,个人财产,通信,日记等。
案由十三: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二、处罚内容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
警告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情节严重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四、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采供血机构。
2.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3.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
案由十四:
非法采集血液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3人以下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曾经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10人以上的
非法采集血液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血液已经使用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80000至100000元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四、说明
关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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