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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交通安全技术
水运交通安全技术
一、水运交通事故及其类别
随着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水运业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
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航行密度不断增大,航行环境在不断恶化。
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舶航速不断提高,增大了船舶发生事故的风险。
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因此,人们非常关注水运的安全性、船舶的可靠性。
(一)、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运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
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关的事务”,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
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或Marine Accident,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都属于狭义的海事。
由于我国不但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而且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上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运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所谓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本书中,将水运交通事故与海事视为同一概念,在后面的叙述中不再加以说明)、。
(二)、水运交通事故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
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
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碰撞事故可能造**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
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
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
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
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
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
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
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
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
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
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
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但是,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运交通事故。
(三)、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表6—2,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表6—2 水运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船舶种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20000吨以上
14704kW以上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50万
元以上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以上至15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
元以上至70万元以下
10000吨以上
20000吨以下
7352kW以上
14704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30万
元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上至13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
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
5000吨以上
10000吨以下
3676kW以上
7352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元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
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3000总吨以上
5000总吨以下或
2206LW以上
3676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以上至75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8万
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1500总吨以上
3000总吨以下或
1103kW以上
2206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以上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以上至6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万
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
1000总吨以上
1500总吨以下或
735kW以上
1103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至5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万
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
1000总吨以下或
368kW以上
735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
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以上至35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3万
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
300总吨以上
500总吨以下或
221kW以上
368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以上至25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
200总吨以上
300总吨以下或
147kW以上
221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
1.死亡14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以上至1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000
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
20总吨以上
200总吨以下或
14kW以上
147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
以上至3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7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20总吨以下或
14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
以上至2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注:
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3.船舶等级的划分:
拖船按主机额定功率划分,其他船舶按总吨划分,既未核定吨位又无功率的船舶按载重吨比照总吨划分。
国务院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3月29日发布施行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该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
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此外,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
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
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1)、严重违章。
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
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
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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