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材料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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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材料二
课件材料二
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基本建设基本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基本建设程序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设的重要保证。
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建设程序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它的发展规律。
国家、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九个阶段的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区域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建机构,开展下一步建设程序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情况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基本建设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
按现行规定,凡属于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要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发改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发改委,由发改委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需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重大项目还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发改委一律不予审批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决定性的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
它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的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
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
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准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需要施工条件要切实可行;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改委会同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设计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四、施工准备及招投标阶段
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建队伍。
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2、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指标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适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和自治区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2)招标规模标准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0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5月15日新政办[2001]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精神,标准规定如下: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国家规定2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
②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国家规定100万元)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国家规定50万元)以上;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国家规定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五、开工报告审批阶段
确定中标企业、施工合同签定后便进入开工审批阶段。
开工报告是基本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九项基本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9、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六、建设实施阶段
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建设实施阶段,各级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建设单位按计划实施;
2、帮助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特别是关键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实施质量;
4、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
5、参与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和阶段验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6、督促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七、生产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人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八、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人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通过竣工验收,一是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按设计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正常生产;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总结经验教训;三是建设单位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及时移交固定资产,使其由基建系统转人生产系统或投入使用。
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整理技术资料。
各有关单位(包括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交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统一保管。
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方面、安装方面及各种有关的文件、合同和试生产的情况报告等。
(2)绘制竣工图纸。
它与其他技术资料一样,是建设单位移交生产单位的重要资料,是生产单位必须长期保存的技术档案,也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方能交工验收。
(3)编制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花完或应收回的资金,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报主管部门审查。
编制竣工决算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益的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后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通过建设项目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我国目前开展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都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单位的自我评价、项目所属行业(或地区)的评价和各级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单位的自我后评价报告是该项目建设过程和生产(使用、营运)成果的真实写照。
既要照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有情况,又要有数字;既要写成绩,又要写不足,是非要分明,措施要具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对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自己能解决的应马上解决,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提出建议及时上报。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预测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节能、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内容、结论与建议等;
(二)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土地证);
4、环保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环评影响审批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
7、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还需要出具相关的资源落实证明文件;
8、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9、不同行业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支持性文件;
10、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例如:
提交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是项目管理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编制初步设计并报批
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由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委,实行分级管理。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要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
各行业对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允许承担设计任务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批准可研确定的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须按程序审批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部分建设内容、重大设计方案、总概算进行变更、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总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由审计机关审计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三)报审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供的材料
1、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地(州)发展改革委或行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县(市)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所在县(市)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复印件)
6、地(州)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表
7、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四)初步设计审查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报审的基本程序:
1、承办人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初步设计文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2、项目单位上报资料齐全,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概算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3、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等),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项目单位上报资料齐全,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概算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地区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议、审查、主要内容:
1、审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其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审查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
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选址等,如与可研审批结果改变较大,要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3、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各种标准与技术规范。
4、审查各有关条件是否落实。
如:
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
5、审查概算
6、审查资金落实程度
审查会组织完专家评审,最后由设计院依据对专家意见要逐条进行文字说明,并依据专家意见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再报发改委进行审批。
(修改时限要明确)
然后依据审批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建设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三、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新的国家招标投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对招标投标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必将促进项目管理工作。
1、政府投资必须要依法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2、政府投资依法进行招标除了规定邀请招标,其他一定要公开招标。
3、招标评标等过程必须要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要求。
4、对招标过程的监督,需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立法背景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二)立法目的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法可依、违法可纠就是制定出台《实施条例》的目的。
(三)概念与范围
第二条解释了该《实施条例》所说的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词汇,主要是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明确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也就是说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
(四)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主体明确将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避免了权责不清、重复管理。
(五)招标
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对从项目招标申请、邀请招标、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到审查、有效期、保证金、投标人行为等一系列流程作了进一步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这一规定杜绝了招标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行为。
该规定将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并积极参与投标活动,从而开展广泛竞争,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2.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规定,将为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肆意高价发售标书、图纸等违规行为的定性提供依据,同时降低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未限制具体的最高数额,这可能会使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比如一亿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可以到两百万。
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将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继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一规定同样会增加投标单位的违约成本,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行为。
同时,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
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
4.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
(六)投标
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分别就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截止、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变化、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1.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中未明确的各类违规情形。
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第四十条明确了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五种情形。
其中很多行为在现实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条例》对各类违规情形的明确,有利于对违规行为的判断,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2.明确了围标、串标情形。
一直以来,审计部门发现的技术标雷同、投标报价呈阶梯分布等疑似围标、串标问题只能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而《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明确了围标、串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无疑为审计人员发现疑点、核查取证指明了方向,并为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七)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就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例如第五十一条对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包括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低于成本限价等七项。
比较《招标投标法》后,第四章需要关注的是:
1.禁止“黑白合同”。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双方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中标之后另行协商,违背招投标文件签订协议,即所谓的“黑白合同”。
尤其在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大量存在。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这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引用该条规定,确定“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进而按照经备案的“白合同”作为争议双方的结算依据。
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对何为“实质性内容”并未明确。
因此导致执法、司法部门对类似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带来很多问题。
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明确了“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均为合同主要内容。
因此,实施之后,以上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2、限定履约保证金的上限。
第五十八条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条对履约保证金的上限进行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比照定金原则处理,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考虑到招标投标活动所涉及的标的往往数额巨大,如履约保证金数额太大,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闲置,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因此,《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八)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对投诉、投诉处理和行政监督措施作了规定,相较于《招标投标法》,这是新增的部分。
需要把握的是:
投诉期限。
根据第六十条第一款可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另外,第六十条第二款“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处所指的分别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提出异议后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限制期内),并将其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
(九)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方面,《实施条例》第六章用长达20条的篇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很多规定填补了《招标投标法》的空白,使“有规定无处罚”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观。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个项目能不能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竣工验收工作十分重要。
(一)要充分认识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竣工验收工作是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中重要一道程序,它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项目由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一个标志,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一环。
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竣工验收是满足项目建成后正常生产、生活和维修的需要。
2、竣工验收是解决工程遗留问题,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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