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住宅使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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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住宅使用标准
江苏省建筑住宅使用标准
1套型
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
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2卧室
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
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2。
3起居室(厅)
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4厨房
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m2。
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
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
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条文说明】4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
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4.5除5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
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2.10m。
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5卫生间
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50m2;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1.20m2。
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
5.4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
5.7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6储藏
6.1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
(储藏室或壁橱)。
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独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
6.2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
7阳台
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7.3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
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7.5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7.7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篷。
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
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篷。
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设施。
7.9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并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7.11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构造;
2应为封闭阳台。
8层高·净高
8.1住宅层高应不低于2.80m,不高于3.00m。
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
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有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00m,且梁底净高不低于2.4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
9门窗
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9.3的规定:
表9.3门洞口最小尺寸(m)
部位
门洞净宽度
门洞净高度
单元外门
1.20
2.30
套型户门
1.10
2.20
起居室门
1.00
2.20
卧室门
1.00
2.20
厨房门
0.80
2.20
卫生间门
0.80
2.20
储藏室门
0.70
2.20
阳台门
单扇平开0.90
双扇1.60(推拉门)
2.20
注:
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
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
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9.6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3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9.8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对视。
10楼梯
10.1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2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0.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梯段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10.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10.6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
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注: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
10.9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阻挡疏散通道。
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10.10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障碍住宅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11电梯
11.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11.2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1
台。
11.3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应不小于1.80m。
11.5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
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
1.40m(深)x1.10m(宽)。
11.6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60户。
11.7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于2户时,每
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其中一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11.8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2.10m。
11.9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11.10当住宅地下室为汽车库或住宅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12出入口·走道·外廊
12.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2.2设置电梯的住宅,当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
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
12.3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
12.4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2.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出入口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
12.6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应不小于0.10m,当高差小于0.20m
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12.7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10m。
12.8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入口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口过道不宜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1.1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1.0m;
3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0.90m;
4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12.10住宅建筑起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寒冷地区住宅应为封闭外廊,夏热冬冷地区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敞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12.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12.12外廊、天井、回廊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2.13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底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13装修
13.1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确定,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涂料。
13.2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13.3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
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的要求。
13.4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
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13.5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1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1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1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1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14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1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
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
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16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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