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J04203压力容器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检验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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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J04203压力容器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检验规范标准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1总则
1.1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1.2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有不符时,应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2监督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
省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5GB150-2011《压力容器》
2.6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
2.7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
2.8《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2.10《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2.11GB151—99《管壳式换热器》
2.12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2.13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2.14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2.15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2.16GB/T25198-2010《压力容器封头》
2.17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2.18制造厂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
3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3.1独立承担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监检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3.2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3.3凡经本省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件。
3.4监检工作中应由检验员担任,Ⅲ类容器的监检应由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承担,应由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射线底片复评。
3.5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4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
主要有:
超声波测厚仪、钢卷尺、直尺、塞规、游标卡尺、焊缝检验尺、放大镜、温度计、各种样板尺、手电筒、观片灯、弦线等。
5监检工作对受检企业的要求
5.1监检是在制造厂产品质量稳定,质保体系运转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的,受检产品必须是制造厂自检合格的产品。
5.2制造厂应提供下列资料:
5.2.1质保手册、质量控制或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5.2.2与产品有关的企业标准;
5.2.3产品图纸、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包括各类修改单)和检验资料;
5.2.4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5.2.5持证焊工(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无损探伤人员(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及专职检验员明细应由持有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表;
5.2.6产品合同及有关协议;
5.2.7年、季、月生产计划;
5.2.8受压元件及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复验报告;
5.2.9焊接试板试验报告,焊缝返修有关文件及热处理报告(附记录曲线);
5.2.10无损探伤记录及报告(附布片图);
5.2.11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测报告;
5.2.12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耐压试验前,有关各种资料应完整并合格);
5.2.13制作工序流转卡、检验卡;
5.2.14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5.2.15监检人员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检测试验程序、文件或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6监检内容
6.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6.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7监检控制程序图
压力容器产品监检控制程序图
8监检项目和方法
8.1设计文件
8.1.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8.1.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8.1.3产品总图上应盖有相应资格的设计资格许可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8.1.4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8.2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8.2.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8.2.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
8.2.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8.2.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标准;
8.2.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8.2.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8.2.7特殊制造要求;
8.2.8热处理要求;
8.2.9无损检测要求;
8.2.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8.2.11预防腐蚀的要求;
8.2.12安全附件的规程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8.2.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8.2.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8.2.15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8.2.15.1多腔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8.2.15.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8.2.15.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8.2.15.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8.2.15.5对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8.2.15.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8.2.15.7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8.3设计修改应有修改单和会签手续。
对外来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对改动的部位应作详细的记载。
8.4工艺文件审查
8.4.1主要受压元件和产品焊接试板是否有制造工艺。
8.4.2装配是否有工艺。
8.4.3焊接工艺是否有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项目是否能满足产品制造的要求。
8.4.4有热处理技术要求的是否编制有热处理工艺。
8.4.5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否有工艺。
8.4.6当工艺有变动时,工艺修改单和相应的会签手续是否齐全。
9材料审查
9.1审查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材的质量证明书,入厂复验报告和入库验收单。
9.2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外协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入厂验收单。
9.3抽查钢材库的存放、标记及发放情况。
9.4抽查焊材一级库及二级库的验收入库、储存、烘干、发放及回收情况。
9.5抽查生产现场材料标记移植的执行情况。
9.6审查材料的修改和代用是符合《容规》2.13条的要求。
9.7对主要受压元件的回用,厂方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见证资料。
10焊接审查
10.1审查焊工资格、合格项目及有效期,监检人员应保存完整的合格焊工明细表。
10.2每季度现场抽查一次上岗焊工持证率,并记入有关记录表。
10.3不定期抽查焊材采购验收及复验、保存、烘干、发放与回收等控制点。
10.4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工艺规程。
10.5车间巡检时,抽查焊接环境,焊接工艺纪律,施焊过程及焊接检验情况。
10.6抽查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质量、焊工钢印(制造厂质保体系文件要求在焊缝附近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时)。
10.7抽查焊缝返修情况:
审查返修方案和返修记录。
焊缝的返修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并采用经评定验证的焊接工艺。
返修工艺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人员的同意。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
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需再进行返修需经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是否对返修部位进行硬度测定与热处理等决定。
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情况和无损探伤等结果记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
10.8审查试板制备,进行现场确认或者是审查试板与筒节纵缝部位连接的射线底片。
审查试板数量、焊缝表面质量及钢印(焊接试板一般应打有材质标记、焊工代号、产品编号)。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9抽查试样加工及机械性能试验情况。
11组对
11.1抽查封头、筒体的焊缝布置。
11.2抽查封头与筒体、筒体与筒体、筒体与接口等的组对情况;测量几何尺寸,包括错边量、棱角度、直线度。
12抽查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质量。
对超标缺陷应及时通知厂方,并记入监检日记。
13无损探伤审查
13.1检查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项目及有效期。
监检人员应备有制造厂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汇总表。
13.2查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和工艺卡。
13.3检查布片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返修焊缝,应检查扩探情况,对超声波和表面探伤,除审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探伤过程进行实地监检。
13.4检查探伤标记是否清楚并与记录一致。
13.5对每台产品抽查射线探伤总片数的30%,且不少于10张(小于10张的全部复查),主要抽查返修片、T型焊缝及可疑片,将检查的片号、底片质量、评定结果等记入“底片复查记录”中并签字。
13.6监检人员检查出的超标缺陷应及时通知厂方,对返修后的复探片需要重新检查,对局部探伤的,应查是否扩探。
14审查热处理与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查热处理报告。
(应有温度自动记录曲线)
15耐压试验
15.1耐压试验前应核查容器外观质量、几何尺寸、焊接试板、无损检测及热处理等各项检测资料应齐全并合格后方能进行耐压试验。
15.2核查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
15.3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试验工艺、试验过程、试验压力等情况,确认试验结果。
15.4审查耐压试验报告签字确认。
15.5监检人员在耐压试验现场应特别注意自身安全。
16泄漏性试验
16.1泄漏性试验应在耐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6.2抽查现场泄漏性试验情况,审核泄漏性试验报告。
17成品综合情况
17.1查制造工序外部检查合格,后续工序出现的机械、损伤、变形等其它缺陷。
17.2按图纸及清单核对安全附件的数量、规格和型号。
18产品的出厂文件
18.1产品制造竣工图纸
18.2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18.2.1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18.2.2产品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
18.2.3材料清单
18.2.4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
18.2.5产品焊接试板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有试板要求的)
18.2.6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18.2.7焊接记录
18.2.8无损检测报告(附探伤部位图或布片图)
18.2.9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有热处理要求者)
18.2.10耐压试验报告(水压或气压)
18.2.11泄漏试验报告
18.2.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18.2.13“规程”、“标准”规定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
18.3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18.4铭牌复印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18.5审查产品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新制造的容器必须在明显的部位上安上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铭牌。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及许可级别、产品标准、主体材料、介质名称、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必要时)、耐压试验压力、产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日期、压力容器类别、容积(换热面积)。
19压力容器封头制造监检: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要满足附件1
20地下储气井制造安装监检: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要满足附件2
21签发证书
21.1在监检合格的每台压力容器铭牌上打钢印。
21.221.2每台容器经监检合格后,由监检员在“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中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经责任工程师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核盖章后,其中两份交制造厂,一份留省院归档。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经责任工程师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打印一份,留省院归档。
22监检质量问题的处理
22.1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指:
必须返修和可能返修的缺陷,或工厂出现质保体系运转不正常时)由监检员及时口头通知处理,必要时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联络单》,一式两份,一份发制造厂,一份存档。
22.2重大问题(重大问题指:
频繁发生的同类性质的缺陷或发生违反规定的质量问题),由检验员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检验责任工程师审核,报技术负责人批准,一份交制造厂,一份省院存档,另一份报市局特设处。
23安全措施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守省院及被监检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4监检资料存档
监检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记录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底片复查记录(如有)
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
监检日志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如有)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书(如有)
检验案例(如有)
压力容器封头监检项目表(如有)
地下储气井制造安装监检项目表(如有)
所有归档资料由检验员整理,责任师审核汇总后,交质量部存档、妥善保存,保存期按XTJ02-04-2011《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附件1:
压力容器封头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封头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封头产品及其他压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一)对封头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模具的控制(车间巡查)
模具应堆放整齐、稳妥,防止变形、锈蚀和损坏。
模具在使用前应对其表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其关键尺寸进行复测。
由于磨损、拉毛、断裂等,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报废,置于废品区存放。
(二)原材料和焊材的控制
抽查来料加工封头和自料加工封头坯料入厂验收单
抽查坯料的存放、标记及发放情况
抽查焊材一级库及二级库的保存、发放及回收情况
(三)工艺过程的控制。
审查封头成形通用工艺规程和压制封头加热规范
审查一些特殊材料的专用工艺规程和专用加热规范
(四)焊接工艺评定的控制。
审查封头焊缝的焊接工艺卡和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
审查焊缝返修工艺和返修记录
(五)热处理的控制。
审查有热处理要求封头的热处理工艺
审查热处理报告(附记录曲线)
(六)无损检测的控制。
审查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项目及有效期。
监检人员应备有汇总表。
审查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和工艺卡。
审查检查探伤报告和布片图,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
检查探伤标记是否清楚并与记录一致。
对每台产品抽查射线探伤总片数的30%,且不少于10张(小于10张的全部复查),主要抽查返修片、T型焊缝及可疑片,将检查的片号、底片质量、评定结果等记入“底片复查记录”中并签字。
(七)过程检验的控制。
抽查封头用钢材的测厚检验
抽查坯料焊缝坡口表面质量
抽查焊缝外观质量
抽查封头的外观、形状尺寸是否符合图样资料和标准要求。
(八)签发证书
来料加工封头经监检合格后,审查合格证书,并在合格证书上盖章确认
自料加工封头经监检合格后,审查合格证书,并在合格证书上盖章确认,并由监检员填写《封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经责任工程师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核盖章后,其中两份交制造厂,一份留省院归档。
附件2:
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储气井现场制造过程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一)对储气井现场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图样资料。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审查储气井图样及现场制造、检验所依据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审查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
审查受压元件和部件质量证明书、检验及试验报告等;
审查水泥、密封脂、添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受压元件和部件的材料标识;
检查受压元件和部件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
(三)钻井。
审查钻井工艺文件;
审查地域和地层的地质信息记录、钻井记录;
审查裸眼井直径、井身质量记录等。
(四)钢管组装。
审查钢管组装记录。
(五)水压(耐压)试验。
检查试验压力、介质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试验装置及仪表等,见证并确认水压试验结果。
(六)固井。
审查固井工艺文件;
固井施工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确认固井水泥用量及水泥浆密度;
审查固井质量检测和评价报告。
必要时,进行检测确认。
(七)气密性试验。
审查气密性试验报告。
(八)竣工技术资料。
审查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材质证明书、各项检查和试验报告(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泥用量及水泥浆密度、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报告)等;
检查铭牌内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九)监检资料。
地下储气井的监检报告除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外增加地下储气井制造安装监检项目表。
经监检合格的储气井,监检人员应当根据本大纲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我省院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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