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020153 财务管理办法61J阅12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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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020153财务管理办法61J阅1231
财务管理办法
(ZDⅢ-D3/02/01-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的管理体制及经营活动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对主营“工程施工”以外的兼营部分,公司可根据兼营业务的需要,采用相关行业的会计制度核算,但最终应归属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之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专业分公司、区域性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本部设立财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置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与指导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含项目部)的财务工作。
财务部人员的配备按公司管理要求,实行定编定员聘用制,并定期轮岗。
分公司或项目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财务、报销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部的领导。
第六条会计人员必须是具有相应会计技术职称的职工,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必须依照国家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度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正确监督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财经纪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促进增收节支,为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二、认真组织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税法,按规定正确计算并缴纳各项税费。
三、积极与各经营、生产部门配合,共同商定回收工程款的策略和办法,加大资金回收力度。
按公司规定的经济政策正确计算各项上交费用,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按时足额上交各项费用及由公司统一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等,对执行公司资金计划及完成上交费用负责。
四、加强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正确组织各类核算工作。
按规定及时编制月、季、半年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及时上报,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
坚决制止和纠正做假账、设置账外账,转移资产和收入等违法行为,对会计资料、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切实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定期开展成本分析,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为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积极地提供会计服务。
负责监督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对任意调节成本及不合规或手续不健全的成本费用开支,有责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成本的真实性负责。
六、对上级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到公司了解情况,检查或审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
公司领导对会计人员反映的有损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具有保密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必须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未达到规定学时者,不能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工作调动或者因故调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并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财务处主管作为监督移交人。
第十二条有关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工作要求,遵照国家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遵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管理,遵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本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的设立:
开设银行账户的权限在公司。
远离公司基地的区域性分公司(项目部)因施工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时,应按规定报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商议批准后,方可开设,禁止未经批准而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管理:
公司所属全部银行账户归公司财务部管理。
外地开设的银行账户须将财务专用章留在公司财务部,公司可以开具一定数量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支票交由部门使用。
具体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负有监督、保证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合规合法使用的职责。
全部银行账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所有银行账户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按银行结算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运作,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禁止利用账户从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及违纪行为。
同时应健全内部牵制制度,支付一切款项须经单位领导、财务主管等签字同意,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
严禁无合法凭据付款或出借空白支票以及开空头或远期支票。
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规定登记,做到日清月结,与银行对账单必须每月核对,月末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按规定保存。
外地银行账户,应按月及时将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的复印件上报公司财务部(可用传真方式)。
对长期未能核准的银行收支业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业务处理。
如银行账出现差错而未能及时清查处理和汇报,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违纪处理及经济处罚。
三、银行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禁止由会计或出纳一人掌握全套印鉴。
若其中一人公出或请假时,应请示领导作出妥善安排,禁止私下委托处理。
四、公司总经理根据全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有权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平衡调拨、补充,促进资金的高效高速运转。
五、公司总经理领导财务部对所有银行账户实行财务监督,实行资金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切实控制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均通过公司财务部进行核算,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
收入:
各单位收取的工程款(经营收入)必须直接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因业主方原因不能直接汇入的,须在收到款后立即由会计人员报告公司财务处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直接支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各单位若有直接收款又不报告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司在追回款项的同时,将按所收款项的金额收取罚金。
支出:
各项目部应根据自身资金收支情况每月末向公司财务部上报下月资金收支计划表(D3-J-02-86),由财务部汇总统计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各单位本身实际到账的、按规定能支付的资金部分进行合理的平衡和划拨。
对分包款、材料款的支付必须按合同从严控制。
资金使用、报销审批流程中无审批手续齐全的“资金收支计划表”的,审批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其中:
一、现金使用的主要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零星支出;
2、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养老金、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规定为1000元)。
二、库存现金严禁超额,留存在财务部及各分公司过夜的库存现金不能超过一万元并存放于安全地方。
若违反规定而造成损失,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现金的收付必须按规定入账,严禁坐支现金。
各分公司(项目部)以现金收取的工程款等业务收入,必须立即存入公司开户银行,再凭入账单据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收入入账手续,禁止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坐支现金。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进行处罚。
四、库存现金必须每天清理与现金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现金账必须按规定登记,并日清月结。
严禁私自挪用现金或用白条支付现金,也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八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所收取的资金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后即可转入各自的工程资金台账,公司将按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及当年内部经济政策规定,扣除各项应上交费用和应缴纳的税费后,剩余资金由各资金所属单位按量入为出的原则,自行合理安排使用。
但必须事前有批准的计划,支用时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工程垫资,凡因甲方资金不到位,需要垫资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批准。
同时必须有针对地研究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努力降低垫资风险。
对经公司同意垫资的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并附支出明细,在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注入资金,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工程款回收责任制,实行“谁管项目谁收款”。
一、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工程进度款的回收工作,其中:
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应收工程款(即经营收入,包括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财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负责进行具体的催收工作。
在工程施工中经营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方送交当月(期)“应收工程款(进度)通知单”(送交甲方,并注意签回回执备用),经甲方审批后组织专人进行催收。
若甲方当月拖欠未付,次月应一并列入当期“应收工程款(进度)通知单”中,再送交甲方签证。
若属甲方恶意拖欠或资金确实出现困难,短期不能解决,应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及措施。
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经理负责收回全部工程款。
对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各分公司经理必须负责组织力量进行催收,经营、财务及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在回收过程中需要公司各部门或有关当事人等协助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公司各部门均应合力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支付分包工程款的管理
一、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用合同条款和经济手段防止分包单位违约,避免主从合同的矛盾和将本公司陷入不利地位。
其有关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条款不能比公司与甲方签订的主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取工程款的条款优惠,并应注明在甲方拖欠或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时公司无垫付分包工程款的义务。
若系垫资工程还应明确规定分包方垫资的比例或金额,其垫资额度不应低于公司垫资的比例。
将资金不足的压力适当分解给分包单位,即支付的分包工程款比例不能超过公司作为总承包在该工程分包项目上的实际收款比例。
二、支付分包工程款应具备以下条件,财务人员方可按规定办理:
1、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合同,并且已从甲方收回分包单位所完成部分进度款的前提下,方能按约定办理;
2、有经本公司工程管理各部门审核确认,签字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属于甲方已签证的已完工程范畴)验收单;
3、按分包合同约定扣减代缴纳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4、按规定出具分包工程付款审批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双方签证(加盖公章)手续齐备;
5、有分包单位的正式收款发票。
按分包合同所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通过转账支票方式支付,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
特殊情况需要支付少量现金时,应通过分公司经理确认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工资发放方面的财务管理
一、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必须按规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所有工资支出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未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的,财务人员一律不得支付。
三、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工资总额严加监管,一律不得突破;总额内的支出同样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材料款支付的财务管理。
支付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证后,交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全过程必须受到公司经营、财务部门切实可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十四条规范“备用金”及“采购款往来”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属于其核算范畴的经济业务一律不得混入其中。
同时备用金必须严格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必须在所办理的业务完成后10日内按规定报销冲账,采购款往来也同样办理。
期末(季、年)应对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借款进行认真清理,既可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又可避免当期成本漏列现象。
对于职工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必须经过财务及有关实物管理部门签证,证明该职工与公司的各种借款、经管的物品等经济手续已结清或移交后,劳动人事部门才能为其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或个人,在未经公司法人正式授权委托时,无权为外单位(包括分包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贷款、赊购材料等方面的担保,如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自负。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管理的原则:
一、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归集和反映当期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如实计列当期工程结算收入,认真核实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二、贯彻真实性的原则,一切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工程结算收入或其它营业收入等,都必须要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据,不得随意虚列或少列,人为调节成本。
杜绝用不合法的原始凭据或根本无任何凭据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三、贯彻划清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福利费支出界限的原则,凡属于资本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的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四、贯彻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五、贯彻一致性原则,成本核算中各种费用的处理方法及标准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按规定确定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认真划分三个界限:
一、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
公司财务部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不能任意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凡是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摊销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划分在建工程成本和已完工程成本的界限。
公司财务部应核实期末在建工程的实物量,按规定的在建工程成本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在建工程成本,不得随意压低或提高在建工程和已完工程成本。
三、划分各工程项目成本之间的界限。
凡能直接计入各工程项目成本的各项直接成本,都要直接计入。
与几个工程项目共同有关的成本、费用,必须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工程项目之间正确分配。
第二十八条建立以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通过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环境评价及现场管理标准化等的全方位管理,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成本的全员控制。
成本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指标,涉及到各分公司的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班组的工作业绩考核,也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
必须实现成本的全员控制,人人关心成本,依靠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群策群力,厉行节约,努力减少耗费,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对成本实行全过程控制,切实在成本发生形成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进行控制。
一、事前控制——在工程项目形式前制定出成本控制标准。
可先根据公司成本的历史资料,结合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以及公司所承接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施工环境、难易程度、取费标准等进行成本预测,须在事前确定出成本控制的具体目标,并为实现控制目标而制定施工方案,并严格按其组织施工。
二、过程控制——对施工过程中成本的实际发生实话控制,监督工程成本的形成,是过程控制的重点。
在生产成本发生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记录、整理、核算实际成本,并与事前确定的成本目标进行对比,发现成本超支或降低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开展分析,查明原因,制定相应的措施,扩大有利因素,克服、消灭不利因素。
主要有三种方法:
1、按目标成本进行控制;2、加强审核力度,进行审核控制。
3、采用层层承包的方式控制,即通过可划分的分部、分项或工序进行承包,尤其是一些容易出现亏损或容易出现材料浪费的地方。
三、事后控制——工程竣工后认真分析实际成本与成本控制标准之间的差异,查明差异形成的原因。
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的措施,为制定未来的成本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同时应按事前制定的成本控制标准对各单位
(项目部)的实际成本费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如实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间接费用的控制,重点是对可控部分的控制。
公司应对管理费实行指标分解,下达各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对一些开支实行费用包干办法,对部门实行费用承包。
按年度考核,节约奖励,超支自负的办法。
对业务费的管理遵循必须、必要的原则,切实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行公司主管领导“一支笔”签字控制。
差旅费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成本、费用的分析与考核
一、建立健全成本分析制度,公司每年一次,各分公司每半年一次。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召开有领导、经营、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技术、劳资、财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分析会议。
如在成本出现异常情况时,有针对性地及时召开分析会,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及时纠偏。
工程项目竣工后,各分公司根据竣工决算情况都应开展一次竣工成本分析,总结项目成本管理的经验,认真分析找出项目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差距与不足,通过分析不断提高项目工程管理的水平。
在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其薄弱环节进行专题分析,以便及时整改,堵住漏洞,防止项目工程的效益流失。
二、对各分公司及每一个项目工程均要按公司及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认真考核,具体操作可按分阶段考核与年度及项目工程竣工整体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分阶段考核即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成本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与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包责任人尽快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消除不利因素或弥补造成的损失。
考核中发现成本出现较大亏损,并预计将有继续回升之趋势时,有必要采取措施终止承包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责任,由其负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资产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根据本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统一归并到财务部。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须报经公司统一办理,必须有购置计划、有分析论证和市场调查报告,经综合平衡审核,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购置。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必须按年度上报计划,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并落实资金后方可按计划进行。
四、公司所属全部固定资产的统一平衡、安排调度、合理使用以及报废回收处置的权力在公司采购部,各单位无权进行处置。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系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
以上各条有悖于国家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均按国家相关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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