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真题国际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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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真题国际商法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任公司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
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
为什么?
3.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5.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应当如何保自己的权利?
7.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8.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9.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10.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5年内缴足不合法。
3.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6.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8.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9.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2007年7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
其中包括:
(1)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
(2)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3)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货款尚未支付。
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要求: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
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可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
并说明理由。
(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5)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6)如果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答:
(1)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
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200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货款500万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
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普通破产债权:
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某企业是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该企业现况如下: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3)该企业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同某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一笔购销合同,尚未履行;若解除该合同将使装饰材料公司遭受到30万元的经济损失;(4)该企业曾作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的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购销合同解除后,装饰材料公司的30万元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理由是什么?
答:
(1)应由该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中,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
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装饰材料公司可以合同未予履行给自己造成的30万元经济损失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王某、李某、刘某和金某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公司。
各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其内容为:
公司共有股东四人;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0万元;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计l20万元,其余部分的股份拟向发起人的亲戚朋友发行。
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请指出该投资协议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不合法。
发起设立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3.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合法。
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得低于100万元。
4.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
A、B、C、D、E、F、G七人于2006年1月成立青云股份公司,经营食品。
2006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
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
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
2006年10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为什么?
(2)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应当召开?
为什么?
(3)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为什么?
答:
(1)不可。
股东不可抽资
(2)可以。
公司法规定持有股东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不可。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内不可转让股份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
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
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
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设甲在离婚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6.设甲在离婚后不再履行交纳保费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7.设乙不堪疾病的折磨于2005年12月10日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2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66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答案:
1.不合理。
甲不是受益人。
2.合理。
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
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如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保险单现金价值。
6.保险公司只能催缴保险费,不能进行诉讼,如果催缴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仍不缴的,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满2年仍不补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因为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满2后发生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
8.如果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保险人发现此问题,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如果是在2年后,即2005年的5月20日以后发现此问题,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解除,应给付保险金。
1998年6月4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为1年,即自1998年6月5日零时起至1999年6月4日24时止。
1998年8月9日,甲纺织厂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作困难,共花去人民币10万元;且全厂财产全部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甲纺织厂立即向甲纺织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
火灾系由于天气太热,纺织厂仓库底部货物突然自燃所引起,企业财产事故发生前价值人民币90万元。
此次调查共花去费用人民币5万元。
问:
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为什么?
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
为什么?
3.保险公司共应向纺织厂支付多少款项?
为什么?
答:
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为被保险人的必要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3.保险公司应当共向纺织厂支付105万元。
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保险价值仅为90万元,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10万元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样,保险公司共计应向纺织厂支付105(90+10+5)万元。
赵某在“十一”期间外出旅游,其子王某为赵某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王某.赵某在登山时一脚踏空,导致右腿严重骨折,立即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得知后决定在赵某治疗结束后视其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赵某在治疗期间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就其母之死给付保险金。
经查明,赵某直接死亡原因是脑溢血。
问:
1.保险公司是否对赵某之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2.本案体现了保险法上哪一个原则?
答:
1.保险公司只对赵某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对赵某死亡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本案赵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不幸残疾,最后死亡,但意外伤害保与残疾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2.本案体现了近因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赔偿人才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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