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基金创新小组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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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基金创新小组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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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基金创新小组研究报告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
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
产品模式的推广和创新
通过组内交流讨论,外部机构访谈,并结合已发行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品的设计与运营经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研究小组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探索:
1、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品批量化复制的有效途径;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品模式升级、创新的方向和路径。
研究小组认为: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品模式的推广和创新,可以通过单一融资基金运作模式、组合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及开放式组合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同时,研究小组还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业务相关的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及业务创新过程中的障碍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
未来“三阶段”发展计划
(一)第一阶段:
单一融资基金运作模式
单一融资基金运作模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单一融资基金”)交易结构所涉及的各交易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这也是目前信托行业中各家信托公司发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所普遍采用的模式。
1、单一融资基金的种类
根据融资主体资产规模及融资规模的不同,信托公司可灵活设计以下三种不同的产品结构予以匹配:
(1)单个特定企业作为融资主体
对于资产规模和融资规模均相对较大的单个中小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单一融资主体设计单一融资基金。
通过自身抵质押担保,或/且引入担保公司及其他具有较强担保实力的企业作为增信主体,发行一支针对单一企业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多个特定企业作为组合融资主体
针对在特定期间内,若干家融资期限、规模等条件相近的企业需求,可选择将这些融资企业打包组合,设计发起一支中小企业组合贷款基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一借款企业规模不宜过大,组合融资主体所包含借款企业数量亦不可过多,融资期限应尽量匹配一致,否则产品设计和发行难度与产品运行成本将大幅提高。
(3)不特定企业作为融资主体
此类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品成立之时,作为融资主体的借款企业是不特定的,受托人、增信主体和信用管理顾问须在基金成立之后寻找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融资主体,并根据融资主体的不同融资需求向其提供融资。
在基金存续期间,信托资金将滚动投放。
华澳信托现有的4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均属于这一类型。
2、单一融资基金模式的合作伙伴
单一融资基金模式的产品结构、产品运作及后续管理较为简单,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化,可复制性较强,便于大范围推广,可迅速形成系列化产品,在市场中打响品牌。
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核心工作在于寻找并引入更多的合作伙伴参与到基金运作,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迅速占领市场。
目前市场上可引入的合作伙伴有以下几种:
(1)担保公司
单一融资基金交易结构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承担了募集资金和管理基金的职能,而作为增信主体的担保公司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的信用管理顾问则承担了寻找合适的融资主体的职能。
其中尤以担保公司的职能更为重要,盖因其和信托公司一样属于不具备可替代性的信托当事人,对基金的存续及收益表现影响重大。
因此,寻找更多担保实力强大、客户资源丰富的担保公司是快速复制单一融资基金模式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展初期最主要的推广模式。
(2)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中小企业基金业务具有比较高的契合度。
信托公司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充分发挥其行业资源优势和自身管理能力,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基金管理、客户推荐、增信等服务。
未来还可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特点,设计发起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基金等创新业务。
(3)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可发挥多重角色,并且具备独特的优势。
A.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地方政府的基本工作职能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十分支持辖区内中小企业发展。
近年来,中央政府多次要求各地政府出台措施扶持中小企业。
因此,地方政府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内在动力非常强。
B.通过信托基金可提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效果
目前地方政府的此类专项扶持基金的使用多为直接给企业贴息或给担保公司做风险补偿,属于消耗式使用,规模有限,效果不彰。
如果地方政府将这部分资金投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劣后受益人,则可利用信托基金获得杠杆,放大其可实际利用的扶持资金规模。
同时,这部分不追求额外收益的资金还可实现循环使用,效果更佳。
C.地方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大批量挖掘中小企业客户
地方政府与辖区内企业关系紧密,这些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潜在服务对象。
而且,地方政府还掌握有辖区内企业的经营及纳税等方面真实数据,有助于信托公司对借款企业开展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
(4)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表面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但实际上,二者在竞争之余也存在着巨大的合作空间。
A.银行可为信托公司推荐借款企业客户
银行因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等限制因素,将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排除在目标客户之外。
但这部分中小企业并不一定全部属于资信较差企业,其中部分可能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目标客户。
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利用其属地优势,可为信托公司推荐其所熟悉的中小企业客户。
B.银行可作为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银行理财资金相对市场投资者有较大的成本优势,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信托公司如能同时引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银行理财资金提供劣后增信,或引入担保公司提供外部增信,可以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这一模式也是信托行业内其他托公司早期推出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所采用的模式之一。
(5)证券公司(资管业务部门)
2011年至今,证券行业监管新政频出,监管部门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趋松,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特别是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开放,使证券公司获得了部分原本由信托公司所垄断的制度红利,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
信托公司在审视与证券公司竞争关系的同时,也应发现二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
具体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业务,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
A.证券公司为信托公司提供借款客户资源
新三板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各地股权交易中心的建立,使得证券公司也开始将目光瞄准到中小企业客户群体。
由于证券公司对中小企业有一个较长的辅导培育过程,在此期间部分中小企业也存在各种形式的融资需求。
针对这些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各种融资服务,包括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
B.证券公司为信托公司提供退出服务
如果信托公司通过夹层融资或股权融资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则在退出时可借助证券公司的优势,帮助借款企业实现股权场外交易或公开上市交易,从而获得更高的回报。
(二)第二阶段:
组合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展的第二阶段,华澳信托可根据业务风险类型的不同,设计发行资金可组合运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具体而言,可根据风险水平不同选择单一或者配置多种产品投向。
1、低风险类——债权融资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债权融资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债权融资基金”)是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主要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目前采取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信托贷款基金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贷款基金,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向借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担保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为信托公司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借款企业将借入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并在到期后通过经营现金流偿还信托贷款。
基金存续期间,贷款资金可滚动发放,循环使用。
(2)融资租赁基金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
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方式分期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融资租赁信托业务的基本流程构架如下:
融资租赁的主要角色有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和机械设备供货商。
信托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筹集资金,用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等形式投入到需要机械设备的中小企业中,用于购买中小企业需要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购买该类设备的企业用适用该类设备产生的收益(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及红利(利息)。
这种融资方式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类:
A.信托公司募集资金,自行进行设备的购买,将设备出租给相应的需要的企业,未来的收益取决于中小企业使用该出租设备的租金收入和一定的风险控制费及中间费用等;
B.信托资金投资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相应需要的企业,信托收益来自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收益。
这样,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设备和租金的收益权可以作为抵押,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托公司的风险。
2、中风险类——夹层融资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夹层融资属于一种无担保长期债务,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一种投资形式,是传统创业投资的演进和扩展。
这种债务附带有投资者对融资者的权益认购权。
夹层融资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夹层融资基金”)的工作核心是筛选合适的借款企业。
对信托公司而言,这是一个较长的积累过程。
信托公司可从已有的单一融资基金及低风险类债权融资基金的借款企业中寻找并培育目标客户。
目前新三板市场的推出和各地股权交易所的发展,为夹层融资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股权退出通道。
在开展此类业务合作时,可重点拓展证券公司、地方高科技园区及股权交易所作为基金合作伙伴。
3、高风险类——风险投资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风险投资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基金”)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并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合格的社会投资人募集资金,将所募集资金以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融资企业,该融资企业再将所融资金投入到保证能够产生相应利润的项目中去。
信托公司到期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市场上市退出、管理层收购、原股东回购股权、第三方并购等。
这种融资方式适合企业经营利润较高,正处于高速成长期但极度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
采用该方式融资,信托公司目前要求的年利率不会少于20%,股权出让时间在1-3年。
信托公司对于所需资金的融资企业的监管方式一般是自己委派高管人员任职于该公司或者将管理权委托与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公司进行相应监管。
(三)第三阶段:
开放式组合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长期发展应在单一融资基金运作模式和组合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发展的基础上,设计基金开放申赎机制,在资金募集端形成开放式资金池,构建开放式组合投资基金模式(以下简称“开放式组合基金”)。
开放式组合基金的重点在于将资金来源、资金投向以及全部的合作伙伴整合在一个基金平台之中。
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合作伙伴不同的需求、不同的条件,灵活设计基金的开放规则和资金运用方式。
开放式组合基金的特点及优势在于:
1、组合基金和各单体基金属于母子基金关系。
信托公司可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目的,在组合基金下设计各种类型投向的子基金,构建资产配置组合;
2、可在各单体基金之间灵活调配基金的规模、期限等要素,以最大程度降低各基金的闲置成本,提高收益,同时兼顾流动性的需要;
3、母基金下的子基金的设立可降低整个基金的投资集中度风险,形成不同子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
4、通过建立开放申购赎回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资金募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5、可对组合基金中的各合作伙伴的表现进行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其不同的业务权限,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根据研究小组与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交流,目前已有证券公司在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流动化做市商制度,通过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和场外交易平台,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动化。
信托受益权的流动化对信托公司业务,特别是资金池类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业务有很大的启发。
信托受益权流动化可最大化地发挥资金池在流动性方面的优势,降低组合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组合基金所管理的资产种类丰富,其风险和收益均具有一定波动性。
从长远角度,信托公司所设立的组合基金应采用固定加浮动的投资回报模式,并且提高浮动收益所占比例。
如此,信托受益权就有了流动的基础。
第三部分:
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一)岗位及人员设置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后期运营与其他产品不同,需要业务部门的持续管理,因此在组织体系保障方面也应有特殊的安排。
1、前台业务部门专岗管理
业务部门需配置专人负责业务的申报、贷前尽调、贷后检查及开放和赎回的管理、信托利益分配、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2、中后台部门专岗对接
中后台部门(包括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信托财务部)亦应配置专人对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报业务的审批、系统录入及数据维护、基金的估值,以及分配、申赎等流动性管理工作。
(二)运营制度支持
2012年11月,信托业务管理总部在总结现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业务审批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未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业务拓展的需要,优化了单笔业务审批流程。
优化后的单笔业务审批流程的意义在于:
1、简化单笔业务审批流程
原有流程将单笔业务审批视同其所属基金的设立审批,流程复杂且重复较多,降低了基金运营效率,提高了基金运营成本。
优化后的流程将单笔业务报批包含于已成立的基金之下,极大的简化了审批流程。
2、建立无纸化审批机制
原有审批机制是以纸质审批为基础的,且需要专门人员跟进,导致公司异地业务部门无法开展此类业务。
优化后的流程将审批材料全部电子化,并通过系统跟进管理,消除了异地部门开展此类业务的障碍,同时满足了未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大规模发展对管理的要求。
研究小组认为,在未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大规模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发展模式的多元化带来的各种新的业务需求,公司应参照单笔业务审批流程优化的模式,继续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新的制度支持。
(三)系统建设
目前,公司正在开发新的业务管理系统。
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业务发展的需要,研究小组认为公司在新系统方面应该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或模块,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开放、赎回、业务审批、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管理、数据分析与挖掘等方面的需求,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第四部分:
产品推广和创新的障碍和应对
(一)创新障碍
1、合作伙伴资源及利益关系的整合难题
在利益合作的同时,信托公司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的各合作伙伴之间,以及各合作伙伴相互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在未来组合基金模式下会更加凸显。
信托公司必须在整合资源的同时解决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整合的难题。
2、现有法律制度限制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监管准则,信托公司在股权投资项目中面临IPO股东穿透性原则的天花板,在有限合伙基金中也面临发改委对有限合伙人采取穿透原则的障碍,这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和设立有限合伙基金造成了一定法律障碍。
3、流动性与市场发行能力瓶颈
根据现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营数据与经验,为满足不特定客户的不特定的流动性需求,基金需随时保有一定规模的可动用资金,这就产生了较大的资金闲置成本。
解决闲置成本的方法有二种:
其一是设计开放式组合式基金,在各子基金之间动态配置资金;其二是建立外部流动性支持储备,满足组合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开放式组合基金内部流动性问题可通过业务部门对基金模式的研究与设计加以解决,外部的流动性需求则就对信托公司市场销售部门的发行能力和外部流动性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应对措施
1、建立明确的考核标准
研究小组认为,要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信托公司及各合作伙伴之间资源及利益关系的整合难题,必须针对各信托当事人建立明确的业务考核标准,如信用管理顾问推荐企业质量考核、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质量考核,担保公司运营指标考核、业务代偿考核等,以形成规范化的操作流程,为各方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的合作环境。
2、汇集业务研究人才
对于现存各种制度障碍,研究小组建议通过汇集更多高素质业务人才,探索研究业务创新过程中各种制度性障碍的解决方案。
3、建立流动性支持储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外部流动性需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获得支持:
(1)合作伙伴
信托公司与合作伙伴在设立基金时签署认购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由合作伙伴按照一定条件补充认购基金信托单位。
(2)外部机构
信托公司可与银行、证券公司及第三方销售公司等外部机构对接,约定由上述外部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以理财资金、资管业务资金与信托计划对接。
(3)固有资金
公司可在设立基金之时进行风险评估,给予基金一定内部固有资金支持额度,在基金存在流动性需求之时(因坏账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除外)提供支持。
当基金流动性需求满足后,公司固有资金可寻求外部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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