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佳信咨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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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
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造价文件编制依据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应以《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应按照行业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括其他专业的计价依据的,概预算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第二部分设备、工器具购置费执行相关专业的规定,但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房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应按照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八条编制、审查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等造价文件时,材料单价均应采用同期市场现行价格(厅定额站定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
第九条编制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文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试行)》(附件一)进行编制。
第十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山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规定的内容计列。
其中:
(一)土地补偿费及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
(二)拆迁补偿费标准执行《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关于提高公路建设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晋交公字〔2009〕466号)文件规定;
(四)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执行《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文件规定;
(六)林木补偿费标准执行《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规定;
(七)征地拆迁协调管理费按照征拆总费用的2%计取(不包括省属企业和部队的拆迁费用)。
第十一条专项评价(估)费:
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山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计列。
其中:
(一)环境影响评价费标准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
(二)水土保持评估费标准执行《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文件规定;
(三)文物勘察费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2〕第61号)文件规定;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标准执行《山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晋价费字〔1999〕第303号)文件规定;
(五)地质灾害性评价费标准执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中地调函〔2000〕3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工地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文件规定;
(六)压覆重要矿床评估费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财建〔2007〕52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中地调函〔2000〕3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工地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文件规定;
(七)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费标准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
(八)用地报告(含预审)编制费标准执行国土资源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文件规定;
(九)勘界费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
第五章材料指导价的管理
第十二条厅定额站定期发布《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信息中公布的每月公路工程外购材料及设备价格作为编制、审查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厅定额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价格的调查、统计、发布工作,在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增加调查和发布的频次。
第六章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
第十四条投资估算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及本省规定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估算编制应合理、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投资。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报省发改委。
第七章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阶段(含技术设计)应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工程规模及技术标准,在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基础上按照本阶段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总金额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的差额应控制在±10%以内,概算编制部门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复估算对比表,初步设计概算超批复估算的,应编写工可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详细对比报告,重点分析超估算的原因。
如设计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除政策性因素影响外),应修正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确须调整时,按有关规定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查工作采取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厅定额站复审、省厅批复的方式进行。
咨询审查单位按照批复估算重点对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概算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单价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对咨询审查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按照本省现行交通建设计价依据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审查报告上报省厅批复。
第十七条概算文件编制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工程造价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八章施工图设计预算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本省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因政策性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材料单价大幅度变化)。
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数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对应工程数量之差额,宜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数量的±10%以内,预算编制单位应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与批复概算对比表。
施工图设计预算超批复概算的,预算编制部门应编写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的详细对比报告,重点分析超概算原因。
施工图预算(或修正概算)的建安费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的允许范围(按规定应考虑的物价上涨和可动用的初步设计预备费)内。
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项目法人投资包干的依据。
第十九条施工图预算文件审查采取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厅定额站复审、省厅批复的方式进行。
咨询审查单位按照批复概算重点对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方案、预算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单价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对咨询审查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按照本省现行交通建设计价依据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审查报告上报省厅批复。
第二十条预算文件编制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工程造价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九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平原微丘区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建安费的1.6%-1.9%范围内,视桥梁(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
其中桥梁比例为5%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6%;桥梁比例每增加5%,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
(二)山岭重丘区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建安费的1.8%-2.3%范围内,视桥隧(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
其中桥隧比例为10%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8%;桥隧比例每增加10%,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
(三)铁路、电力、水利、环评等相关行业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中,由中标设计单位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进行编制。
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原则上路基、桥梁、隧道工程等主体招标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5%计取;路面、交安、绿化、房建工程招标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计取;机电工程招标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3%计取。
第二十三条监理招标原则上不计取暂列金,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交安工程监理限价原则上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1.6%计列;机电、房建工程监理限价原则上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设备购置费计40%)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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