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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烟用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企业为烟用物资采购的主体,包括省级商业公司及地市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雪茄)、打叶复烤、薄片生产加工企业等。
第三条烟用物资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
卷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卷烟制造的各种生产性材料。
卷烟材料分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用丝束、滤嘴棒、卷烟纸三种卷烟材料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其他卷烟材料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
烟叶配套物资是指用于烟叶生产与加工的各种生产性物资。
如育苗物资、肥料、农药等物资。
烟草物流配送物资是指烟草制品储藏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物资。
如烟叶(片)包装物品、卷烟配送包装材料等物资。
第四条烟用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烟草企业均要成立工程项目、烟用物资、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将原有投资委员会职能并入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决策机构,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其人员组成由企业决定。
第七条作为决策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年度采购计划与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采购价格;决定谈判小组成员和询价小组成员。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除年度采购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外,其他职责由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国家局、总公司负责下达专卖品卷烟材料年度分配计划。
第九条烟草企业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年度采购计划具体由企业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烟草企业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并提交预算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烟草企业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物资名称、品种规格、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二条供应商参加烟用物资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烟用物资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烟草企业可以根据烟用物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前款所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烟用物资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企业要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根据不同类别烟用物资的特点确定供应商资质认证标准,在公开报名的基础上遴选具有资质的供应商,未经资质认证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
对国家局、总公司发布的烟用物资供应商名录,烟草企业须从名录中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五条烟草企业要加强烟用物资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要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五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烟用物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须作为烟用物资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烟草企业不得将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烟用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国家局、总公司分配的专卖品卷烟材料,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烟草企业从全资的关联企业采购烟用物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需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五条采购的烟用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全年采购量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烟草企业,可自行成立招标机构;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烟草企业须依据现行的烟用物资采购价格设定上限拦标价控制采购成本;须设立下限投标价或采用其他方式防止恶性竞争。
第二十九条烟用物资招标公告通过烟草物资交易网、烟草企业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
第三十条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专家的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机构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废标后,烟草企业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废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要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要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依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须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烟草企业采购部门要会同生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保证烟用物资实物质量和服务质量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第三十七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询价小组要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1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烟草企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等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烟草企业要依据国家与行业的烟用物资标准,结合企业标准制订供需双方共同执行的质量检验标准,以采购合同附件或其他方式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烟用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监控、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烟草企业要明确采购事项的询问与投诉处理程序,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按程序提出询问或投诉。
烟草企业要按程序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烟草企业要加强对采购文件的管理,按“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料,形成采购文件卷宗,确保采购实施全过程可检查、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依据质量标准对采购物资实施质量检验与验证并出具报告。
质检人员及其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规部门负责对烟用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烟用物资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发票、验收单据等支付凭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与供应商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否则不予支付。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程序性、全过程跟踪或实质性审计。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受理涉及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
可视情况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烟草企业要将烟用物资采购活动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建立烟用物资采购公告制度,及时公布采购事项中采购方式及成交供应商等采购活动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局、总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烟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烟用物资采购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烟用物资采购流程按《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规定(试行)》(国烟办〔2010〕42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非烟用物资的采购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27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运〔2008〕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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